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進:用美國標準看劉曉波案仍是因言獲罪
記者王凱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到底是不是因言獲罪?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法學博士、美籍律師李進進的答案是:“是!”他以美國的法條與審判原則,反駁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授高銘暄在官媒新華網上指出的“即便用美國的標準去衡量劉曉波案,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也不存在可質疑之處”。李進進認為,高銘暄所引用的美國法律並不完全,更重要的,是忽視實際情況。
劉曉波是否造謠、誹謗?
新華網在10月25日的報導中,刊出對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授高銘暄所做的采訪,文章一一分析劉曉波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言論與行為,並羅列世界各國的案例,試圖說明若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在任何國家都有可能遭受懲處,借以反駁境劉曉波是因言獲罪的說法。
不過,高銘暄的分析,在美籍律師李進進看來,有相當大的可議之處。新華網的報導探討了劉曉波撰寫和發表文章的內容,究竟隻是一般的“批評性言論”,還是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性質。高銘暄引用中國刑法,指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第一必須是以造謠、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
高銘暄表示,劉曉波在《零八憲章》中說:“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名義上是人民共和國 ,實質上是黨天下。”還說:“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中,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的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劉曉波的這些話,顯然屬於造謠、誹謗。
李進進分析,造謠指得是迷惑他人、劣造事實、無中生有,與實際情況不符,誹謗指得是破壞他人的人格名譽,因此在劉曉波的問題上,必須厘清言論者的觀點和事實之間是否有差異。
劉曉波的“黨天下 ”說,在李進進看來,隻是對中國曆史的評價,並未涉及捏造事實或破壞他人名聲之情事。“其實共產黨都說自己是黨天下,說自己是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認為共產黨領導一切,這當然就是黨天下,因為人民不能直接選舉,所以黨到底是否代表人民,還存在爭議。如果中國是多黨領導,劉曉波才有犯罪行為。高銘暄教授沒有區分觀念跟事實間的差異。”
李進進也針對劉曉波的“威權主義”、“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說法進行分析。“中國有沒有人權災難?有沒有社會危機?我們從中國60年曆史去看,共產黨在1957年把55萬知識份子打成右派,將他們關入監獄,讓他們下工廠、公社、農村,還有後來的十年內亂,這是不是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李進進認為,劉曉波所陳述的均為事實,因此對一個事實的陳述、基本分析和判斷,並不構成造謠與誹謗。
高銘暄指出,劉曉波的言論正是造謠、誹謗、汙蔑等方式的“極端表現”形式。李進進認為,高銘暄這番話的出發點是文化大革命時的“惡攻罪”。文革時代的《公安六條》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概括為“惡攻罪”,犯了“惡攻罪”的人,或受到比刑事犯更嚴厲的看管,懲處也可能加重。
隻是,李進進質疑,如果中國是一個人民的國家、中國共產黨是人民的領導,人民為什麽不能批評其政權?“所以高銘暄教授的思想水平仍停留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也反映這一批禦用學者典型的特點,正是沒分清楚基本的概念和事實。”
李進進表示,如果高銘暄是出於政治目的來做這一番分析,他還能予以原諒,但如果高銘暄是以學者身份做出這樣的結論,他覺得有悖於高銘暄學者的身份,而如果這位教授代表的是中國刑法界的最高檔次,則反映出中國刑法界在這個問題上的觀念仍十分落後。
以美國標準看劉曉波
高銘暄也指出,中國刑法裏,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為的第二點,必須是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劉曉波利用互聯網快速、廣泛傳遞信息,也組織、誘勸他人參加簽名活動,使得境外反華勢力利用劉曉波的言行向中國發難,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後果,劉曉波長期從事煽動顛覆活動,如先前被判定勞動教養3年,都反映劉曉波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高銘暄以美、英、德等國的法律,說明幾乎在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均有規定,“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都是有限度的。他以1919年美國申克郵寄反征兵傳單,煽動軍人反抗服役案(Schenck v. U.S)為例,說明英美國家通常以此案所確立的“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作為定罪標準。
李進進認為,做為一個刑法專家,應該清楚提出劉曉波造成了何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後果,並針對“什麽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給出一個標準,就算是美國的申克案,也試圖將“言論”本身和“言論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行為”清楚劃分。“這邊的‘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實際上是怎麽判斷的問題,由於不是每一件事都絕對判成有罪或無罪,是根據情況而定,因此要去講理,比如美國大法官的例子,在電影院喊失火,可能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危害性,這跟在空曠地喊失火,效果是不一樣的,就好比和平期間發表煽動講話、和戰爭期間發表煽動講話的結果也不一樣,所以必須把程度、情況講清楚,劉曉波案也必須審視這些因素。”
但另一方麵,李進進表示,實際上很多中國人根本不認得劉曉波,也看不到他的言論,所以很難說劉曉波造成了社會危害,但關鍵還是他所發表的言論是否為事實。
此外,李進進也補充說明了美國對言論自由標準的新觀點,是新華社報導並未提及的。申克案的標準在之後已進行了一些修改,最近的修改是在1969年的布蘭登堡控告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一案中。
在此案裏,三K黨領導人布蘭登堡在電視台采訪的影片中,抗議白種人權益受到壓製,並揚言報複“黑鬼”與“猶太人”,布蘭登堡隨後被俄亥俄政府以違反《工會刑事法令》逮捕。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布蘭登堡無罪,裁定理由是:除非言論的目的是鼓動立即的非法行為(imminent lawless action),否則言論受到保障。換句話說,即使有煽動暴力的言論,也不一定構成犯罪行為。
李進進強調,判決中的“立即的非法行為”便是審判標準,例如某人在一個集會台上,偽造事實,指出政府做了壞事,煽動群眾衝擊政府,老百姓也一窩蜂跟著圍攻政府大樓、砸警車,那麽這個人的言論就帶來立即的非法行為。
“所以高銘暄教授在講法律時,應該講全,不能為了辯護自己的言論,隻講1919年的案子,而忽略之後的發展。”李進進補充,由於美國許多涉及言論自由的案子無法以整齊劃一個結論去評斷,而是需考慮很多其他的因素,因此審判時間相當長,在講道理時,所談內容會占幾十頁甚至上百頁的文字,但中國法律的判決加上證據往往僅十幾頁,且都是羅列證據,對邏輯之間的關係、事實情況、法律是否適用等等範疇,沒有進行分析。
除了審判時間長、將道理講明白外,美國還要公開辯論,李進進指出,這是高銘暄沒提到,也是中國司法缺乏的部分。“控辯雙方應該有公開、平等的機會,而且既然涉及國家政權的問題,更應該在法庭上公開講、讓報紙公開報導、讓被告的妻子旁聽,也讓我們看看劉曉波講得對不對、證人是否到庭,這些基本程序得不到保障,就是武斷的判決。”
新華社報導稱,由於文化背景、社會生活條件和法律體係的區別,各國在對言辭行為認定犯罪的審判實踐中把握著不同的標準。美國大法官舉出的“在劇院中妄呼起火”的案例,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在中國公眾的心目中,充其量隻是治安案件,但在美國卻屬於刑事犯罪。
因此,是否劉曉波也由於文化和法律標準的不同,而在中國與西方國家產生認知差異呢?李進進強調,他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來看,也認為劉曉波是因言獲罪,還有許多其他的中國人也都有這樣的想法,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便是其中之一,可看出與文化差異無關。
李進進表示,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有其本身的缺陷。該憲法在1982年製訂,30年之後,中國共產黨在搞經濟發展的同時,政治上反而倒退。“中國現在問題是,在刑事正義上沒有充分講道理,也沒有定義基本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