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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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8月24日庭審實錄,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承認同意王正剛找穀開來商量。這已經是“有貪占的主觀故意”。該承擔多少責任?即使是10%的責任也遠超十萬元。
公訴人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
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穀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穀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穀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穀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穀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穀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被告人:穀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穀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穀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穀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裏麵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穀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穀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看來我原來估計的“10年有期以下”是估少了。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薄的500萬怎麽算?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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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說是“公款私用”,即使成立,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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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7: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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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例:貪汙312萬,判14年。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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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7: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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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標準,170億可下油鍋(如有此刑)。
-66778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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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2013 postreply
18: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