壇子裏議論SCA5多日了。由於這個提案的不合理,以及潛在的損害亞裔利益的因素,引起眾人的不安和憤怒。時隔幾日後,從不同角度淡淡這事,也許會變更思考角度來想問題。
奧運的宗旨是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達到“更高,更快,更好”,並且盡可能地做到非政治化。參加奧運的無疑都是好手,選拔製度也相會公平,這個大家沒意見吧。你是頂尖的選手,你也不見得能如願參加奧運會,製度的設立是促進運動的發展。
選拔奧運選手的三種主要形式:
1. 球類項目的預選賽,分州際或跨洲際比賽,表現優異的隊獲得入場卷。強勢地區配多些,如足球,歐洲美洲多,亞太少。
歐州南美老牌勁旅參賽也須拚搏。同理,亞洲的乒乓,羽毛球就牛嘛。
2. 多次比賽積分獲得資格。如自行車,擊劍,馬術,拳擊等項目。也有配額,強區配額滿員後,弱區的頭號選手補上。
3. 以時間,量度為準的項目,如田徑遊泳。奧運前18個月內,選手通過達標獲得資格。列如,A class, 男子100米跑, 10秒04。無論多強的選手,一個國家隻能派三人參賽。牙買加和美國的短跑,非洲的長跑運動員競爭是非常激烈的。B class,男子100米跑,10秒20. 達不到A標的可以達B標。達到B標準的國家隻能派一名運動員參賽。A和B不能參合用。同一國家裏,有人達A標,B標就自動沒有了。
最後,奧委會給特別發展中地區和運動協會以很少量的 “外卡”,以促進運動的普及發展。“外卡”不能用於落選的大牌選手。外卡發放辦法也要提前很久公布。
由於國籍,項目和個人利益不同,不可能人人滿意奧委會的選拔製度。適當的平衡是社會的常態。
我們也許能那得出這樣的結論。
1. 最好的選手有充分的機會參賽。但必須麵對同等強悍的對手,激烈的競爭一直存在。
2. 代表了自己國家或區域的最高水平的較好選手,仍有參賽的機會和希望。
3. 由平衡政策而參賽的選手並不具有普遍性,但也有存在的合理性
4. 避開同區域,同類人,同水平環境的競爭是不可能的。強調自己在整體平均排名中的位置,不一定總是可以改變規則。
5. 根據以上殘酷現實,一名美國籃球運動員和一名中國乒乓球手入選難度極大。即使規則略有改變,也不能確保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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