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六二):廣東文歡

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六二):廣東文歡

廣東

民初,有人是因為去澳大利亞處理父親的遺產,遇到機會,在那裏留學了幾年方才回國。Moon Fon(文歡,譯音)便是這樣的一種情況。

文歡是廣東人,生於一八九二年六月十五日。檔案中沒有給出他的籍貫和姓氏,但卻說明他的父親Sing See(盛泗,譯音)在美利濱(Melbourne)一家名叫“廣泰盛”號(Quong Hie Shing)的商行擁有股份並參與經營。商行開設在唐人街(亦即小博街[Little Bourke Street])一百七十三號,兼營土洋雜貨。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裏找不到盛泗和“廣泰盛”號的宗卷,但與文歡相關的宗卷裏則提到其舅父名Ah Gin(阿振,譯音),一八八六年在域多利省(Victoria)歸化澳籍,曾於一八九九年回國探親後返回美利濱,之後幾年又返國探親,一九一一年八月四日再回到美利濱[1]。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時,美利濱華人社區有自己的一份中文報紙,在民國成立前後名《警東新報》(The Chinese Times),當地華商多在該報刊登廣告,但“廣泰盛”號的廣告則是直到一九○八年方才正式出現在該報上[2]。從廣告上看,該商行的東主兼司理人名許振,應該就是上麵提到的文歡的舅父阿振[3]。由是,文歡的母親家應該姓許,但他本人姓什麽仍然無法得知。鑒於美利濱的華人大多數是來自四邑,故文歡亦應是四邑人。而根據目前在澳大利亞檔案館查閱到的赴澳許姓留學人氏,尤其是去到美利濱及域多利省其它地方者,基本上都是來自新會縣[4],推測起來,文歡也極有可能籍貫新會,或者至少可以說是四邑人。

一九一一年九月,盛泗因病在美利濱去世。從這個時間點來看,許振於上個月剛剛從中國探親回來,很有可能是因其姐夫病重而不得不及時趕回,以協助其兄長Ah Lock(許亞樂,譯音)[5]維持商行的正常經營管理。盛泗去世後,按照當地法律,其在“廣泰盛”號商行中的股份和財產就由其家人繼承,交由美利濱城裏的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Croft & Rhoden Solicitors)托管。當父親在澳去世時,十九歲的文歡仍在家鄉上學讀書。九月二十九日,上述律師行向澳大利亞聯邦外務部提出申請,辦理文歡從中國前來美利濱的入境簽證,具體處理其亡父的遺產並完成交割。因此項事宜法律程序較長,預計需時約為一年多的時間,再加上辦理出國文件和預訂船票所需的時間更長,因此,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特地為文歡申請總計二年的入境簽證。

接到上述申請後,外務部通過幾個月的時間從旁了解,得知盛泗在“廣泰盛”商行中是排序第三的股東,事實上還有兩個股東所占比例比他要大得多,但因該商行所從事的商品銷售包括土洋雜貨及中草藥和服裝等貨品,生意額較大,故其遺產包括其投資的股份及溢出的相關利益。由此,整個遺產處理程序至少需要半年時間;如果條件合適、情況允許的話,也應該由死者的直係親屬亦即繼承人入境前來處理上述事務,方可最終解決問題。於是,經過約半年左右的核查與幾個部門商討與權衡,並在通知上述律師行提供了文歡的照片之後,一九一二年三月七日,內務部決定給予這位中國青年六個月的入境簽證,前來處理其父親盛泗在“廣泰盛”號商行中的股份。然而,接到這份批複後,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很不滿意,立即複函,認為在六個月的時間裏根本無法完成有關遺產的交割,希望外務部長能改變上述決定,重新核發至少一年期的入境簽證給文歡。但是上述抗辯沒有成功,四月十一日,外務部駁回了其申訴,仍然維持原議。七月三日,該律師行以船務公司無法在有效時間內給乘客訂票與出票,從而導致文歡無法在有效的時間裏趕來,因而會使整個遺產處理的時間遭受影響為由,再次向外務部申請改簽十二個月的簽證給上述遺產繼承人。這一次,外務部仍然不客氣,三天後便駁回了其申請,堅持己見,並表示船務公司絕不可能為此耽擱乘客的訂票及船期。律師行見不得要領,隻好接受上述簽證條件,但表示如果到期無法完成遺產交割,保留再申請進一步展簽的權利。

此時,距外務部首次核發六個月的入境簽證已經過了四個月的時間。而中國也已在這一時期改朝換代,大清國皇帝退位,中華民國成立了。於是,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緊急行動起來,通過其在香港的合作律師行,由香港當地與四邑地區的金山莊聯號配合,很快就為這位遺產繼承人辦理好了相關的赴澳文件;隨後,也為他訂好了船票。當年九月十日,二十歲的文歡搭乘從日本駛來途經香港的輪船“日光丸”(Nikko Maru),抵達美利濱。因海關早已接獲外務部的通知,文歡得以順利入境澳洲。

果然不出所料,盡管律師行是加班加點地工作,但在六個月的時間裏仍然無法處理完相關的遺產交割,到文歡入境簽證有效期截止時,尚有些法律的掃尾事務需要處理。於是,一九一三年三月十日,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向外務部申請文歡額外三個月的展簽。事實上,外務部也很明白,這類法律事務處理起來時間很長,也為此預計著會有展簽申請。因此,一接到上述律師行的來函,很快就進行了處理,三月十八日便批複通過。有了這三個月的時間,文歡得以處理完所有父親的遺產。到六月初時,外務部了解到上述事宜所有法律程序都走完後,便指示海關,讓其監督這位中國青年盡快安排船期離境回國。

就在這個關鍵時刻,為文歡能再留澳待上幾年,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黃榮良出麵來為他說情。一九一三年六月十日,黃總領事正式給外務部秘書發出公函,申請將文歡的遊客簽證轉為留學簽證,預期三年。黃總領事在函中表示,文歡的舅父許振希望能利用這個機會,讓他在澳大利亞接受幾年西方教育,這樣也不枉了其父浪跡澳洲掙錢養家以便讓家人接受更好的教育以及過上更好日子之夙願,為此,他願意承擔外甥的全部教育費用。接到上述公函後,外務部通過海關了解到,許振是“廣泰盛”號的大股東及總司理人,與其兄長許亞樂控股該商行;該商行在美利濱有三間商鋪,許振個人股份價值超過了二千鎊,在銀行中也一直保持著二百到三百鎊的存款,作為流動資金。可見,他的經濟實力和財務狀況都足以支撐其侄兒的在澳留學費用。在海關約好與他就外甥留學讀書一事見麵會談時,許振表示,在來澳洲處理遺產之前,原本外甥就在家鄉讀中學課程,現在是機會彌補其損失,讓他在此完成學業,之後回到中國也可以經商。根據上述核查報告,外務部秘書雖然覺得文歡已經年滿二十一歲,但仍然處在讀書的年齡段裏,因而認為其申請合情合理。七月八日,他便批準了文歡的留學申請。但他在批複函中特別強調,在澳留學期間,文歡隻能全日製上學,不許出外打工。

事實上,早在黃榮良總領事向外務部正式提出轉簽留學簽證之前,文歡便於五月底注冊入讀位於美利濱城裏的聖疋書館(St Peter’s School),念中學課程。由此看來,他在來澳大利亞之前,已經接觸了一點兒英語,此時雖然是念中學課程,但更多的則是旨在提高自己的英語能力上。當然,他選擇進入這間書館就讀,還因為他的表弟意即他的大舅許亞樂的兒子許誌德(Hsu Chee Ack)二年前就來到美利濱留學,也是在這間書館讀書,故兩人一起去上學,正好有個伴。從書院按期提供給外務部的例行報告來看,文歡總是按時上學,認真對待各項作業,各科學習成績令人滿意。也正因如此,一九一四年六月,當外務部接到中國總領事館遞上來有關他的展簽申請時,便毫不猶豫地予以批複。

可是到一九一五年四月下旬,當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按例向外務部提出文歡下一年度的展簽申請時,外務部就不是那麽痛快了。外務部秘書先是說研究研究,到五月三日便以外務部長不同意為由,直接拒絕了展簽申請。得知拒簽消息後,聖疋書館校長於五月五日致函外務部秘書,表示文歡在校表現良好,如能再給他一年時間的學習,將會對他日後的工作和生活都有極大益處,呼籲再給他一年的簽證。次日,中國總領事館的一位副領事也致函外務部秘書,希望重新考慮其拒簽決定,再給這位中國學生十二個月的簽證;他同時也表示,即便外務部長仍然堅持己見,也希望將其拒簽理由見告。二周之後,外務部秘書複函說,原本在文歡申請轉簽時要求的是三年簽證,現在算起來,從其入境澳洲到現在已經近三年,已經基本上滿足了其要求。他在複函中強調,需要明白的是,外務部最終批複給文歡的入境簽證隻是六個月,現在已經遠超此有效期達二年之久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外務部長的決定已經再無法更改。當然,外務部秘書在此沒有點明的另外一個理由是,此時的文歡已經二十三歲,他們不想讓他一直讀下去,到明年年中過了二十四周歲時才考慮離開澳大利亞回國。因此,外務部同時也指示海關,一俟文歡的簽證在七月十日到期,就督促他離境回國。

就在這個時候,原先代理盛泗遺產托管及文歡入境簽證申請的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站了出來。該行致函外務部秘書,表示文歡給聖疋書館第二個學期的學費已經交到八月二十七日,亦即本學年第二個學期結束的日子,從性價比的角度來說,這位青年花了一大筆錢,不讓其讀完,是非常浪費之舉,也對他不利。為此,他們認為,至少也應該將其簽證展簽到第二個學期結束時才顯得公平。這一說法合情合理,外務部秘書於七月三日準允了這一要求,將簽證展延到八月底,但要求文歡在此之後,必須搭乘最近日期的一艘離澳輪船返回中國。

然而對文歡來說,既然已經表明不能再在這裏讀完一年,那是否要讀完這個學期就已經顯得沒有多大意義了,反正他在此與年齡比他小好多歲的青少年一起讀書,其目的並非是要讀完此間的中學課程,而是學好英語而已;事實上,經過近三年的英語學習,他的英語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於是,他從聖疋書館退學,訂妥船票,收拾行裝,於八月十四日告別舅父,帶著父親在“廣泰盛”號商行中留給他及家人的遺產,在美利濱港口登上駛往香港的“太原”(Taiyuan)號輪船,徑直回返家鄉。

從一九一二年十月入境,到一九一五年八月離境,文歡在澳呆了將近三年時間,其中有二年是在當地私立學校裏度過,提高了自身的英語能力,可謂私事辦理完滿,學習也有很大收獲。

一九一一年,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申請許文歡入境澳大利亞處理其亡父盛泗的遺產,特向聯邦政府外務部提供的許文歡照片。

一九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科洛夫與羅丹律師行給外務部秘書的公函,呼籲他給文歡改簽一年的入境簽證。

一九一五年五月八日,聖疋書館校長致函外務部秘書,表示文歡在校學習優異,希望核簽給他額外一年的留學簽證。

 一九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文歡離境時在美利濱海關留下的左手印。

《警東新報》一九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版上的“廣泰盛”號商行廣告。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Moon Fon - Extens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15/16711


[1] Letters of Naturalization - Ah Gin, NAA: A801, 4588。

[2] 比如,“廣泰盛告白”,美利濱《警東新報》(Chinese Times),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第三版。

[3] 另一份檔案也跟許振有關,但其中特別提到“廣泰盛”號是由許振和他的兄長二人為主創設。故本文所據宗卷謂盛泗亦為其中一位股東,也是可能的,畢竟他們是親戚,一家有規模的商行還有一些股份較少的股東也不為奇。詳情請參閱本卷“許誌德”文。相關檔案可見:Ack, Hsu Chee (aka Lock, Charlie)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9797。

[4] 一九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到域多利省留學讀書的新會人有:一九二二年來自永安村時年十一歲的許昌(G. Hoey Chong),去到汪架鎿咑埠(Wangaratta);一九二三年來自吉安村時年十歲的許進(George Din),去到椰李汪架埠(Yarrawonga);一九二四年來自銀塘村時年十五歲的許其歡(Kee Faun),去往品地高埠(Bendigo);一九二五年來自會城時年十七歲的許榮光(Hui Wing Kwong),則是去到美利濱埠。詳見:Chong, G Hoey - Chinese student on passport, NAA: A1, 1926/3438; G. Dix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7/14493; Kee FAUN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7/14820; 以及Hin Wing Kwong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 Canton Passport, NAA: A1, 1929/4048。

[5] LOCK Ah: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10 December 1861: Arrived June 1885: First registered at Little Bourke Street, NAA: MT269/1, VIC/CHINA/LOCK A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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