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剝奪他人性命。該死。但他無前科,無預謀再加自首,根據中國法律適用死緩。

藥家鑫剝奪他人性命,一命償一命。從感情上來講,他應該死。

但根據中國法律,一個殺人犯如果無前科,無預謀再加自首,適用死緩。
別人這種情況判死緩,藥家鑫為什麽必須得死?
如果殺藥加鑫是為了殺雞嚇猴,那不符合法律麵前雞猴平等的原則。
以藥加鑫的性命,去喚起人們各種各樣的意識,這對藥加鑫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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