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恒甫的“北大”二子是否指北京大學以法庭判斷為準,再多詭辯也沒有意義。

再多詭辯也不過就是詭辯。

所有跟帖: 

辯不過人家就稱人家詭辯。一看你就沒有法律意識,是屬於那種 -miamiman- 給 miamiman 發送悄悄話 (119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7:41:57

你以為律師在法庭上是和法官辯論嗎? -風聲雨聲- 給 風聲雨聲 發送悄悄話 風聲雨聲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7:57:04

我就知道有個“辯方律師”的說法。 -miamiman- 給 miamiman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8: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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