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一個國家的製定法律的人有兩種心態和說法:
1. 探討和製定法律的“把自己包括在內”,“我們”(We the people)想過什麽樣的生活,建立什麽樣的國家。這類似美國,開國的人都是從自己的實際需求出發,然後製定憲法,我們需要如此如此保障自己的各種自由(宗教自由,言論信仰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等等),如此如此保障不要被人奴役和恐嚇,其他的事情,別人就不要管了。這種國家就是正常的。
2. 探討和製定法律的人“不把自己包括在內”,他們是為別人製定法律和生活方式,“你們”(Our People, 不是“我們-人民”,而是“我們的人民”)需要什麽樣的生活,“他們”自認是特殊材料造成的人,他們認定自己決不關心自己的生活,隻關心給“你們”(Our People) 建立什麽樣的國家,怎麽樣管理 "Our People", 這種都是集權的國家。這是有些人想充當上帝。最後的結果都會發現特殊材料不特殊,而開始說謊。說謊不想被人發現和質疑,就要言論管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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