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公司主管利用手中的權利把自己不喜歡的人借機解雇了,這算是公報私仇。再比如教授故意給學生低分數,讓其無法通過考試,這也是公報私仇。這兩者都有執行權力。
崔永元的確是報私仇,但不算公報私仇,因為他手中並沒有公權利執行,最終是否判對方大小合同不是他說了算的,必須有政府部門調查結果,由政府判決。其次,崔永元是公開爆料,跟告密不同,不是私下的,由於公開性,所說的內容是會受到監督的,如果捏造事實,他自己要承擔責任。
而告密是公眾以及被告的當事人本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有很大空間捏造事實,最後的裁決也不受公眾監督,隻有告密人與接受告密內容的人知道。怎麽處理公眾並不知道,被告密的人被處理了都未必知道怎麽被處理的。
告密與爆料不可混為一談,二者有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