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說一遍:任何人號稱有權去使用別人的財產,那叫搶劫,不叫自由。你可以說我願意給人用,但不要說的好像這成“自由”了。

我說“得罪觀眾”隻是一個可能。他完全可以有其他可能。如果他就是相信這叫“言論自由”,那麽我就說清楚:這不叫言論自由。這叫“你允許別人在你的場地上發表觀點”。請別把這行為拔高,說的好像叫“言論自由”一樣。

“拔高”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個的行為顯得更有理點。主辦方有沒有理,可以討論。但這根本就不是什麽尊重言論自由這種高大上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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