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卅九):東莞鍾仁壽
東莞蔡邊村
鍾仁壽(Yang Show)生於一九一九年五月十日,東莞縣蔡邊村人。
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他在澳大利亞了沙威省(New South Wales)北部鄉鎮坦勿埠(Tamworth)經商的叔叔鍾欽明(Willie Homeming)[1],以監護人的名義,具結財政擔保書,以他在坦勿埠經營的“欽明號”(W. Homeming & Co.)商鋪作保,承諾每年供給侄兒膏火五十八鎊作為學雜費,向位於雪梨(Sydney)的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年方十二歲的鍾仁壽赴澳留學所需之護照和簽證,要將其辦理前來自己經商所在地的坦勿埠小學校(Tamworth Boys School)讀書。
當時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桂植可能因剛剛上任不久,對在一九二六年中開始實施的《中國留學生章程》修訂版相關條例不熟悉,接到申請後未加詳查,便於一月二十三日給鍾仁壽簽發了一份學生護照,號碼597/K/31。隨後,他草擬公文,連同上述申請材料和護照,一起寄往澳洲內務部,為鍾仁壽申請留學簽證。
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申請後,馬上就發現了一個問題:即申請者所要就讀的學校是免費的公立性質之學校,按照《中國留學生章程》修訂條例,所有中國留學生皆須入讀繳納學費的私立學校,僅此一項,這份申請就屬於不合格。但內務部秘書還算很負責,沒有拒絕不予辦理,而是於二月四日複函桂植總領事,明確指出這一條與申請條件不符,表示隻有在更換學校之後,內務部方才予以受理。桂植總領事明白這是由於自己疏忽所致,遂緊急與鍾欽明取得聯絡,讓其重新選擇學校。後者於二月九日經接洽坦勿埠的基督兄弟會書院(Christian Brothers’ College)獲得其接納鍾仁壽入讀的錄取信後,轉交給中國總領事館,桂植總領事便於三天後致函內務部秘書,告知這一結果,也確認了此項申請的所有材料符合規定需要。
由是,內務部秘書便按照流程受理這一申請。按照桂植總領事在為鍾仁壽申請留學簽證的公函中所說,鍾欽明雖以監護人名義出麵提出申請,但他隻是鍾仁壽的叔叔;事實上,護照持有人的父親鍾龍(Chong Long,譯音)早在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的年份便和他的兄弟一起赴澳闖蕩,也是上述“欽明號”商鋪股東,因刻下正在中國家鄉探親,他是想先由弟弟代他申請,以便在內務部核發簽證之後,他可以帶著兒子一起前來澳大利亞留學,屆時,他再充任兒子在澳留學的監護人和財產擔保人。有鑒於此,內務部便於二月二十八日發出指示,先讓了沙威省海關核查鍾龍的財務狀況以及他回國探親的出入境記錄。
但海關從自己的記錄中查不到相關信息,遂求助於坦勿埠警察局。三月二十日,警察局呈交了調查報告:鍾龍在坦勿埠多年,與當地居民相處得宜,為人甚好,確實也是上述“欽明號”商鋪股東,經營蔬果產品批發和商品零售,並在附近鄉村租地經營一個農場種菜;綜合各方反映,雖然在當地沒有什麽物業,但其財務狀況顯然不錯。隻是根據警察的了解,鍾龍自來到澳大利亞發展,迄今隻回國探親一次,亦即從去年底回到中國,隻是他從何時以及從何處出境的具體情況須由海關核查。為此,海關再從自己的記錄中翻查,卻怎麽也找不到與鍾龍相關的任何記錄,隻好就此問題再次求助於坦勿埠警察局。四月十六日,警察局找到鍾欽明,想讓他提供哥哥回國的日期以及所搭乘的具體是哪一艘船隻。但鍾欽明的回答讓他們很失望,因他隻記得哥哥是去年十二月離開坦勿埠前往雪梨,計劃從那裏搭船回返中國探親,但並沒有告知是預訂的哪一艘輪船,也沒有具體日期。於是,海關擴大範圍,找遍了雪梨的幾大輪船公司,翻查了自去年十二月以來的所有出境旅客登記簿,皆無所獲。這時,稅務部門也介入此事,突然發現稅務局沒有給鍾龍發過所得稅清關證書。而沒有這個證書,就意味著無法在任何一艘客船上預訂艙位。根據海關人員長期與當地華人打交道的經驗,他們深知如果某些居澳華人沒有上述證書而又需要回國探親者,就極有可能是用假名訂票登船出境的。一番折騰下來,海關仍然一無所獲,隻好於五月四日將上述結果報告給內務部。
事實上,內務部秘書已經從上述報告中看出了一些端倪,既然鍾龍此前從未有回國探親的記錄,那麽,鍾仁壽顯然就不是鍾龍的親生兒子,而應該是其家人為他領養的孩子,或者是其他關係而被認作父子關係。根據當時澳大利亞內務部掌握的原則,對於與居澳華人沒有直接血緣關係的這種“養子”,對他們之間的“父子關係”是不予承認的,換言之,這不符合申請赴澳留學的條件。但內務部秘書在五月十一日複函桂植總領事時,並沒有對此直接表露出來,而是告知因沒有鍾龍的出入境記錄,請其協助提供他出境的日期及船名,以便內務部對其申請作進一步的處理。
桂植總領事接到上述複函,沒有進一步的回應,這份檔案到此中止。可能是中國總領事館和鍾龍都意識到事情並非他們所想象的那樣簡單,事已不可為,也就不作任何嚐試了。也就是說,鍾仁壽最終未能前往澳大利亞留學。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鍾龍還是鍾欽明,都在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裏查找不到與其相關的任何信息。或許,他們兄弟倆還有另外的名字。
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鍾欽明以監護人的名義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年方十二歲的侄兒鍾仁壽赴澳留學的護照和簽證。
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桂植給鍾仁壽簽發的學生護照。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Yang Show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1/1131
[1] 在澳大利亞雪梨華人報刊上,可以找到鍾欽明的相關記錄。他的名字,最早出現在一九一二年的捐款名錄中(見:“國民捐匯錄”,載《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八版);此外,他還在一九二一年出任坦勿埠華僑公會第二屆會董(見:“坦勿埠華僑公會民國十年辛酉歲第二屆職員一覽表”,載《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二一年九月十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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