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署《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條約共三十條,六十八款。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為欲借適應兩國人民精神、文化、經濟、及商務願望之條款所規定、足以增進彼此領土間友好往還之
辦法,以加強兩國間悠久幸存之和好聯係及友誼結合,受決訂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條約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為欲借適應兩國人民精神、文化、經濟、及商務願望之條款所規定、足以增進彼此領土間友好往還之辦法,以加強兩國間悠久幸存之和好聯係及友誼結合,受決訂立《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傑博士,中華民國外交部條約司司長王化成博士;美利堅合眾國大總統特派: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司徒雷登博士、美利堅合眾國簽約全權代表駐天津總領事施麥斯先生;雙方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一)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應常保友好,久敦睦誼。
(二)締約此方之政府,應有派遣正式外交代表至締約彼方之政府之權利,此等外交代表,應受接待,並應在該締約彼方領土內,本相互之原則,享受通常承認之國際法原則所給予之權利,優例及豁免。
第二條
(一)締約此方之國民,應許其進入締約彼方之領土,並許其在該領土全境內居住,旅行及經商,於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權利時,締約此方之國民,在締約彼方領土內,應遵照依法組成之官廳所施行之有關法律規章(倘有此項法律規章時),但不應受不合理之幹涉,並除其本國主管官廳所發給之(甲)有效護照,或(乙)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應無須申請或攜帶任何旅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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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當時的中國人實現了今天不少中國人的夢想——到美國去,還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