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類糟粕:1,某QJ犯折斷性具致死,受害女方反變為罪犯 2,女反抗QJ法官定

為因反抗自衛致死,故原犯可減免死刑!!!

如此阿Q邏輯,泛濫於市,通達法庭的法官大人。

真如魯迅筆下描寫的圍觀砍頭的麻痹看客和阿Q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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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論為盾:不管XXXX隻要XX就好 -yiping911- 給 yiping911 發送悄悄話 yiping911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31/2012 postreply 12: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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