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理解您考慮問題的角度,不過呢,我並不讚同您的觀點。首先,一個人是不是喜歡什麽東西,包括人,物,族裔,國家等等,

那都是他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和別人沒有關係,所以您接受與否根本就沒有意義。

其次,什麽叫做“故意貶低和鄙視自己的族群”?這裏的定義是什麽?是由您個人決定的?還是有更加客觀的法律標準?

如果有法律標準,請給予嚴格的描述。如果隻是您自己的標準,那麽,您是沒有任何資格給別人的言行下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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