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中國,是個人都知道五四運動。五四運動的起因,是巴黎和約,日本人堅持要繼承德國原有的在山東的特權。不過這個倒黴的巴黎和約,中國政府到臨了,也沒有簽。憑什麽呢?因為有美國人撐腰。然後呢?五四後三年的1922年,華盛頓會議,在美國的主導下,中國從日本人手中,拿回來了在山東的主權。
下麵是華盛頓會議圍繞中國主權問題爭執的“邊緣”談判的結果。1922年2月4日,中日雙方正式簽署《解決山東懸案條約》。6月2日,中日雙方在北京交換批準書。該條約正文11節28條,附約及協定條件22條。其主要內容有:
(1)膠州德國舊租借界地交還中國。條約規定,“日本應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各任命委員三人,共同組織一聯合委員會”商訂膠州德國舊租界地之行政權、公產及其它事項移交辦法;上述移交“至遲不得逾本約實施後六個月”;移交所需文件資料亦應同時交付中國;“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內所有公產”,“全部移交中國政府,上述公產中為日本官廳所購置、建造或前屬德國官廳所有經日本增修者”,中國政府應“按日本政府所用之實費”給予補償,此外移交的公產,“不得向中國政府要求償價”;膠州德國舊租借地的公產中,“為設立青島日本領事館所必需者”及“為日本居留民團體公益所必需,如學校、寺院、墓地等”,仍歸日本保留。條約還規定,中國政府應“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全部開放為商埠,準外人在該區域內自由居住並經營工商及其它合法職業”。
(2)日本軍隊撤出山東。條約規定,“日本軍隊,包括憲兵在內,現駐沿青島、濟南鐵路及其支線者,應於中國派有警隊或軍隊接防鐵路時,立即撤退”,“至遲不得逾六個月,其中駐青島之日本守備隊,應在交出行政權之日後三十日內撤盡”。條約所附協定條件中還規定,日軍按條約規定撤出後,“無論何種日本兵力概不得留於山東境內任何地方”。
(3)中國贖回膠濟鐵路。條約規定,膠濟鐵路及其支線由中國以5340.6141萬金馬克贖回,鐵路的一切附屬產業亦移交中國;中國政府用國庫券支付贖金,該國庫券以鐵路產業及進款作抵押,期限十五年,但中國政府也可決定,從交付國庫券滿五年之後,在任何時候全數或部分償清;在國庫券未償清前,中國任用一日本人為車務長,一日本人為會計長。協定條件中規定中國政府遴選日本車務長、會計長人選時,應與日本政府協商;中、日兩國政府應各派委員三人組織聯合鐵路委員會,以評定鐵路產業實價並商定鐵路移交詳細辦法。
(4)其它。條約規定,自該條約實施起,1915年8月6日中日所訂關於重開青島中國海關之臨時協定無效,“青島海關應即完全為中國海關之一部分”;原由日本占有或經營的礦山、鹽場、海底電線、無線電台等,均移交中國,移交詳細辦法由前述中日關於行政權及公產移交的聯合委員會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