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廿七):東莞張英

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廿七):東莞張英

東莞附城

這是一個比較特別的留學檔案。確切地說,是留學生之父母和兄弟姊妹皆在澳大利亞,而申請者本人被獨自留在國內,然後再由父母申辦赴澳留學,最終仍然返回中國的案例。

張英(Jong Yeung,或寫成Cecil Young)是東莞縣附城人,據報是生於一九一六年二月四日。根據檔案,他的父親是一八七五年出生的Jong Yuen(有時候也寫成Yong Yuen,還原成中文的話,應該是叫“張源”[譯音]),一八九五年隻身從家鄉飄洋過海來到澳大利亞,在鳥沙威省(New South Wales)尋找機會發展[1],在這裏一呆就是二十年。到一九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四十歲的張源方才有機會搭乘“衣市頓”(Eastern)號輪船回國探親[2]。次年,他在家鄉遇到了一位名叫Mary Lee(李瑪麗)的華人女子,她是在昆士蘭省(Queensland)北部小鎮科若屯(Croydon)出生的華人第二代,此時正好跟隨父親Dick Lee(李迪,譯音)也回廣東家鄉探親[3]。當年五月五日,張源在家鄉與瑪麗結婚。婚後不久,他將妻子留在家鄉,自己再重返澳大利亞,於當年八月十二日搭乘“長沙”(Changsha)號輪船回到鳥沙威省首府雪梨(Sydney)。其子張英就是在張源走後才出生的。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瑪麗也把兒子留在家鄉交予老人照顧,自己隻身去到香港,搭乘由此起航的“獲多利”(Victoria)號輪船,徑直回到雪梨,然後和丈夫一起去到鳥沙威省北部靠近昆士蘭省的坦勿埠(Tamworth)謀生和定居,胼手胝足,一起經營一間果蔬店。

鑒於當時因兒子沒有澳大利亞出生證明而無法跟著母親一起前來,不得不留在了家鄉,張源想利用目前通行的留學形式,以來澳讀書的名義,把兒子辦理來到澳大利亞,跟他們在一起,便於照顧。但他不是自己出麵,而是通過雪梨的親友出麵代其申請。在雪梨開辦有“新記“(Sun Kee Co.)號商行的陳麟(Chung Lun)是莞城人,至少在一八九十年代初之前便已來到澳大利亞發展,一八九五年便在雪梨唐人街開設了以他名字命名的公司,叫做“陳麟公司”(Chung Lun & Company),主要以生產女裝衣服為主,十年後其年營業額曾經高達二萬鎊,算得上是雪梨華埠數得上的大企業之一[4]。即便之後因種種原因而使企業的規模有所下降,營業額回落,但到一九三○年時,該公司的年營業額還能達到一萬鎊左右[5],可謂華埠成功的企業。當然,上述“新記”號商行很顯然是陳麟(或與人合股)注冊的專事銷售的另一間公司,但地址與其早年就已開設“陳麟公司”相同,即位於雪梨過羅士打街(Gloucester Street)一百二十號。從相關檔案的蹤跡來判斷,陳麟可能是在澳大利亞成的家,即或許是在澳大利亞與當地人(或第二代華人女子或混血華女)結婚,或許是回到家鄉(或者香港)成親後將妻子辦到澳大利亞一起生活,故其子女皆為在澳出生[6]。因此,當一九二一年澳大利亞實施《中國留學生章程》開放居澳華人在中國的子弟前來留學讀書時,陳麟就立即將其侄兒陳柱石(Chee Sek)申辦到雪梨留學讀書[7]。可見,對於親友的需求,他總是力所能及地給予幫助。至於陳麟與張源之間是親戚抑或隻是朋友關係,因檔案中沒有說明,不得而知。

根據檔案顯示,陳麟接受張源的委托之後,便立即以監護人的名義填好申請表格,遞交給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為年方七歲的張英申領留學護照和簽證。他以自己經營的“新記”號商行做保,允諾每年供給張英足鎊膏火,作為其在澳期間的所需費用。至於張英來到澳大利亞之後應該就讀哪間學校,因張源和陳麟未曾達成共識,後者便在所填申請表中特別備注說明,待張英抵澳後中視情而定。

中國總領事館收到申請後,很快便審理完畢。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總領事魏子京給張英簽發了號碼為349/S/23的中國學生護照;次日,澳大利亞內務部也按例準允了張英的留學簽證。按照流程,中國總領事館隨後將上述護照寄往中國,交由張英的家人接收。

在東莞的張英家人接到上述護照後,便開始了長達半年多的聯絡安排,為其赴澳預做準備。在找到了可以作為赴澳旅途中的監護人同行之後,家人也為張英找到了另外四位來自珠江三角洲其它縣份的赴澳小留學生結伴而行[8]。待一切準備就緒,這些小留學生的家人就約好讓他們一同去到香港,搭乘“獲多利”號輪船,於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抵達雪梨入境。張源則提前從距雪梨四百五十公裏之外的北部小鎮坦勿埠趕來,將兒子從雪梨海關接出來後,再搭乘長途巴士,回到自己的住處。

八歲的張英跟父母相聚一個星期後,就由父親安排,直接進入坦勿埠幼童學校(Infants School)就讀。他在這間學校念了一年半的書,直到一九二五年底學期結束。在學期間,他給老師的印象是衣冠整潔,按時到校,接受能力強,求知欲也旺,不到一年其英語能力便已達到熟練程度,畢竟是年紀小,學習新的語言上手快。此外,按照校長提交給內務部的例行報告,經一年多的學習及與當地同學朝夕相處,他的行為舉止和思維方式也基本上與本地學生趨同,並在此給自己取了一個英文名字,叫做“Cecil”(塞西爾)。

一九二六年新學年開始,他轉入坦勿埠男校(Tamworth Boys School)繼續讀小學課程。在這裏,他的數學成績相較其他本地同學要突出一些,其它方麵的表現雖時有反複,但大體上都令人滿意。到一九二九年七月底,他在該校順利地結束了澳大利亞的小學課程。從當年八月份開始,張英升入該校的中學課程。

可是從一九三○年上半年開始,原先算得上是令人滿意的好學生的張英變了:雖然在學校時表現仍然沒有什麽不同,但有兩天卻曠課不去學校上學,有十二天是因在校外頑皮,作為懲罰被警察帶到坦勿埠鎮外讓其自行走回來,還有三個下午則是呆在父親的店鋪裏幫手經營。更嚴重的是,五月一日,因其曠課及在外與遊手好閑的其他青少年混在一起,其父張源便在家裏數落他,張英不服而頻繁頂嘴,終致與父親叫罵而發生了衝突,氣急敗壞的張源情急之下就報了警。這一下,事情就搞大了。警察出警後將其以“滋擾父親罪”的名義拘捕,三天後坦勿埠法庭將其判決進入設在雪梨的少年管教所。坦勿埠男校和當地警察部門將上述情況報告給內務部後,內務部認為這一結果非常不利於這個中國學生,經一番討論後決定,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將其送返中國,這樣或許對其本人有利,對當地學校和其他學生更為有利。六月十三日,內務部秘書致函中國總領事館,將上述決定見告,希望後者與張英的監護人聯絡,安排船期送其回國。

直到這個時候,父親張源才意識到自己把事情搞大了,此結果非其所願,遂緊急向雪梨華社頗具影響力的東莞籍同鄉、利生公司(Lee Sang & Co.)的大老板葉同貴(Gilbert Yet Ting Quoy)[9]求援,希望後者憑借其在華社的影響力以及與中國總領事館的良好關係,讓其子張英能留下來,在澳洲繼續念書。葉同貴是急公好義之人,對同鄉的要求總是盡可能滿足,有難時也盡力幫助,因此,在聽完張源介紹的整個事件過程以及他的家庭情況之後,葉同貴決定接替同鄉張源的職責,即作為張英的監護人,出手幫助讓這位少年留下來完成學業。於是,他馬上找到已經從美利濱(Melbourne)搬遷到雪梨的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與總領事宋發祥商討如何解決此事。他認為,張英剛剛十四歲,在這個年齡犯點小錯是不可避免的,何況此時正好也是處於青少年反叛期,情緒和行為都比較容易衝動,隻要正確引導,是可以讓他學會做人,日後成為社會棟梁之才的。事實上,所謂滋擾父親罪名,隻不過是當時雙方都沒有控製好脾氣和態度而導致;而其父報警的目的,也不過是想讓他冷靜下來而已,並不是想讓他成為法庭審判的對象。對此,其父張源也很後悔當時的報警決定。現在的問題是,由於上述錯誤,張英已經得到了最大的懲罰,這已經給了他個人很大的教訓。但這樣的年齡,還是應該上學為上策。當然,此時再讓他回到坦勿埠上學的話,因曾在此受到審判懲戒而有較壞的影響,不利於他的正常成長,最佳之道是讓他離開坦勿埠,到其它地方入讀一間私校,當然最佳之處便是雪梨,這樣他就可以吸取教訓,並可在校規和學風嚴謹的私校環境中完成學業。葉同貴建議讓張英入讀私校,是基於一九二六年實施的《中國留學生章程》修訂條例規定,一旦此前入讀免費的公立學校的學生要轉學到他處,就須跟此後從中國來澳留學的其他學生一樣,必須入讀收費的私校,方才可以得到內務部的準允。對此,宋發祥總領事深表同意,遂於六月二十五日致函內務部秘書,懇請他本著基督耶穌憫人之心,給這位少不經事的中國學生一個機會。

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信函後,也覺得此前的那個將張英送回中國的決定似乎太過絕情了點,確實不利於一個少年兒童的學習和成長,因而認同了葉同貴的建議。但要轉過彎子,還是需要一兩個台階來下。二天後,他致函宋發祥總領事,詢問如果內務部同意了上述請求的話,希望告知打算將張英安排進入哪間學校,屆時他將住在什麽地方,亦即誰將會成為代理監護人。宋總領事見事情有轉機,馬上便於六月三十日複函,告知將由葉同貴充任監護人,張英也會住在位於中國城喜街(Hay Street)的利生公司宿舍裏,並將會安排他入讀位於雪梨城裏必街(Pitt Street)的都市商學院(Metropolitan Business College),繼續修讀該學院裏提供的中學課程,學費則由其父親負責支付。七月八日,內務部秘書通知宋總領事,同意了上述安排,亦即撤銷了此前的決定,準允張英留在雪梨繼續讀書。

而在此過程中,張英則仍然呆在少年管教所裏,按照規定,如果要從這裏釋放出來,還需要經過內務部與鳥沙威省少兒事務部的溝通和批文,方才可以自由。隨後,宋總領事通過與內務部和少兒事務部經過約一個月的公牘往返溝通,到八月十五日,葉同貴終於將張英從少兒管教所領了出來,並當天就為其在都市商學院注冊,讓其入學讀書。由此直到次年三月底的半年多時間裏,他在學校的各項表現都令人滿意。

然而,從一九三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張英卻從都市商學院退學了,理由是家裏的財政狀況難以支撐其在私校繼續讀下去,他隻得轉而就讀公立學校。此事過去了將近二個月,商學院才將結果通知內務部。內務部得知消息,立即指示雪梨海關核查張英到底去到什麽學校念書。六月三日,海關查實張英離開都市商學院後,於三月三十日注冊入讀庫郎街公學(Crown Street Public School),迄今為止,學校對其在校表現和學業都表示滿意。對此,內務部秘書認為張英轉學到公立學校屬於違規,應該予以糾正,遂於六月十一日致函中國總領事館,要求其協助糾正上述錯誤做法,為張英重覓一間私校入讀。八月二十四日,在雪梨海關的配合下,張英被轉學進入位於中國城附近的華英學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就讀。

就在這個時候,中國總領事館站出來,就為何要讓張英轉學到免費的公立學校的原因作了一番解釋,並請求內務部對此轉學予以特別通融,將其視為特例批複。九月三十日,中國總領事館致函內務部秘書,首先希望內務部能給張英永久或長期居民的待遇,因為在其家庭裏就他一個人是個例外:他的父親已經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母親也是澳大利亞出生的公民,他的幾個弟妹都是在澳大利亞出生,唯獨隻有他一個人是父母在中國探親時生在那裏,可是他本人在八歲時便來到澳大利亞,一直生活到現在。他的父母及其家庭以及生意都在這裏,他也基本上按照澳大利亞人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準則行事,顯然,他也應該跟他們一樣,可以去到公立學校讀書。中國總領事館表示,一些華人雖然曾經獲得了永久居民資格,但由於其長期離開澳大利亞回國探親等原因,而最終被取消資格;張英與他的家人顯然是不同的,幾乎所有的時間都是住在這裏的,這也是中國總領事館希望內務部考慮給張英上述待遇的主要理由。再者,原本張英來此就是讀的公立學校,隻是中途發生上麵的變故,方才去到私立學校。但現在張源的生意不景氣,開銷又大,難以負擔私立學校高昂的費用。盡管按照現在的條例,張英確實是應該去上私立學校,隻是考慮到上述困難,還是應該讓他去公立學校合宜。葉同貴先生也了解到了張源麵臨的困難,也明白執行條例亦是中國總領事館和中國學生的本份,但他表示,如果內務部長對於改變張英的待遇感到實在為難的話,他將不會袖手旁觀,會全權負擔其張英的學費,讓他按照規定去讀私立學校。

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信函後,覺得有一定道理,但到底張源和瑪麗二人在澳大利亞生了多少孩子,內務部並不掌握這些信息,便於十月七日複函表示,如果能提供這些孩子的出生證明等等,對其將此事提交給內務部長做最後的決定將會有很大的幫助。十一月二十七日,新任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陳維屏將前述張源和李瑪麗在中國的結婚以及他們夫婦二人先後回到澳大利亞的不同年份等情況作了一番介紹。在此,陳維屏總領事表示,實際上張英是在一九一七年三月份出生的,距其父張源婚後於一九一六年八月返回澳洲過了大約七個月的時間,亦即他是在得知妻子懷孕之後才離開中國。此前在遞交張英的留學申請時將其年齡提前了一歲,是想在申請時使他的年紀看起來大一點,讓人感覺他正好是入學讀書的年齡,這在當時那種父母希望盡快將兒子申請前來澳大利亞讀書和團聚的情況下,如此操作是可以理解的。現在算起來,實際上張英還不到十五歲的年紀。李瑪麗於一九二三年從中國回來澳大利亞之後,當時就把其澳大利亞的出生證交由雪梨海關保管,自己就與丈夫一起去到坦勿埠,在那裏的皮爾街(Peel Street)上開設一間蔬果店謀生;直到不久前,因經濟不景氣,他們將店鋪關掉了,現在租地種菜為生。自中國回返澳洲之後,瑪麗至今又給張源生了五個孩子,他們之中除了老二是兒子剛剛上小學之外,其餘的都還太小,都呆在家裏由瑪麗照看。陳維屏總領事將這個家庭在澳洲所生五個孩子的出生證明一一附上,希望內務部長即便出於同情,也要幫幫他們,將張英的待遇予以改變,換言之,即批準他成為澳大利亞永久居民,使之可以入讀公立學校,減輕其家庭負擔。

在核實了張源夫婦隻是那一次回國探親之後再也沒有離開過澳大利亞,他們在坦勿埠所生孩子的出生證明也都核對無誤等情況之後,內務部秘書將申請張英成為永久居民的事情提交給內務部長做決定。內務部長確實也對張家的情況表示同情,隻是張英的情況與現行的法律不符,因為永久居民法律規定,如果在海外出生的澳大利亞永久居民的孩子三歲之前來到澳大利亞,是可以申請成為澳大利亞永久居民的,但張英入境澳大利亞時,無論是原先所說的七歲,或者是現在改正過來後的年齡六歲,都已經遠遠超過了上述規定的年齡。他考慮到要改變法律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而且也不能隨隨便便開這個口,不然就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循例申請。因此,一九三二年一月十三日,他拒絕了上述申請;但是,為了表示對張家的同情,他特批張英可以去到公立學校念書,直到他畢業為止。

於是,張英在入讀華英學校半年之後,從一九三二年一月底新學年開學後,又得以重返庫郎街公學念書,仍然還是住在葉同貴提供的“利生公司”宿舍裏。在這裏,他又變得跟以前一樣,遵守校規,按時出勤,學習認真刻苦,各科學業都能按計劃完成,其進步總是受到老師的好評。到一九三三年底,他順利地完成了在庫郎街的中學課程。

一九三四年二月十日,十七歲的張英陪同母親從雪梨搭乘“南京”(Nankin)號輪船,駛往香港回國,他的檔案到此終止。檔案中沒有任何文件說明他此後還想重返澳大利亞繼續求學,也許就意味著他此番回國將是一去不返,準備在中國繼續求學深造,或者就此走向社會,進入職場。至於他的母親李瑪麗,顯然是陪著大兒子回國探親,之後還將回來澳大利亞,畢竟她還有另外五個孩子年幼,需要予以照看撫養[10]。隻是無論是她還是張源,目前都無法在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中找到此後與他們相關的宗卷,無法探知他們此後的去向。

一九二三年(具體日期不明),陳麟代張源以監護人名義,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領張英赴澳留學的護照和簽證。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魏子京給張英簽發的學生護照。

一九一六年十月,李迪(Dick Lee)申辦的回頭紙。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Jong Yeung (Cecil Young)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3/121


[1] Jong Yuen, includes photograph, NAA: SP42/1, C1915/5016。

[2] Bing You, Wing Lee, Jong Yuen, Shir King, Foo Gum, Sam Lee, Sing Kwong, Go Tong and Chat Sam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90], NAA: ST84/1, 1915/181/21-30。

[3]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CEDT) - Name: Dick Lee (of Cairns) - Nationality: Chinese - Birthplace: Canton - departed for Hong Kong per TAIYUAN on 29 December 1916, returned to Cairns per ST ALBANS on 31 August 1919, NAA: J2483, 220/75。

[4] Chung Lun's nephews, NAA: A1, 1912/8221。

[5] Chung Lun Exemptin certificate – staff, NAA: A1, 1931/622。

[6] Chung Lun and two children, Thomas Chung [or Chung Lun] and Ella Muriel Chung Lun [includes 1 photograph of each child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134], NAA: SP42/1, C1922/1563; Ella Muriel Chung Lun [2 photographs attached], Frank Roydon Anthony Chung Lung, Dorothy Olive Chung Lun [passport attached with birth certificate], Elizabeth Howe Chung Lun [Box 48], NAA: SP244/2, N1950/2/5071。

[7] Sek, Chee - Student's passports, NAA: A1, 1925/24467。

[8] 這四位留學生分別是來自增城的區珠(Oh Gee)和陳鶴齡(Chan Haw Ling)、香山(中山)縣的蕭耀輝(Sue Yow Fay)和同樣是東莞縣的張秉衡(Cheong Bing Hing)。見:Ah. Gee.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5/226; 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Fay, Sue Yow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6/15566; Cheong Bing Hing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32/495。

[9] 詳見:GILBERT YET TING QUOY [correspondence of the Collector of Customs relating to immigration restrictions] [2 pages] [box 6], NAA: SP42/1, C1903/10361; Application for Domicile Certificate by Gilbert Yet Ting Quoy, NAA: A1, 1903/7344。

[10] Mary Lee [Approval for subject to remain permanently in Australia; includes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form] [box 320], NAA: SP42/1, C1936/1792。這份檔案宗卷顯示,李瑪麗在一九三五年返回了澳大利亞,並重新獲得了在澳大利亞的永久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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