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四七):增城葉鏡明、葉鏡波兄弟
基勞間島(廣東增城)
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雪梨(Sydney)華社中,葉炳南(Ping Nam)是個很重要的人物,是成立鳥修威雪梨中華商會(The New South Wale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的發起者之一[1]。葉炳南生於一八六七年,是增城縣人,一八九○年從家鄉來到澳大利亞發展,定居於雪梨[2],加入由廣東南海縣籍富商劉汝興早在一八六十年代就開設在該埠佐治大街(George Street)二百二十五號的“安昌行”(On Chong & Co.)[3],後成為其主要股東之一。該商行專做進出口貿易,主營東洋商品和土特產。進入二十世紀初年,經過十餘年拚搏,葉炳南已經是雪梨當地華社頗具實力的富商之一。
葉炳雅(Carter Bing)是葉炳南的弟弟。因在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無法查找到與其相關的檔案宗卷,故對其是否曾在或者何時來到澳大利亞發展的情況不得而知。但根據當時粵人赴澳謀生是兄弟聯袂與同宗結隊前往以及同邑鄉親抱團發展的特點,可以如此推測:如果葉炳雅也曾在澳大利亞發展的話,他就極有可能是跟著其兄一起前來澳洲,或者是在其兄於雪梨站穩腳跟之後,應召前來一同發展。如果葉炳雅未曾在澳發展,而隻是在香港或者廣東經商,與兄長的公司聯號經營的話,那另外的一種可能是,英國在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年將南太平洋中部的基勞間群島(吉爾伯特群島[Gilbert Islands],亦稱“幾利伯群島”)納入其殖民統治範圍後,因安昌行從事采金和販金需要,自一八八十年代開始便將其業務延伸到此,也是澳大利亞與該群島開展貿易往來的最大公司[4]。基於此,葉炳雅便奉兄長之命,於一九一十年代帶著太太去到該群島,定居在這個群島上的布塔裏塔裏環礁(Butaritari),為其兄主持之“安昌行”在此間的分號工作,處理其在間老基島的業務。由是,他的兩個兒子葉鏡明(Yip Kang Ming)和葉鏡波(Yip Kang Po)就分別於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和一九一七年二月十日出生在這個島上。盡管他們是在這個遠離中國和澳大利亞的群島上出生,但按照中國人對籍貫的傳統說法,他們還是應該被算成是增城人。
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葉炳雅帶著這兩個兒子從基勞間島乘坐“瑙魯酋長”(Nauru Chief)號貨船抵達澳大利亞鳥修威省的鳥加時埠(Newcastle)港口。因事先通過位於美利濱(Melbourne)的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的居中聯絡和協調,獲得了澳洲內務部的批複,在得到葉炳南為他們每人各支付了一百鎊的入境保證金之後,海關給予其父子三人可以在澳居留一個月的臨時入境簽證。入關之後,葉炳雅父子三人便從鳥加時埠乘車去到雪梨,住進了葉炳南位於皮特森區(Petersham)新坎特伯雷路(New Canterbury Road)二百五十號稱之為“陽光小溪”(Sunny Brook)的豪宅大院中。隨後,在葉炳南主導下,兄弟二人便緊鑼密鼓地為兩個分別是九歲和七歲的孩子安排在澳留學事宜。
事實上,早在從基勞間島乘船前來澳洲時,葉炳雅便通過兄長葉炳南與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魏子京有所溝通,並向其交底,其臨時入境澳洲之目的是準備安排兩個孩子在雪梨留學,故魏總領事在與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內務部聯絡並申請讓其給予他們一個月臨時入境簽證時,也對此事有所說明。因此時澳大利亞實施《中國留學生章程》,準允居澳華人之在華子弟前來澳大利亞留學,雖然葉炳雅的身份不符合申請條件,但其兄葉炳南則無論居澳身份還是財務能力皆符合監護人和財政擔保人的要求,故申請獲得當局首肯,亦即已在內務部那裏備案,隻待中國總領事館為其辦妥護照並聯絡好入讀學校之後,內務部便可按規核發其留學簽證。因此,在一切安頓下來後,五月十五日,葉炳南便以葉氏兄弟監護人的名義作為其學生護照請領人,填表向中國總領事館申辦相關留學手續。他以自己的上述“陽光小溪”住所作保,聲明兄弟倆的所有在澳留學費用由其父親葉炳雅承擔,後者則豪氣地允諾每年分別供給兩個兒子膏火各一百五十鎊以充學費和生活費。因留學期間是要住在上述葉炳南的寓所,在與兄長商量後,葉炳雅決定將他的兩個兒子送入毗鄰皮特森之劉易森區(Lewisham)的聖多馬書院(St Thomas’ Convent)念書。
由於與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已經就留學事宜達成默契,上述申請送達該館之後,隻是一個按例審理問題,在程序上需要一點時間而已。而在遞交申請前,葉氏倆兄弟就已被送入上述聖多馬書院上學。注冊入學時,葉鏡明的英文名字就改成Kang Bing,葉鏡波的英文名字改成Tepo Bing,這樣就與其父親葉炳雅的英文名字Carter Bing的最後一個字Bing相對應,這樣也符合西人姓氏的排列習慣,因為外人一看此名字,就明白他們是來自一個家庭。當然,這樣的名字也給人咋看起來,顯得像是西人名字的印象,從而減少被外人歧視的機會。因基勞間島當地的官方語言就是英語,此前兩兄弟就已經在那裏學習過英語,故他們在書院的學習還算順利,書院對其在校表現亦表滿意。在看到一切事宜都安排妥當之後,鑒於自己在澳的簽證有效期隻有一個月的時間,葉炳雅遂於當年六月十一日在雪梨港口搭乘離港的“山亞班士”(St Albans)號輪船駛往香港,轉道回國去了,留下兩個兒子由其兄長代為照料和監護,並負責與中國總領事館聯絡,以最終落實這兄弟倆的留學護照和簽證事宜。
當年七月十五日,中國總領事館終於審理完畢葉氏兄弟的留學申請,由總領事魏子京為其分別簽發了中國學生護照,哥哥葉鏡明的護照號碼是406/S/24,弟弟葉鏡波的號碼則是407/S/24。當中國總領事館按例將上述護照送交內務部之後,後者並沒有及時核發簽證,而是先派人去到上述聖多馬書院,詳細了解葉氏兄弟的上學情況,確認其正常上學,無論是學習還是操行等表現都令人滿意;同時,也通過海關去到葉炳南家裏核查,顯示這兄弟倆確實是得到其伯父一家的悉心照顧。在此之後,內務部才於九月二十日在上述護照上鈐蓋了入境簽證章。當然,內務部如此拖遝辦理簽證也是情有可原,因為按照流程,中國學生入境之後,其學生護照需由海關代收交由內務部代為保管。因此,在完成這一程序後,上述護照就由內務部保存起來,這也是內務部不急不忙地核發簽證的一個主要原因。按例,內務部一次隻核發給十二個月的學生簽證,到期再由學生通過中國總領事館申請展簽,而葉氏兄弟的留學簽證則從其入境澳洲之日起算。雖然上述留學手續辦理得不算很及時,甚至有點兒拖遝,但都是在中國總領事館和內務部的實際掌控之中,算得上辦理順利。就這樣,葉氏兄弟在聖多馬書院每天按部就班地上學讀書,這一年餘下的半年時間很快就過去,他們也就規規矩矩地待到年底學期結束。
進入一九二五年新學年後,葉氏兄弟倆剛剛重返書院讀了不到一個半月的課程,就毫無征兆地於三月十一日去到雪梨港口,登上去年其父所乘坐的同一艘“山亞班士”號輪船,同樣是駛往香港返回中國去了。他們在走之前以及離境之後,都沒有說明突然中斷留學離境的理由,也未向中國總領事館和內務部申請再入境簽證。很顯然,倆兄弟這一離境,便是一去不返。而他們的留學檔案也到此中止,此後再找不到與他們兄弟倆以及他們的父親葉炳雅相關的信息。
推測起來,極有可能是半年前返回家鄉的葉炳雅已經決定不再返回基勞間群島,而是留在香港發展,畢竟其兄長的公司在香港有很多聯號企業,也需要自家人代為照看管理。而一旦定下來此後發展的目標,葉炳雅就有了讓兩個兒子讀書和日後人生發展的更好安排,比如去到香港,進入該地中、英雙語教學的書院讀書,更能讓他們日後適應中、西經濟文化交流的環境,畢竟作為中國人,學好自己的文化和語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葉鏡明和葉鏡波兩兄弟從入境澳洲到離境,尚差二個月未及一年;在當時澳洲是一年三學期製的情況下,他們真正在澳留學的時間也就隻有約兩個學期左右。
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葉炳南以監護人的名義代兄弟葉炳雅作為葉鏡明和葉鏡波學生護照的請領人,填表向中國總領事館申辦相關留學手續。
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中國總領事魏子京給葉鏡明簽發的中國學生護照。
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中國總領事魏子京給葉鏡明簽發的中國學生護照。
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簽發的護照封麵。
一九一五年,葉炳南申請回頭紙時提供給海關的照片。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Bing, Carter and two sons - Exemption certificate (Ming, Yip Kand and Po, Yip Kand - Student's passports), NAA: A1, 1925/8177
[1] 蔡少卿:“澳洲鳥修威雪梨中華商會研究(1902-1943)”,《江蘇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頁198-204。
[2] Ping Nam, Mary Rosina Victoria Nam, William Henry Ping Nam, Pearlie Muriel Ping Nam, Sylvia Eveline Ping Nam [includes 2 photographs and left hand print of each family member] [box 85], NAA: SP42/1, C1915/8162。
[3] 關於雪梨“安昌號”的曆史發展簡介,請參閱常增書:“澳洲淘金華工的‘銀信’”,載王煒中主編:《第二屆僑批文化研討會論文選》,香港:公元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第455-460頁。
[4] PING NAM - Connection with gold stealing case, NAA: A1, 1915/7424。亦見:Henry Evans Maude,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the Gilbert and Ellice Islands: A Paper Read to the Seventh Pacific Science Congress, Auckland, New Zealand, February, 1949”, South Pacific Commission, 1949, 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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