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英文版《西姆拉會議 Simla Convention》的機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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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la 公約

 
 
Simla 公約
英國、中國和西藏之間的公約
1914 年《西姆拉條約》的藏、英、中三國參與者和全權代表
起草 27 四月 1914
簽署 1914 年 7 月 3 日;111 年前
位置 英屬印度遮普省 Simla
滿期 1951 年 5 月 23 日2008 年 10 月
29 日(根據英國
)
談判  Paljor Dorje Shatra
 Henry McMahon
 
陳貽範
簽署
語言

西姆拉公約繁體中文:西姆拉條約;簡體中文:西姆拉條約),正式名稱為《大不列顛、中國和西藏之間的公約》,[1] 是中華民國西藏和英國的代表於 1913 年和 1914 年在西姆拉談判的關於西藏地位的模棱兩可的條約[2]。[3]《西姆拉公約》規定,西藏將西藏分為“外藏”和“內藏”。外藏大致相當於 Ü-Tsang 和西康區,將“繼續在中國宗主國管轄下的拉薩藏人政府手中”,但中國不會幹涉其管理。“內藏”,大致相當於安多和東康,將由中國政府管轄。該公約及其附件還確定了西藏與中國之間的邊界,以及西藏和英屬印度之間的邊界(後者後來被稱為麥克馬洪線)。[1][]

1914 年 4 月 27 日,三方草簽了一份公約草案,但中國立即拒絕了它。[4][5]1914 年 7 月 3 日,英國和西藏再次簽署了一份略有修訂的公約,但僅限於英國和西藏。中國全權代表陳貽範(Ivan Chen)拒絕簽署該協議[6][7]英國和西藏全權代表隨後簽署了一份雙邊宣言,聲明該公約將對他們自己具有約束力,中國在簽署該公約之前將被剝奪該公約賦予的任何特權。[8][9]

由於沒有得到中國的接受,也考慮到它與英俄公約的衝突,印度政府將 1915 年簽署的兩方條約視為“暫時無效”。[10][11][b] 到 1921 年,《英俄公約》被認為已經失效,英國人可以自由地將西藏作為“中國宗主國下的自治國家”來處理,如有必要,“無需進一步提及中國”。[13][14]

背景

西藏是朝中國的一個自治保護國[15][16]後期的危機導致中國影響力減弱,[17]由於“大博弈”和其他外國影響,英國和一些俄羅斯的影響力增加。[17]由於出生於俄羅斯的布裏亞特·阿格萬·多爾吉耶夫 (Buryat Agvan Dorzhiev) 與第十三世達賴喇嘛之間的接觸,英國擔心俄羅斯在西藏的影響力會增加。Agvan Dorzhiev 聲稱俄羅斯是一個強大的佛教國家,將與西藏結盟對抗中國或英國。[18]作為回應,英國尋求增加自己在西藏的影響力,作為英屬印度的緩衝。 1904 年,弗朗西斯·楊赫夫 (Francis Younghusband) 率領的英國軍隊對西藏進行了軍事幹預,並與藏人簽訂了條約,即 1904 年《拉薩公約》。[18]英國的遠征顯示了清朝在西藏統治的弱點,這導致清朝再次維護他們的影響力。這種情緒和反外國情緒導致康巴人八丹起義中起義,也稱為 1905 年的西藏起義。八塘起義被清朝將軍馮權平息,馮泉在起義中喪生,趙二峰成為清朝西藏的統治[19]

作為 1906 年《英中西藏公約》的一部分,英國政府尋求中國接受對西藏的主權,但遭到中國特使唐紹義的拒絕,唐紹義堅持中國對西藏的主權[20][驗證失敗][21][22]隨著 1907 年英俄公約的簽訂,“大博弈”逐漸減弱,結盟的英國和俄羅斯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以避免該地區發生衝突。[23][18]

1910 年,清朝派遣軍隊遠征西藏,並在 1911 年清朝革命垮台之前差點重新征服西藏。[18]

中國清朝滅亡後,拉薩的西藏政府驅逐了所有中國軍隊,並於 1913 年單方麵宣布獨立。[24][25][26]然而,新成立的中華民國並未接受這一點。[27]

會議

亨利·麥克馬洪,英國全權代表
Lonchen Shatra,西藏全權代表

1913 年,英國人在印度西姆拉的總督府召開了一次會議,討論西藏的地位問題。[28]英國、新成立的中華民國和拉薩西藏政府的代表出席了會議。[1]

英屬印度外交大臣亨利·麥克馬洪爵士 (Sir Henry McMahon) 代表英國在德裏出席。中國由上海貿易和外交事務專員 Ivan Chen (I-fan Chen) 代表。他之前曾在倫敦的中國使團工作,並在緬甸-雲南邊境擔任桃台。[29][30]西藏的代表是帕爾喬多傑沙特拉,通常被稱為“隆欽沙特拉”,他是西藏的主要首相。他是 1893 年與《加爾各答公約》相關的貿易法規談判的觀察員,在達賴喇嘛流亡英屬印度期間曾陪同達賴喇嘛,在與英屬印度打交道方麵有豐富的經驗。[31]

英國和中國的代表與本國政府有電報通信,而西藏代表隻有陸路通信。麥克馬洪得到了兩名政治官員的協助:查爾斯·阿爾弗雷德·貝爾(Charles Alfred Bell)在場邊與沙特拉談判,阿奇博爾德·羅斯(Archibald Rose)與陳貽範(Ivan Chen)進行了同樣的談判。[32]

概述

Simla 會議,盡管它的名字,是在 Simla 和 Delhi 舉行的。(西姆拉是一個山地車站,在夏季是印度政府的總部。其他時候,總部搬回德裏。會議舉行了八場正式會議。[33]

  • 1913 年 10 月 13 日和 11 月 18 日的前兩次會議在西姆拉舉行。
  • 接下來的三場會議於 1914 年 1 月 12 日、2 月 17 日和 3 月 11 日在德裏舉行。
  • 1914 年 4 月 7 日、4 月 27 日和 7 月 3 日的最後三場會議再次在西姆拉舉行。

在正式會議之間,Charles Bell 和 Archibald Rose 與與會者進行了雙邊談判。除了正式會議外,還有一些“非正式”的三方會議。[32]

4 月 27 日,所有三個參與者都同意並草簽了一份公約草案以及一張顯示邊界的地圖。但中國政府立即否認了這一說法。7 月 3 日,英國和西藏簽署了一項略有修訂的公約,其中考慮到了俄羅斯的一些擔憂,但中國沒有簽署。這次會議為中國適時加入《公約》的可能性留下了空間。

初始會話

地圖 1:邊境主張:西部的淺藍色線和東部的深棕色線分別是漢人和藏人的領土。紅線(西藏邊界)和藍線(外藏邊界)是在 Simla 會議上草簽的。虛線是麥克馬洪的初步提議。(休·理查森,1945 年)

在 10 月 13 日的第一次會議上,在辦理了全權證書交換手續後,隆欽沙特拉發表了開幕詞,概述了西藏的立場。聲明首先宣布:“西藏和中國從未互相管轄,將來也不會相互交往。決定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家。[34][c] 西藏否定了以前所有未經西藏參與而簽署的關於自己的公約。[34]它宣布了西藏的邊界,從北部的昆侖山脈開始,穿過阿爾金塔格山脈和何石裏山脈等,到與四川雲南的邊界結束。[34](見地圖 1 中的棕色線。它列舉了這些邊界內的所有地區,要求將中國從這些地區征收的收入歸還給藏人,並要求對他們實施的強行征稅進行賠償。[36]

10 月 30 日,陳貽範提出了中國的“反提案”。[37]他的聲明以對兩國關係的傾向性描述開始,聲稱存在的“誤解”完全是由於“尊者的行為”,據說尊者很棘手,對國際形勢一無所知。[38]該聲明宣稱,西藏是中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絕不容忍英國或西藏破壞這一“領土完整”的企圖。[39]中國發誓不將西藏變成中國的一個省份,英國也應該承諾不吞並它的任何部分。[39]一名中國官員將駐紮在拉薩,西藏的外交和軍事事務應由中國指導。[39]西藏應該對所有以前受到過處罰的官員和非官員給予特赦。[39]陳貽範還展示了一張標明中國和西藏邊界的地圖,這張地圖符合當時流行的中國觀念。[39](見地圖 1 中的淺藍色線。

在第二次會議上,麥克馬洪提出,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問題是西藏的“界限定義”。[40]然後還會有其他小問題,例如西藏要求賠償損失和中國要求特赦。[40]雖然 Lonchen Shatra 同意了這一程序,但 陳貽範 反駁說,決定西藏的政治地位應該是首要任務。陳貽範還透露,他收到了政府的“明確命令”,要優先考慮政治問題。作為回應,麥克馬洪裁定,他將與 Lonchen Shatra 單獨討論邊境問題,直到陳貽範獲得其政府的授權加入。[41]五天後,中國政府授權陳貽範參加討論。[42]

前沿討論

地圖 2:康區邊疆提案:深藍色線 – 會議中提出的“外藏”邊界;淺藍色線 – 中國提議的邊界;粉紅線 (1915) 和藍色虛線 (1919) 是後來的中國提案。(休·理查森,1945 年)
大千路的南武寺
巴丹附近的界柱,由 Eric Teichman 於 1922 年拍攝

1913 年 12 月,在查爾斯·貝爾 (Charles Bell) 和阿奇博爾德·羅斯 (Archibald Rose) 的協助下,進行了非正式討論。陳向羅斯承認,邊疆問題在他身上被“引爆”得相當出乎意料。但羅斯回答說,陳先生自己把它推到了最前沿。[43]

在第二次非正式會議上,陳宣讀了一份聲明,該聲明首先論證了中國對西藏政治地位的立場。他堅持認為,中國一直被實際占領,最西邊的詹姆達(Giamda)。該主張包括 PomedZayulMarkhamDerge、Draya 和 Gyade 地區,以及“普遍”承認的 KokonorBatang 和 Litang 的主張。[44][d]

隆欽回答說,西藏一直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在某個階段,一位中國公主嫁給了一位西藏統治者,而在另一個階段,在丸宮(Kokonor-Kansu 邊界)豎立了一根界柱。盡管中國已經授予了東部地區的官員一些頭銜,但該地區的稅收和管理一直掌握在藏人手中。[44]

陳聲稱,1727 年在八塘以西 300 裏處豎立了一根界柱,標誌著中國的占領。Lonchen 要求提供文件證明已經豎立了這樣一根柱子。[44]除了二手報告外,陳先生無法提供任何文件證明。[45]

輪到他時,隆欽提到,一千年前在中國首都和邊境拉薩豎立了三塊相同的巨石,記錄了中藏條約。他複製了柱子上的銘文,並在五世達賴喇嘛編纂的《西藏史》中引用了它。[46]《龍欽》有大量證據,其中包含直到大圓路(康定)的所有地區的稅收和行政記錄。中國人沒有什麽可以比擬的。[47]

麵對相互矛盾的說法,雙方同意準備書麵聲明,體現邊境可用的完整證據。[46]這些報告於 1914 年 1 月 12 日在會議移至德裏後的第三次會議上提出。[46]中國的擴展主張是基於趙二峰的進步,這些進步是相當新的(1906-1911 年)。陳貽範辯稱,這些行動是國際法公認的“有效占領”。[48]Lonchen 嘲笑了這種說法,他列出了趙先生犯下的暴行,並質疑對這樣一個人的突襲怎麽能被認為是合法的。[49]

在這些討論過程中,麥克馬洪形成了區分所謂“內藏”和“外藏”的想法。根據學者帕肖坦·梅赫拉 (Parshotam Mehra) 的說法,主要動機是認識到,雖然中國在邊境地區擁有廣泛的駐軍,但他們無法影響他們內部部落國家的藏人行政管理的任何實質性變化。因此,在這些地區進行某種形式的共享存在是必要的。這些人形成了“內藏”。[50]“外藏”是拉薩的統治地,隻有中國對其擁有宗主權。

麥克馬洪的提議

1914 年 2 月 17 日,在會議的第四次會議上,麥克馬洪將他關於確定“藏內”和“藏外”地區的建議以及一張顯示這些地區邊界的地圖放在桌子上。[51](參見地圖 1 中的紅色虛線和藍色虛線。他解釋說,中國和西藏的真實記錄可以追溯到公元 822 年,已經確定了西藏的曆史邊界(地圖上的“紅線”)。18 世紀,在康熙乾隆皇帝的統治下,中國對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控製權,並在八塘附近豎立了界柱。這些發展在“中國定期幹預”的範圍和西藏自治區之間形成了一條“明確的界限”(“藍線”),在那裏,中國的命令是“純粹名義上的”。這兩條線現在定義了西藏的兩個區域,他使用了“內藏”和“外藏”這兩個術語。[51]

地圖上標記的兩個區域的發音引起了藏人和中國全權代表的強烈反應。隆欽強烈主張巴塘和理塘應該被納入“外藏”,並援引了大量官方證據。陳貽範聲稱,在光緒玄統皇帝的統治下,中國將“藏內”地區“收回”並歸還給四川省。在西藏的其餘地區,他聲稱拉薩安班進行了直接管理。他聲稱,他的政府無法放棄他在 1 月 12 日提出的要求。[52]隨後在德裏和北京,甚至在倫敦進行了瘋狂的談判。麥克馬洪通過阿奇博爾德·羅斯 (Archibald Rose) 向陳貽範遞交了一份“口頭聲明”,指出 1904 年中國在西藏的兩個地區都沒有行政管理權,並引用了傅成武的權威作為證據。[53]他還警告中國全權代表,中國的“不妥協立場”和在中藏邊境的新一輪戰鬥正在迅速削弱他自己說服藏人做出任何讓步的能力。[54]

在 3 月 11 日的第五次會議上,麥克馬洪提交了一份公約草案,並以他的“口頭聲明”的變體介紹了該草案。他呼籲西藏和中國的代表們要有“寬廣而有政治家風範的妥協精神”,以便他們的工作能夠迅速結束。[55]中國不接受。陳光誠堅持認為,現在討論草案還為時過早,因為政府尚未接受(西藏的“內”和“外”西藏)一般原則。[56]與此同時,位於加爾各答的中國指定拉薩安班[e] 正在建議中國政府繼續加強對邊境的軍事壓力,而英國無權進行軍事幹預。[57]

4 月 7 日的第六次會議過去了,沒有明顯的進展。3 月 27 日,陳被警告說,如果他無法根據地圖找到定居點,那麽麥克馬洪將不得不撤回地圖並提出其他建議。[58][f] 在 4 月 7 日的會議上,陳貽範提出了北京傳達的“五點建議”,該建議承諾中國將如何管理其聲稱的領土,但對主張本身沒有任何改變。該提案沒有得到其他參與者的青睞。會議結束時,麥克馬洪告訴陳光誠,他打算在 4 月 14 日召開下屆會議,以撤回目前的草案。陳懇求多一點時間。[59]

最終,第七次會議於 4 月 22 日召開。在此期間,陳貽範贏得了一些讓步。包括 Atuntse 和 Tachienlu 鎮在內的邊境地區已被中國割讓,Kokonor 湖也是如此。(見地圖 1。盡管如此,在 4 月 22 日,陳先生再次提出了五項新的“要求”,但其他參與者並未得到青睞。[60]隆欽也拒絕同意,因為德格和雅榮被安置在西藏內陸。[61]在這一點上,麥克馬洪做出了撤回整個公約草案的表演,這讓其他參與者重新考慮了他們的立場。陳懇求有時間谘詢他的政府。[61]

休會五天後,會議於 1914 年 4 月 27 日再次召開,當時三位與會者都草簽了公約草案和地圖。這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中國政府給陳貽範的信息說,除了第九條外,該公約草案是可以接受的,該條款涉及“內藏”和“外藏”之間的邊界。[62]因此,他沒有被授權簽署公約,他離開了會議室。在他缺席的情況下,麥克馬洪和隆琴·沙特拉在公約草案中附加了他們的姓名首字母。在了解到會議中發生的事情後,陳貽範不情願地同意草簽公約草案,因為他得到保證說草簽並不等於最終接受。[63][]

1914 年 4 月至 6 月

在 4 月至 6 月期間,在最後一次會議之前,英國與俄羅斯就公約草案進行了討論。1907 年的英俄公約迫使它這樣做,因為兩個大國已經同意將西藏作為一個不受他們幹涉的中立區。[64][]

中國否認其全權代表草簽公約草案的行為,稱其未經授權。它還暗示,是被脅迫起草了該公約,但英國拒絕了這一指控。[]中國還指責英國全權代表亨利·麥克馬洪(Henry McMahon)對中國“不友好”,態度“不妥協”。它要求繼續談判,將地點轉移到倫敦或北京。倫敦支持其全權代表,宣布隻要不對西藏造成不公正,他就讓步了對中國有利的“每一點”。[66]在此期間的剩餘時間裏,中國繼續通過英國駐北京特使和中國駐倫敦特使遊說進一步調整邊界。這些要求被英國拒絕了。[67]

在印度,麥克馬洪和哈總督認為中國在虛張聲勢,最好的稱呼是單獨與西藏簽署公約。[68]6 月 25 日,英國向中國發送了一份備忘錄,解釋了談判期間向中國做出的所有讓步,並增加了一項新的讓步,將西藏的北部邊界限製在昆侖山而不是阿爾金塔格。它還表明,“HMG [陛下政府] 的耐心”已經耗盡,如果中國不能在月底前同意簽署該公約,英國準備與西藏單獨簽署該公約。[69]中國在 6 月 30 日的回應中表示,在領土問題上沒有達成協議,中國不會承認任何由英國和西藏單獨簽署的公約。[70]

最後一次會議

7 月 2 日,麥克馬洪獲得英國政府授權召開最後一次會議簽署該公約,該公約現在與4月的程序問題版本略有不同。麥克馬洪製定了他的策略。如果中國不同意簽署,英國和西藏將簽署該公約以及貿易條例和雙邊聲明,表明該公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隻要中國同意簽署該公約,就可以參加該公約。[70]該程序沒有得到倫敦的明確授權。事實上,外交部發起了一項指示,大意是英國政府不能授權與西藏單獨簽署,但西姆拉收到該指示為時已晚,無法影響訴訟程序。[71]

7 月 3 日晚上 11:15 召開了會議。這個晚點是為了讓陳永康有時間收到來自北京的最後指示。他們仍然沒有收到。因此,陳貽範堅持他之前的指示,拒絕簽署。Lonchen Shatra 準備簽署,因此在 陳貽範離開會議室後采用了 McMahon 的程序。最終,該公約是草簽而不是簽署的。雙邊宣言和地圖都簽署了。陳貽範回到會客室後,麥克馬洪告訴他,如果陳貽範願意簽字,他還可以在7月6日之前再召開一次會議。[72]

有證據顯示,陳貽範對《公約》持正麵看法,認為在當時情況下最容易達成,並相信他的政府會在適當時候接受該公約。眾所周知,他做出了勇敢的努力,試圖說服袁世凱總統在回國後接受它。[73][74]

慣例

西藏和英屬印度之間的邊界,後來稱為麥克馬洪線,也包含在條約中提到的地圖中。[75]這個邊界是由英國和西藏代表分別協商的,在中國代表缺席的情況下。[76][]

他們決定的邊界被納入西姆拉會議地圖,該地圖將西藏的邊界顯示為“紅線”,將外藏和內藏之間的邊界顯示為“藍線”。這張地圖作為擬議協議的附件提供,並於 1914 年 4 月 27 日由所有三位代表草簽。[77][j]

《公約》所附的附表載有進一步的說明。例如,要理解“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在藏人選出達賴喇嘛後,應通知中國政府,中國駐拉薩專員將“正式向達賴喇嘛傳達中國政府授予的與其尊嚴相符的頭銜”;西藏政府任命了“外藏”的所有官員,而“外藏”在中國議會或任何此類議會中都沒有代表。[1][78]

1914 年 7 月 3 日,英國和西藏全權代表在沒有中方簽名的情況下簽署了公約。他們還簽署了一份額外的雙邊聲明,聲稱該公約對他們具有約束力,中國在簽署該公約之前將被剝奪該協定下的任何特權。[k][78][9] 當英國和西藏代表簽署文件時,陳貽範短暫地離開了房間,他不知道整個過程。他相信公約本身已經簽署(而它隻是草簽),麥克馬洪讓他保留了這種印象。[80]英國人和 Lonchen Shatra 還簽署了一套新的貿易條例,以取代 1908 年的貿易條例。[81]

後果

中國對康區的控製:西邊的淺藍色線代表 1912 年至 1917 年的邊界;中國在 1918 年至 1932 年期間被推回棕線。到 1945 年,它到達了虛線紅線。深藍色線是中國拒絕的《西姆拉公約》邊界。
昌都附近的景觀

西姆拉會議以一項兩方條約而不是三方條約結束,為中國在其認為合適時加入公約敞開了大門。簽署的兩方條約繼續管理著西藏和英國之間的關係,直到後者於 1947 年離開印度。

第一次世界大戰在西姆拉會議結束後不久開始,英國政府開始忙於戰爭安排。麥克馬洪被任命為英國駐埃及高級專員,他很快就離開了印度。在西藏,人們強烈地認為,盡管西藏不得不放棄領土,特別是在“內藏”地區,但這次會議是失敗的。[82]還有人要求西藏和中國之間進行直接談判。[82]出於這些擔憂,西藏要求提供武器來對抗仍然擁有“外藏”邊境地區的中國人。英國人向他們出售了 5,000 支槍和五十萬發子彈。[82]總督還告訴他們,會議失敗的原因是英國試圖為西藏獲得比中國願意讓步更大的好處。[83]對武器和稅收優惠的進一步要求被禮貌地拒絕了。[84]

1917 年,藏人和漢人在康區附近的 Riwoche 地區爆發了衝突。藏人利用他們的新武器進行反擊,並在一年內奪回了昌都和長江上遊(德裏楚)以東地區,所有這些地區都是中國在西姆拉會議上拒絕讓步的。英國人通過外交幹預並安排休戰,沿長江上遊劃定邊界,德格地區劃入西藏。[85]

衝突結束後,人們再次努力將中國納入《西姆拉公約》。1919 年 5 月,中國通過英國特使約旦提出了四點建議,建議修改公約的部分條款,並調整邊界以反映當地情況。[86]英國人對中國的建議持積極態度,並準備提出反建議。[87]但原定於 1919 年 8 月約旦與中國公使舉行的會晤突然被取消,稱由於公眾輿論的變化,中國內閣決定推遲談判。[88]中國曾有關於西藏“出賣”的謠言,英國特使被引導相信,如果談判繼續進行,日本的新陰謀會引起人們的擔憂。[88]

1917 年,布爾什維克在俄國掌權,廢除了沙皇政權的所有條約,包括《英俄公約》,該公約將阻止英國和西藏之間兩方的《西姆拉公約》生效。到 1921 年,英國外交部裁定《英俄公約》不再有效,因此其所有限製都已在實踐中取消。[13]1921 年 8 月,英國外交大臣寇鬆勳爵向中國特使提交了一份備忘錄,指出英國打算承認西藏是“中國宗主國”的地位,並在此基礎上“不進一步提及中國”對其進行處理。[14]

1943 年,英國人曾考慮拋棄中國宗主國的虛構,支持西藏的獨立主張,但最終決定放棄,因為英國認為這實際上可能會促使中國進攻西藏。重申了中國宗主國的原則。[89]

出版問題

官方條約記錄 C.U. Aitchison 的 A Collection of Treaties 出版,並附有一條說明,指出在西姆拉沒有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90]法律學者 M. C. van Praag 指出,1914 年條約無效的唯一機製是一方否認它,而西藏和英國都沒有這樣做。[91]

評論

凱斯西儲大學的美國藏學家梅爾文·戈德斯坦(Melvyn Goldstein)表示,西姆拉沒有為解決西藏問題做任何事情。戈德斯坦表示,由於中華民國不同意該條約,西藏仍然沒有得到中國政府接受的法律地位。[3]

2008 年英國政策變化

直到 2008 年,英國政府的立場保持不變,即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但不是完全主權。它是唯一一個仍然持有這種觀點的州。[92]英國外交大臣大衛·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將舊立場描述為起源於20世紀初地緣政治的不合時宜。[93]2008 年 10 月 29 日,英國在其網站上發表了一份聲明,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從而修改了這一觀點。[l] 《經濟學人》表示,盡管英國外交部的網站沒有使用主權一詞,但外交部官員表示,“這意味著,就英國而言,'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句號。[92]

英國政府將他們的新立場視為其立場的更新,而其他一些政府則將其視為英國立場的重大轉變。[]藏學家羅伯特·巴內特(Robert Barnett)認為,這一決定具有更廣泛的影響。例如,印度對其東北部領土的一部分主張主要基於相同的協議——1914 年《西姆拉公約》期間交換的照會,該公約確定了印度和西藏之間的邊界——英國似乎隻是簡單地拋棄了這些協議。[94]據推測,英國的轉變是為了換取中國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做出更大的貢獻。[94][95][96]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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