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主國家的"為親者隱"的法律條文是“豁免”形式的。

也就是說給予親屬豁免權,不得強迫他們做對親人不利的證詞。但如果親人做了,是可以接受為有效證詞的。

上次討論這個話題時有人提到的“不接受親人所做的不利證詞”(大意如此)。這個理解是不對的。

這兩者是有根本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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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同意。^^ -xingfu^- 給 xingfu^ 發送悄悄話 xingf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09:18:43

回複:“豁免”形式,說得好,很準確。當越討論,越多看到現代法治國家,立法精神,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156 bytes) () 11/09/2010 postreply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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