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法權(德語:Das Bürgerliche Recht,直譯:民事權利),現一般譯為資產階級權利,是馬克思用於描寫社會主義經濟特征的一個概念。他認為,在共產主義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中的第一個階段,雖然社會已經實行等量交換的按勞分配原則,但是還存在著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事物,而這些現象屬於資本主義的原則的實現。
馬克思作於1875年的《哥達綱領批判》,針對拉薩爾“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指出,社會主義在消費資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勞分配是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因為勞動者工作能力、贍養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從等量勞動取得等量產品的平等原則出發,每個人事實上得到的消費品仍是不平等的。“在這裏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還仍然被限製在資產階級的框框裏”,因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所製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這裏“資產階級法權的”,表現為資本主義既有的原則,也就是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指向的“平等”這一概念[1]。由於哥達綱領批判中拉薩爾派的人將這種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與分配的問題畫等號,馬克思才批判這種糾結於“共產主義運動是分配問題”的原則。在馬克思的批判中,他提出由於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已經完成了生產關係的轉變,但由於這個社會還沒有從舊社會的痕跡裏走出,那麽,在生產中依據勞動來當作衡量一個人在社會貢獻的尺度中,它往往忽視了依據家庭的、個人的等等不同消費所需和習慣,所以他仍然是資產階級下的平等,而這種平等是構成資本主義發展的原則的(例如平等的交往、協議和交換)[2]。
在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在對象於每個人並把它當作勞動者本身來進行他所得部分的衡量,仍然是資產階級下的平等概念,因為勞動者的所得不依據自身其他情況衡量[3]而還是依據其勞動者身份被衡量,這就與哥達綱領“平等的權利”一說相勃:如果共產主義依據這種方式給予勞動者他的生活和生產資料,那麽權利就應當是不平等的。
而馬克思也說,隻有在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即人們在新的生產關係中重新發展自我,並擺脫各種分工固化帶來的舊社會的不平等後,人們才能在這個社會進行“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生活。馬克思在這裏強調了生產關係和其社會權利是相關係的,因為在第一階段的平等是資本主義的,是因為在這其中衡量勞動所得的尺度還是片麵的,忽視其他方麵的情況下仍然不能為生產資料的掌握者帶來平等,而這種平等真正的實現的社會,在這裏的人們由於早就擺脫陣痛期隻被單方麵衡量所得的方麵,那麽現在他們才能各盡所能各取所需,這仰賴於第一階段的生產關係帶來的人的發展。[4]
而馬克思在最後運用對法權的解釋批判了拉薩爾派關於平等權利和勞動所得歸屬的強調,他指出隻講這種平等的權利放在分配上談是沒有考慮到他的生產關係變化的,而隻是空洞的引用空想社會主義者和民主主義者的話語來支持這種平等的分配,把黨的事業看成實現這一種平等權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