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法接受的是:拐賣綁架禁錮強奸後,然後政府就認為是“夫妻”“家屬”了。還有比這更野蠻的嗎?

來源: L1 2022-02-23 17:34:3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40 bytes)

被拐賣的婦女去法院要求離婚,居然被駁回。

這最後一次通告的用詞,什麽“共同居住”,什麽“家庭成員”。

我呸,這綁架強奸犯和受害人,怎麽就成為一家人了?政府就這樣混淆是非的嗎?

所有跟帖: 

是,給以後那三千萬多出來的男性買老婆做準備呢 -willows- 給 willows 發送悄悄話 willows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2/23/2022 postreply 17:37:48

明知被害者是被綁架強奸,居然不考慮解救而是承認;政府罰款買家一千塊,從此就合法擁有被害人,如逃跑就抓回毒打,就像擁有貓狗 -monseigneur- 給 monseigneu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2/23/2022 postreply 17:52:16

馮慧案子中,受害人在全體司法人員的眼下生活二十多年,逃多少次都被抓回來毒打,竟沒有一個執法人員可以依賴求助 -monseigneur- 給 monseigneu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2/23/2022 postreply 1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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