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和故意殺人罪:

       最近,網友爆料1996年4月18日許昌市霸陵橋許都大酒店店主王文獻因發生口角被召集來的凶手用獵槍槍殺,凶手馬義軍·尹紅林·徐晉·劉宏濤被公安局抓捕後不久被偷偷釋放。受害方一直上訪·向地方和巡回法庭申訴·人大代表聯署·請媒體調查·律師打官司等都無濟於事。受害方奔走求助耽誤多少時間;消耗多少精力不說還花費30多萬元(當時的價格)。至今凶手沒得到懲處,辦案機構和人員故意銷毀證詞和證據,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對抗國家法律包庇殺人犯,這樣的事件竟然發生在世界第二經濟強國,鶯歌燕舞小康水平的和諧社會裏,這類的案子如果能熟視無睹,國將不國了。這裏的關鍵人物:其中凶手的父親是許昌市政管理局的局長,所以凶手能膽大包天,竟能開出市政稽查車,持獵槍殺人報私仇。然後公安係統屈於壓力放虎歸山,幾年後凶手還再一次犯案。這樣匪夷所思的地方統治現實,不是簡單的官匪一家,而是土匪控製了政府。

       雷陽事件;聶樹斌事件雖然激起了民憤,最後執行者被檢察機關從輕處理而被社會接受的原因是,執法人員過度執法,草菅人命和高衙內欺行霸市,聚眾殺人有本質的區別。後者是沒有絲毫可以容忍的理由,難道就因凶手的父親是“李剛”,各個執法機構就可以罔顧國法而為凶手大開綠燈?證詞和物證從公安機關“丟失”是誰的指令?誰是主謀?具體操作者是誰?市政管理局局長是當地的權力擁有者和執行者,當他以權謀私·藐視國法,而巡回法庭·人大代表·媒體·律師都奈何他不得,把權利圈在法律的籠子裏隻是一句空話。雷陽·聶樹斌案是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犯錯,他們錯誤的認定雷·聶是有罪,急於求成而不擇手段犯下的瀆職罪。許昌市政管理局長打通關節;知法犯法;包庇的殺人犯是些什麽人呢?是不是應該連坐,視為有罪呢?王岐山和中紀委在打虎過程中發現一個規律,凡是犯罪集團的鏈條一定是貪腐集團;反之,一個貪腐集團的貪腐也一定是相互包庇的犯罪過程,否則聯手又有什麽目的和意義呢?所以這個案件的背後權錢交易也是必然。

         一般的案件都是有追訴期的,但不是對殺人犯。這個案子沒有過時,還受害者和家庭一個公道;鏟除社會的一個毒瘤;給百姓一個安撫;給仍舊在魚肉鄉鄰者一個震懾;給黨和政府爭得一個榮譽,這是一個一舉兼得的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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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陽 -阿方- 給 阿方 發送悄悄話 阿方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06/2017 postreply 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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