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刊文評女司機被打:兩人公共意識極度缺乏
圖為被打女司機
原標題:公路是現代社會的鏡子(新論)
《人民日報》(2015年05月08日05版)
我們時刻需要回答:在公共場所,自己的行為是否對他人產生了消極影響?是否給予了他人規則會被遵循的安全預期?
近日,成都男司機暴打女司機事件引起極大的社會反響,網絡上出現了海量評論。違規變道顯然不是打人的理由,男司機的行為自然會由法律予以處置;但女司機違規變道,並在接受采訪時認為自己變道是沒問題的,值得我們深思,因為這涉及在公路等公共場所的基本行為規範。需要追問的是:從法律的視角,我們如何看待路權?在公共場所,我們應該如何遵從規則、維護秩序?
公路是一個最需要講求先後秩序的場所,否則必然導致交通效率低下,交通事故頻發。因此,我們在公路上設定並分配了路權,如轉彎讓直行的規則等。誰擁有路權,誰就有優先通過的權利。一般情形下,有路權的人沒有讓路的義務;相應地,無路權的人,有不幹擾擁有路權的人的義務,這是世界公認的基本交通規則。更重要的是,所有交通參與者都要遵守這種規則,給其他人以穩定的預期,使擁有路權的優先安心、快速通過,這是形成良好而有效的交通秩序的前提。
現代社會麵臨著越來越繁忙的交通,對他人遵守規則的預期,在保證交通順暢方麵顯得極其重要,但這種預期的形成卻非常不易。因此,誰破壞交通參與者的安全預期,就應該重罰誰。影響路權擁有者正常通行的隨意變道行為,不僅破壞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預期,還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法律對隨意變道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設定相對較輕,責任落實也存在證據障礙。現在,隨著行車記錄儀和攝像頭等固定證據的設備日益增多,法律因缺乏真相而不能實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更需要在責任的設定上做出綜合權衡。
從製度層麵看,人的公共意識雖然體現了道德水準,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賴於法律的約束和引導。此次成都事件中女司機隨意變道,雙方極端“路怒”,完全不顧及對他人及社會的影響,顯示了公共意識的極度缺乏。交通規則要求,公路上的變道以不影響他人為前提。雖然隨意變道、強行超車等現象平常較為多見,大家似乎見慣不怪,但無論作為一種交通規則還是公共場所的規則,不對他人產生消極影響是最基本出發點。而“路怒”的雙方把公共領域作為爭鬥的場所,當他們開始在馬路上競逐時,已經不是民事糾紛的雙方,而是嚴重的違法者。這種行為的危害公共安全屬性非常明顯,法律應該予以嚴懲。
公路是社會的一麵鏡子,公路上存在的問題,在社會其他領域也會存在。社會的正常運作需要規則,規則需要被遵循,在與他人交往或交易時,如果不能產生安全預期,社會的運行成本必然高昂。而缺乏公共意識的行為目前並不少見,如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廣場上集體擾民,馬路上隨意變道、“路怒”行為等。一些人僅關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場所視為私域,無視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權利,這是公共場所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為維護公共場所最基本的秩序,我們隨時需要回答:在公共場所,自己的行為是否對他人產生了消極影響?是否給予了他人規則會被遵循的安全預期?
在塑造國民的公共場所行為規範方麵,製度應該更有作為。需要強調,公共場所的行為不影響到他人,這是每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