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前,一位上海老朋友來電話,向我谘詢她遇到的家庭房產繼承問題。
情況是這樣的:1998年她父母在上海市中心買了一套商品房,由於父親是甩手掌櫃,所有手續均由她媽代為辦理,結果產證上名字隻寫了母親一個人名字,她父親也從不計較,十年後父親不幸突然腦溢血去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她兄弟姐妹共有四個,都已成家。除了大哥,其餘都是女的,她排行老三。老爸去世後,老媽一個人獨住,兄弟姐妹輪流會帶著孩子去陪伴母親。三年前,八十多歲的老母親小中風後,生活不能自理,兄弟姐妹幫忙請了保姆上門照顧。正在此時,早已離異的大哥把自己房子讓給兒子結婚成家了,於是就坡下驢搬到母親家同住,順便照顧一下老人,兩年多下來,家裏本也相安無事。
今年春節期間,她大哥去浙江旅遊,三姐妹在幫母親整理房間時發現她已留下遺囑(且已公證),準備百年後把房子全部留給大兒子,三姐妹看到後雖然沒有與母親說穿,可私下裏就開始議論紛紛了。鑒於房子價值已近千萬,所以她們自然會產生想法,意見歸納起來就是遺囑剝奪了她們的繼承權,是無效的,準備打官司討回公道,其中小妹家裏條件優越,表態說她心都冷了,幹脆就放棄繼承,以後媽媽遇到困難也不要再去找她了。
眾說紛紜之下,我朋友才來問我可不可打官司討回公道(因為她知道我以前幹過律師的行當)。
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後,我給她提出了以下意見供她們姐妹參考。
一、母親遺囑是否有效?經過公證過的遺囑當然有效,隻是不能全部生效。因為盡管產證上沒有父親的名字,但房子仍然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去世沒有留下遺囑,屬於他的一半房產權就隻能按照法定繼承,(即分成五份,母親和四個兄弟姐妹各五分之一),因此母親對整套房產沒有完全的處分權,隻有一半再加五分之一的處分權(如果房產價格一千萬,即遺囑有效部分隻有600萬,其餘400萬應該由四個孩子各繼承一百萬)。
二、是否現在可以起訴,如果不起訴若幹年後是否就過了訴訟時效?當然可以起訴,但是產權人(母親)還健在,房子的繼承事實並沒有發生,不適宜打繼承官司,最多隻能打個確權官司,讓法院確定房子的份額。這個意義就不大了,而且容易傷了母親的心,家裏也會搞得雞飛狗跳的,不值得。至於訴訟時效問題,目前並不成立,因為母親還活著,繼承尚未發生,不存在時效問題。
三、小妹的觀點在法律上並不現實,根據相關法律,權利和義務雖然是相輔相成,但對於贍養老人方麵卻另有規定,就是哪怕你放棄父母財產的繼承權,但還是不能逃避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我跟她講了上述意見的同時,也提出建議,就是目前家庭一起以母親的健康長壽為重,三姐妹隻當不知道遺囑之事,不必去捅破窗戶紙,與大哥起爭議,畢竟現在母親主要還是他照應的多些,沒必要去主動改變現狀。等到母親百年以後,三姐妹再與他把話挑明,講事實擺道理,尤其是要講法律,讓他明白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相信如果他是個明白人,應該會通情達理地協商解決,畢竟骨肉情深,總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萬一他不可理喻,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也不遲。
聽了我的意見和建議,她如釋重負地說,明白了,她會向姐妹轉達我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