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紀念館裏陳列著這樣一張結婚證:賴輝林現年23歲,與婦女現年26歲,愛情濃厚,雙方同意於1930年6月23日正式結婚。經x區x鄉政府登記後雙方須負責保存愛情,決不無故離婚此證。結婚人:賴輝林 梁真秀 介紹人:林氏 證婚人:賴錫坑。
短短的幾行字,兩次出現了“愛情”的字樣,因愛情而結合,婚後仍要保存愛情,字裏行間無不是自由的味道。可以說賴輝林、梁真秀的這張結婚證正是當時蘇區新式婚姻製度的生動寫照。
1931年,剛剛成立的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於暫行婚姻條例決議》,一個月內又公布實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下稱婚姻條例)。這一製度的確立是革命性的,它宣示了“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徹底地實行婦女解放為目的,承認婚姻自由”,“使婦女能夠從事實上逐漸得到脫離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195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這樣評價這兩個文獻,稱 “這些文獻,奠定了廢除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和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的原則基礎,標誌了中國婚姻製度的大革命的開端。”
提出離婚的婦女多了
婚姻條例共分7章23條,第一條就明確提出: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禁止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當時,農婦中童養媳問題是普遍的嚴重的問題。1930年毛澤東同誌在興國調查時發現,八戶人家中三戶人家存在著童養媳問題。婚姻條例施行後,包辦婚姻、童養媳的問題有所改善,1933年湘贛省委婦女部報告說人們現已嚴格注意取消童養媳婦製度,並允許童養媳離婚。
婚姻條例保護了結婚自由,也保護離婚自由。條例中規定“男女結婚須雙方同意,不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強迫”“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當時在離婚問題上,實行絕對離婚自由即一方要求離婚即可離婚一直備受爭議。因為一時離婚過多,會引起農村男性的不滿和恐慌。而那時“女子剛從封建壓迫之下解放出來,她們的身體許多受了很大的損害(如纏足)尚未恢複,她們的經濟尚未能完全獨立,所以關於離婚問題,應偏於保護女子,而把因離婚而起的義務和責任,多交給男子擔負”,這是婚姻條例中一條重要的精神。
婚姻條例施行後,最突出的是離婚率迅速上升。贛東北省的報告顯示,1932年4、5、6三個月,全省離婚有809件,結婚656件,而且是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占多數。毛澤東同誌在《土地鬥爭中的婦女》中指出,“各處鄉政府設立之處,所接離婚案子日必數起,多是女子提出來的。十個離婚案子,女子提出來的占九個,男子提出來的不過一個。”1933年毛澤東同誌在興國縣長岡鄉調查發現,該鄉離婚“無不自由的”。“丈夫罵老婆的少,老婆罵丈夫的反倒多起來了。”
有保障的自由才是真自由
婚姻條例著重於對婦女的保護,尤其體現在對離婚後婦女的保護上。婚姻條例中規定對於離婚的男女“各得的田地、財產和債務,各自處理。在結婚滿一年,男女共同經營所增加的財產,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則按人口平分。”同時還規定“(離婚後)男女同居所負公共債務,歸男子負責清償。”“離婚後,女子如未再行結婚,男子須維持其生活,或代耕種田地,直至再行結婚為止。”這樣的規定,從一個方麵來說是保護了婦女兒童的權益,另一方麵也增加了男性離婚的成本,同時改變了一些地區一夫多妻的情況。離婚後的婦女有了政治上經濟上的保障,這樣離婚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婚姻條例改變了“過去社會習慣上,不注意看護小孩”的傳統倡導“小孩是新社會的主人”,規定“(離婚後)所有歸女子扶養的小孩,由男子擔負小孩必需生活費的2/3,直到16歲為止;其支付辦法,或付現金,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還有一個亮點就是讓私生子的身份合法化。婚姻條例中明確規定“未經登記所生的小孩,經證明後,由男子負擔小孩生活費的2/3”。將私生子的地位等同於婚生子。
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
1931年婚姻條例中規定,“男女結婚須同到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舉行登記,領取結婚證,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
當時,根據地為克服經濟困難,支援反“圍剿”,在中央蘇區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反浪費運動,對大操大辦婚禮等堅決予以曝光,並嚴肅處理參與其中的蘇維埃幹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機關報《紅色中華》以《新式的吹鼓手》為題,對瑞金壬田“好闊氣”迎親進行批評:“這娶老婆的,好闊氣!首先有吹洋號筒的,又有提尿泡燈的,扛方扇的,挑子孫桶的,抬花轎的。花轎背後又有幾個蘇維埃政府組織的什麽俱樂部的同誌,跟著吹吹彈彈唱唱。”還以《熱鬧!區主席的婚禮》為題,曝光了寧都縣安福區蘇維埃政府主席賴進“辦婚禮奢侈浪費,收取群眾禮物”的事件。文章抨擊說:他結婚的時期,我們這位區政府賴主席,就大設筵席,款宴賓客,酒席二十多席,每次百數人,打了兩隻大肥豬。
廢除彩禮的條款,後來在抗日戰爭時期被認為是買賣婚姻的手段。1941年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指示信《關於我們的婚姻條例》中說,買賣婚姻,不單指公開的買賣,凡彩禮、聘金等變相的買賣亦包括在內。但在執行過程中也發現在民間,彩禮、聘金等現象仍廣泛存在。
1934年,婚姻條例公布實施兩年多後,對部分條文進行了補充和修改,正式頒布實施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並宣布婚姻條例自即日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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