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不過人家就稱人家詭辯。一看你就沒有法律意識,是屬於那種

來源: miamiman 2012-09-02 07:41:5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9 bytes)

甘於受權貴統治的萎縮女。法庭說的就是對的?法官二百五的多了。法律的東西本來就要辯的,否則就沒有律師存在的必要了。

所有跟帖: 

你以為律師在法庭上是和法官辯論嗎? -風聲雨聲- 給 風聲雨聲 發送悄悄話 風聲雨聲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7:57:04

我就知道有個“辯方律師”的說法。 -miamiman- 給 miamiman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8: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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