文化小常識:「親親相隱」 [補記版]

文化小常識:「親親相隱」  [補記版]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不好告訐至親,亂揭家人隱私不光彩的一麵,這是中國傳統倫理裡重要的一條,同時是深為近人詬病的一條。人有罪行,不會視而不見,能夠肯挺身而出,予以告發,這個本很應該,即使犯罪的是家人,站在社會正義的角度,也不能以黑當白。父子相隱,最早出現的文獻,是《論語》,所以主角孔子也遭牽累,受到指責。

 

父子相隱,揆之原文本義,實看不出孔子贊成兒子要為父親文過飾非,明明是父親偷羊,不去說他有錯,反而縱容怙惡。《論語.子路》那段話,重點是說「正直」,原文如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用白話把這段話再說一遍,是:「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了羊,兒子告發他。孔子聽了表示:我家鄉也有正直的人,但非常不同,父為子隱過,子為父隱過,反而我們看,正直就在其中了。」

 

葉公是楚國葉城的地方首長,他主動向孔子炫耀政績,他那兒的人,麵對麵鬥爭,背對背揭發,多麼正直,孔子卻不以為然。孔子說,其鄉人之直,反見諸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蓋此為人心之不能已,直心表現之真情。要注意的是,孔子沒有說隱過是對,隻是說直心是對的,暗批那種表揚用大道理大動作專去針對親人的作法,像是大公無私,大義滅親,僅僅貌似凜凜之直,直在表麵,若隻懂停在那裡,傷上天憫人之德、害倫常關愛之理也不自知。因為親人有過,第一個正常反應,不是想治罪他,而是首先可憐他,保護他,希望他好,萬勿一錯再錯,這是至情之直,深植於人的不忍人之心,最當予以珍惜。

 

據史載,葉公算是不錯的長官,勵精圖治,故肯虛心問政於孔子,孔子答以:「近者悅,遠者來」,人民的福祉第一,得民心第一。葉公又曾私底下向孔子的學生子路打聽孔子的為人,子路沒有睬他。孔子後來知道這事,他對學生說,你應該告訴他,老師這個人呀,「發憤忘食,樂以忘憂,不知老之將至」。孔子的回答,有所針對:善政不在外表政績,人人規規矩矩,事事乾乾淨淨便是;人民活得到底暢不暢快?而自己能否天天向上有成德之悅?這才最重要。倫理建設,乃為政之本,此乃孔子對當時正雄起的楚國的忠告。

 

葉公褒揚他那裡的「直躬者」,意譯就是立身正直的人,其實楚國真有一個告發老爸偷羊的人名直躬。《莊子.盜蹠》載「直躬證父」,但評之謂「信之患也。」《韓非.五蠹》也說:「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可見先秦即使思想常站在與儒家相反立場的道家和法家,對直躬告訐父親一舉,也是不予認可的,不能隻怪孔子主張子為父隱,孔子說的,不外其時代之共識。《呂覽》把直躬的故事,講得更生動:「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孔子這番去話,可能是作者呂不韋假孔子之口表達個人的看法,但無論如何,直躬強詞奪理,憑告父一狀復又假惺惺要替罪,便以既信且孝自矜,結果忽悠得楚王不治他罪,但群眾眼裡,這種揭人之私以為信,實不如不信了。

 

父有過,做子女首要非去討過,而是須自覺有責任向犯事的至親伸出援手。如何勸過如何麵對老人的過犯予以糾正,其實儒家非無思考,並指導做子女的當走之路,筆者另有幾篇曾涉及到,在此不贅。正統儒家,沒有教子女包庇長輩禍心的教育,子為父隱那句,不存示人代隱瞞罪惡,這點當認清。試想想,講吾日三省吾身的儒者,對自己那麼嚴格,自己的老爹犯錯,形同罪在己身,哪有輕輕放過之理?唯恐省察不勤,一定要解決。但解決的方法,拿出去張揚,請別人來懲罰老人家,是最無義無效的方法,除了博得大義滅親名聲之外,對老人,對家庭,對社會,無一好處。偷羊錯了,怎樣令父親知錯能改?向當事人陪罪補贘?由家人扶持老人家去做,比簡單交外人解決,這樣處理問題,才徹底得多。

 

不過自漢代起鼓吹孝治天下,親親相隱,寧為孝屈法,反映到法製上來,影響客觀公正,又當別話。主體道德自覺之事,用由外而內的方式實施,必成反效果。從唐律到宋刑統,再到大明律、大清律例,親屬有罪互相容隱是正理,清律最離譜,子告父不成,當處之以絞刑,告成了子也要受杖一百再加徒三年。倫理是倫理,直接刑法化,便成禮教吃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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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記] 「背叛親情,以為公義,是一件徹頭徹尾反人性的東西」

 

讀到網友這句,為反右一妻子背叛丈夫的小故事作結,若從總體宏觀角度看,此不無也是對民德和國運的告誡!這觸動吾重返孔子講的「為親者隱」,再三反思......

孔子原話之「父子相隱」,是要說那當下之一「隱」,出之人情人性之自然,直在其中﹣正在其中我們可以看出有一不能已可貴的直道!他要點醒人之為人,那珍貴但微小的道德生命,人可以由之出發,實踐德行。孟子繼之,指出直心之中有「四端」,那點點的德性端倪,你不管它,便像沒有了;你要是存養擴充它,足以事父母,乃至成就更大德業。

讀好孔子「子為父隱」本文句義,應知道,首先,孔子沒有教過人掩飾罪惡。他隻是說到兩種鄉情之現象,他無直接評對錯,也無要求人跟從自己的鄉風。孔子是對照葉公說他的鄉人中,有「直躬」的,揭發父親偷羊很光榮,因而孔子說其鄉之人反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在他們看,隱之中有直,直在隱中﹣有一種直,不是外表的正義的直,而是本心之情不容已,惻隱之直。他的主題是由揚惡和隱惡之別,說兩種的直,希望人不隻看外表的那直,也要注意裡麵的那直。孔子沒有說偷羊是直,隻是說隱中有直。直在隱中是他要人注意的,而隱是否全體是直,非他現在想細談的。孔子要指出的,是那可貴人性的直道,有比外在之直更根本的價值,針對那種自滿於隻以外在法之直為直的偏頗。其次,隱,是惻隱不忍之情中來,是直心的表現,故謂直在其中。隱之為直,因是更細更內在更實質的直道,孔子揭出此人倫之大本,缺之道德將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了,實功在千秋!再次,隱外化為方法,即不把人之惡隨便去張揚,是治惡之一法。假使小孩放學後和同學吵架,說了粗話,你值得把事扯到老師那兒去批評記過麼?把小孩拉到一邊,跟他耐心講道理,要他知錯,幫他向當事人認錯。如亳不考慮給孩子留情麵,要孩子沒有尊嚴受千夫所指,靠外在壓力改正錯誤,孩子嘴即使軟了,心反更硬。老人像小孩,幫他真明白認錯改過,為長者隱,理無二致。有朋友對此不解,是以為錯了就指出他,要隱就不對了。大家可有想到,你應當指出,但怎麼去指出?有私底下好言相勸,比公開示眾更好的可能,就應當隱一隱,因這樣會做得更徹底更具體。順手牽羊,如結果偷的改過了,被偷的也得到陪罪和補償了,實無必要上官廳公審。當然事涉社會利益,大是大非,就要大義滅親。但那是大義啊。至於偷,雖非小事,但對治如不必用到司法程序,一樣達到公平並教育防止再犯的目的,有甚麼理由不該呢?父順手牽羊,隻涉父親和羊主,不同貪汙危害了國家經濟。中國古代法律,雖說不容攻訐父母,但作亂危及國家破壞社會之事,卻要子女上報,不報反而是罪。西方現代法律,存在防止傷害親人感情的規定。英美法律,法庭不能強逼人對親人做不利的陳述,如夫婦對配偶。大陸法係,包括採納它的日本,規定親屬享有拒絕對近親,包括父子,作出不利陳述的權利。理由何在?防止個別正義去傷害普遍至真至聖的親情。維護親屬之情,人性之實,才是立法的目的。真有罪者,不由自己親人證罪入罪,還可以由其他的途徑尋證使之伏法,雖或會迂迴艱難些,甚至一個不留神走眼,給犯科者逃過法網,但兩害取其輕,寧先護住人之根本,也不可以因個別的罪案破壞了人之大倫,此與孔子親親相隱實不謀而合。法律要捍衛人性,不能傷害人性。當然西方在不接受至親對疑犯不利證供這條之同時,凡涉及社會國家安危之大事,還會一樣考慮接受的。

不過有朋友仍懷疑,道理原則或可以這麼說,但現實上所見,為親者隱,常變成了偏袒。然我遇到的,很多受儒學教育較全麵的長輩所做,若自己子女當眾犯過,在別人麵前教訓反而特別嚴厲。比如二人爭執,不管誰對誰錯,先把自己的小孩痛罵,甚至加上一巴掌:你就算對,但不懂忍,不懂讓,就是不懂做人,罵你活該,打你也活該!其實現代觀點,這又過火了。隱是講直心,不忍親者犯錯,這是孔子當初的本意。至於如果事發之時別人不知,是否選擇暫時冷靜,涼一涼,隱一隱?那看情形。大是大非,絕不得隱,不能因私害公。一些小事,犯過的小孩或老人隻因一時犯胡塗,或道德警惕不夠,就沒有必要小事化大,勞師動眾,興問罪之師。拉到一旁,了解一下對方的情況和想法,再反映自己作為旁觀者清的看法,幫忙他反省,有錯支持他改正,出錯的惡果站在他身旁和他一起修補。這種德性的輔導,比刑罰的教育意義和果效,必來之全麵而徹底。要相信惻隱之直,乃為人性之當然,具一種力量,隻要不忽略,予以正視,好好保住,可以補正糾偏。當然匿隱以導正,並不是唯一方法,要應機施宜,但不失是個可以考慮的好選擇。孔子當日所說,重在指點隱之內在原因,要我們正視直道之存在,直道之重要。隱之外在行為,是在內在原因前提下,我們或可行的方法。二種的隱,有先後層次之不同,與必然或選然之不同。我想,這樣去看,應當大致不逆孔子本意,也不失我們現代做人的情理。

所以為親者隱,是有其倫理精神和道德實踐的道理在。當然光有這個,不等於不需要法律和司法了。但單靠法治,不從人心根本加以開導,徒法不能自行,孔子當日說父子相隱,是針對那一種隻重外在法之表麵直道,卻寡恩薄義的思想,實有的放矢的。我們常以為,先秦無法製,但春秋戰國在周禮之後,更嚴律法刑法,最後勝出的秦更集法之大成。孔子老早看到,禮之核心的人道精神若失去,法再嚴也不管用,他的教育,就是要點醒周文中的精神。可惜世人不懂,葉公是好政治家,在孔子麵前似懂非懂。孔子從來沒有否定法,輕視法,隻是希望反映出葉公的想法,以為隻要嚴法,人人以法去整人甚至整到爸爸頭上便是政績該沾沾自喜。孔子的話,是有主旨的,如重心的直不見,光盯著隱的表麵字義,甚至誤讀成他在講隱惡,當然不通。他的話又是有條件的,直是在隱之中,是很特別應予肯定的一點點善根,不是表示隱必無問題,偷羊對錯可以不管,把他有條件的直作無條件的直看,當然不通。孔子說話是有背景的,是對照葉公的自豪講的,不知孔子論語每次都有針對性,隻東摘西摭他的話頭,當然不通。如不能了解孔子的本懷,契於他生命世界的境界,就無法欣賞他因材施教,句句說到人需要的關鍵處的金石良言。隻是在那個越來越迷信法的力量和執法力度的時代,所謂霸業的時代,他宣講王道,雖中時弊,但人卻當他不合時宜,最後成就暴秦,蒼生受苦。而同樣對其「隱」一義的無知,再造今世之荒謬!


所有跟帖: 

吮兄一直想問您這樣的對儒家文化研究比較深的人一個問題: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泥瓦匠- 給 泥瓦匠 發送悄悄話 泥瓦匠 的博客首頁 (489 bytes) () 11/08/2010 postreply 18:46:40

另,子曰“死者用生者之器,不殆於用殉乎哉”,是否是“死者用生者所用的東西,不及用人殉”之義? -泥瓦匠- 給 泥瓦匠 發送悄悄話 泥瓦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8/2010 postreply 22:17:15

回複: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489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18:49:43

謝謝吮兄指點,尤其是把曆史背景以及俑與活人陪葬時間上的關係介紹清楚。嗨,不好意思, -泥瓦匠- 給 泥瓦匠 發送悄悄話 泥瓦匠 的博客首頁 (188 bytes) () 11/10/2010 postreply 01:32:07

回複:千萬不要客氣,大家切磋,其樂融融。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314 bytes) () 11/10/2010 postreply 17:29:28

回複:鶴兄,繁體字有些看著不習慣啊 -蝸牛鄉音- 給 蝸牛鄉音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08/2010 postreply 19:05:52

回複:對不起,總覺得講傳統文化,繁體字較能準確表達。不過為方便看不慣的朋友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41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04:32

"沒有說隱過是對,隻是說直心是對的"?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203 bytes) () 11/08/2010 postreply 19:55:28

回複:孔子可有說「隱過」是對嗎?他原話是說「隱」之為現象,而指出直在其中。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89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09:50

是你說的“隻是說直心是對的”。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49 bytes) () 11/10/2010 postreply 07:59:57

回複:直在其中,按孔子思想,應是直道事人,質直而好義,為不違仁之心的朗現。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55 bytes) () 11/10/2010 postreply 17:43:08

韓國法律中一條涉及"為親者隱",可見其人性化,但前提卻是在法製社會中實行。^^ -xingfu^- 給 xingfu^ 發送悄悄話 xingf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8/2010 postreply 23:04:17

現代民主國家的"為親者隱"的法律條文是“豁免”形式的。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26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08:57:21

對。我同意。^^ -xingfu^- 給 xingfu^ 發送悄悄話 xingf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09:18:43

回複:“豁免”形式,說得好,很準確。當越討論,越多看到現代法治國家,立法精神,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156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21:12

現代司法中的“為親者隱”,隻是承認這個人性的一個表現側麵,從而用製度避免利益相關者做假證, -悟空孫- 給 悟空孫 發送悄悄話 悟空孫 的博客首頁 (108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10:55:53

回複:法理與倫理,著眼點不同而已。法理技術一層的考慮,當然與倫理本質不同,但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17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30:28

回複:韓國法律涉及"為親者隱",還是第一回聽說,謝謝提供!!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11:56

字好小,看得眼睛痛.但你的文章是一定要頂的 -紅袖添香老板娘- 給 紅袖添香老板娘 發送悄悄話 紅袖添香老板娘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14:48:14

回複:字小,發帖後才發現,為時已晚,對不起了。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31:49

認認真真讀了,讓人思考..... -簡丹兒- 給 簡丹兒 發送悄悄話 簡丹兒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15:40:41

文章很不錯,謝謝你的認真介紹。 -dongfangshaoer- 給 dongfangshaoer 發送悄悄話 dongfangshaoer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16:49:46

回複:謝以上二位賞閱並留言鼓勵!!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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