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華法案是美國和加拿大曆史上的移民排外法案。移民排外至今仍是每一個國家的移民法宗旨。不同的是美國的排華法案隻針對華人,但隻存在於一定的曆史階段,而且這種針對有其經濟的原因。
鴉片戰爭後中國勞工大量移居海外,去向以美國最多。中國勞工吃苦耐勞有活就幹工資要求很小,在加利福尼亞淘金潮和東西大鐵路建設中贏得了名聲,特別受到雇主的青睞。但是美國底層人民討厭中國勞工。中國人一來別人就失業。這種怨恨情緒逐漸高漲,形成社會動蕩。
所以有了1882年關於移民的排華條款(美國法典第8篇第7章)。這一條款禁止再從中國移民或從第三國接受華人移民。也禁止華人在美國購置不動產。但是對華人的人身安全和個人財產依然保護。
到了1943年中國成為美國的同盟國,議會增添了美國法典新的移民條款,開放華人移民,每年配額105名。1882年的移民排華條款作廢。
到了1965年有人提議,1943年的移民條款對華人不太友好。於是新的移民條文添進了美國法典,取消對華移民限額與不動產限製。
其實盡管有不利於華人的移民條款,美國社會一直在吸收願意留下的中國留學生,成為頗有建樹的學者和企業家。他們中有容閎、趙元任、楊振寧、李政道、陳省身、丁肇中、王安、袁家騮。。。凡不下千人,全部得益於1965年移民條款前。
今天的美國有華人移民超過500萬,生活條件遠超全美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