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說一遍:任何人號稱有權去使用別人的財產,那叫搶劫,不叫自由。你可以說我願意給人用,但不要說的好像這成“自由”了。

來源: davidhu1999 2017-11-29 10:49:3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49 bytes)

我說“得罪觀眾”隻是一個可能。他完全可以有其他可能。如果他就是相信這叫“言論自由”,那麽我就說清楚:這不叫言論自由。這叫“你允許別人在你的場地上發表觀點”。請別把這行為拔高,說的好像叫“言論自由”一樣。

“拔高”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個的行為顯得更有理點。主辦方有沒有理,可以討論。但這根本就不是什麽尊重言論自由這種高大上的理。

所有跟帖: 

你就接著自說自話吧。根本沒有和我在討論。我就不打擾你了。 -GSmember- 給 GSmembe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29/2017 postreply 10:55:37

很簡單,主辦方,及您,都在混淆言論自由的概念。我澄清這個:在別人的私有財產裏,您沒有“言論自由”,就這麽簡單。 -davidhu1999- 給 davidhu1999 發送悄悄話 davidhu1999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29/2017 postreply 1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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