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法接受的是:拐賣綁架禁錮強奸後,然後政府就認為是“夫妻”“家屬”了。還有比這更野蠻的嗎?

被拐賣的婦女去法院要求離婚,居然被駁回。

這最後一次通告的用詞,什麽“共同居住”,什麽“家庭成員”。

我呸,這綁架強奸犯和受害人,怎麽就成為一家人了?政府就這樣混淆是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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