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個人不喜歡川普或是不喜歡拜登一樣,這是他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也是可以光明正大地自由表達的。不僅法律不會因此而懲戒他,而且別人也沒有權利來judge他的這種觀點。
但是,什麽東西都有限度。如果一個人因為不喜歡一個人,一個族裔,進而詛咒,謾罵,侮辱別人或是別的族裔,抑或是煽動民族間的仇恨,那就有了犯法的嫌疑,也就有了法律製裁的可能。
您說“故意貶低和鄙視自己的族群”是需要依據種族歧視的標準。我很高興您開始了法律層麵的思考。不過呢,既然是講法律,那麽,就必須要有嚴格的界定。我讀書少,見識低,不知道美國的那一項法律條款是限製“故意貶低和鄙視自己的族群”的。如果您知道的話,還請具體指出。
我想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能代表法律,我們有投訴,舉報和控告的權利,但是我們並沒有製裁他人的權力。所以我們不能借口別人好像是在故意貶低和鄙視自己的族群,就喊打喊殺或是人身攻擊。而這後者恰好就是違反法律和規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