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死罪的人被當街打死而無罪,就沒臉再說什麽法律精神。在美國這種警察殺人不償命的地方,誰相信會敢空手搶警槍找死

某些人無非是在哪家屋簷下就當哪家順民,趕緊向國家機器獻媚表忠,以為下次就輪不到他她它自己成為警察主觀心證的槍靶子。

又或者對某個族群有壞印象惡感,管他是不是有罪或死罪,反正死了就好。

有這種心態的人和社會,也配自吹法治精神? 也配說平等自由? 也配說珍惜生命? 嶽不群那樣的偽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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