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邏輯?!
打人者隻是侵犯了她一個人,而且是明麵上的犯罪,可以很容易的被法辦,而那個違規變道者才是隱形的殺人凶手,難道不該譴責?!質疑者不知
本文內容已被 [ bo'smam ] 在 2015-05-09 07:27:37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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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人說她不該被譴責,但是不能夠隨便打人吧,否則,社會就會無序 -547788- ♂ (0 bytes) () 05/09/2015 postreply 11: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