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多詭辯也不過就是詭辯。
鄒恒甫的“北大”二子是否指北京大學以法庭判斷為準,再多詭辯也沒有意義。
所有跟帖:
• 辯不過人家就稱人家詭辯。一看你就沒有法律意識,是屬於那種 -miamiman- ♂ (119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7:41:57
• 你以為律師在法庭上是和法官辯論嗎? -風聲雨聲- ♂ (0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7:57:04
• 我就知道有個“辯方律師”的說法。 -miamiman- ♂ (0 bytes) () 09/02/2012 postreply 08: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