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貪汙312萬,判14年。

本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X茂係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127249.8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對被告人楊X茂犯貪汙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X茂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X茂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http://www.lawtime.cn/cases/article/case_2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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