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不過人家就稱人家詭辯。一看你就沒有法律意識,是屬於那種
來源:
miamiman
於
2012-09-02 0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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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於受權貴統治的萎縮女。法庭說的就是對的?法官二百五的多了。法律的東西本來就要辯的,否則就沒有律師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