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不過人家就稱人家詭辯。一看你就沒有法律意識,是屬於那種

來源: 2012-09-02 07:41:5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甘於受權貴統治的萎縮女。法庭說的就是對的?法官二百五的多了。法律的東西本來就要辯的,否則就沒有律師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