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權的保障程度,決定社會的公平公正程度,決定貧富差距的被約束程度
前麵提到,特權來自民權,被剝奪的民權轉化為特權。民權與特權是對立對抗的。特權膨脹,民權就不彰;民權有保障,特權就被抑製。
民權有保障,特權受抑製,社會規則就相對一致,發展機會就大體對等,社會環境就相對公平公正;反之,民權沒有保障,特權猖獗,那麽,社會規則就是嚴重失衡的,機會就密集地偏向權貴,社會環境就離公平公正較遠。
所以,民權與特權之比代表著社會的公平公正程度。或者說,民權的受保障程度,特權的被限製程度,決定著社會的公平公正程度。
再看看社會權力結構與社會財富結構的關係。
當權力相對均等並能相互製衡時,社會成員間的財富伸縮力差異最小。如果民權有保障,特權受抑製,那麽貧者、弱者所受到的剝削就比較溫和,他們會有較多的發展機會和上升的空間;同時,特權萎縮,公共權力受約束和製衡,那麽以權謀私,權錢勾結,權錢交易等非法暴富手段,及掠奪行為就不易出現了。兩方麵的因素合在一起,將使貧富差距變化緩和,社會財富分布錯落有致,在動態流動中保持總體的均衡;
反之,如果民權缺乏保障,則貧者、弱者就容易被壓製被損害,就較難抵禦剝削的加深,也不易得到相對同等的發展上升機會,這樣貧者就會愈貧;同時,特權猖獗,權貴將有更多法外暴利渠道,而且,特權強大到一定程度,將不滿足於剝削,將使用掠奪來滿足人性的貪婪,加劇財富集中、失衡,加劇社會貧富差距,社會成員兩極分化。
所以,特權與民權之比決定著社會的貧富差距的深化程度。或者說,民權的受保障程度,特權的被限製程度,決定著社會貧富差距的被約束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