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隻是侵犯了她一個人,而且是明麵上的犯罪,可以很容易的被法辦,而那個違規變道者才是隱形的殺人凶手,難道不該譴責?!質疑者不知

來源: 2015-05-09 07:26:34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什麽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