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廿二):增城黃進鴻
增城黃沙頭村
增城縣黃沙頭村也是屬於新塘鎮下屬的一個村莊,出生於一九一○年二月二日的黃進鴻(Wong Ching Hung)便是該村人氏。從檔案上所表明的關係來說,黃欽(Wong Home)是黃進鴻來澳留學的監護人,但澳大利亞政府的文件中並沒有直截了當地將其視為前者的父親,他本人在申請表中也沒有特別說明這一點。因在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中查找不到與黃欽英文名相關的任何文件資料,無法得知他是何時來到澳大利亞謀生發展的,隻是在這份檔案中顯示,他是開設在雪梨(Sydney)唐人街的一間銷售雜貨與蔬果的商鋪“新萬利”(Sun Man Lee & Co.)號的東主之一[1]。上一年擔任從紐西蘭(New Zealand)來雪梨留學的叉厘黃(Charles Wong [Wong Yeung Yee])監護人和財政擔保人的黃汝欽,實際上就是黃欽[2]。由此可以推測的是,黃欽也是黃沙頭村人,可能是黃進鴻的父親,也可能是其叔父或者伯父,也可能就是其同宗長輩,其抵澳發展的年份與當時增城縣其他鄉人來到此間謀生和發展的年份應該大體相若。在《中國留學生章程》最初實施的那幾年,主要由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負責留學護照和簽證的審核處理,隻要通過中國總領事館的評估,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內務部基本上都會核發入境簽證給申請者。由此,即便黃欽不是黃進鴻的親生父親,但在申請表中對自己與護照和簽證申請者之間的關係予以模糊處理,以監護人和財政擔保人的身份出現,法律意義上也是成立的。從常理上推測,這顯然也是黃進鴻的家庭與黃欽經多次協商(包括所需費用的支付等等)而達成共識的結果。
一九二三年八月一日,黃欽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辦時年已屆十三歲的黃進鴻赴澳留學手續,為其請領學生護照和入境簽證。他以自己參與經營的“新萬利”號商鋪作保,承諾每年供給膏火“供足”鎊(他在英文欄上更明確地寫明是二百鎊)給黃進鴻,作為他在澳留學期間所需的學雜費和生活費等項開支,要將他辦來雪梨唐人街附近的鄺浪街皇家學堂(Crown Street Public School)讀書。中國總領事館接到上述申請後,經三個多月的審理,便於當年十一月廿七日由總領事魏子京給黃進鴻簽發了一份號碼為352/S/23的中國學生護照,並在二天後由內務部在該護照上鈐蓋了入境簽證章。然後,中國總領事館按照黃欽所提供的地址,將該護照寄往香港的金山莊同亨裕號洋行,由後者負責轉交給護照持有人並安排赴澳行程。
接到上述護照後,同亨裕號洋行很快便與黃進鴻的家人取得聯絡,並通過自己的客戶網絡,安排好了黃進鴻旅程中的監護人並訂好船期。待一切安排妥當,黃進鴻便去到香港,由此搭乘來往中澳之間的班輪“域多利“(Victoria)號,於一九二四年二月四日抵達雪梨。
雖然黃進鴻當天就被黃欽從海關那裏接了出來,但附有相當嚴厲的條件:他在航行途中罹患了疥癬,海關檢疫部門在放行之前對他進行了全麵檢查,雖然允許他出關,但規定他必須接受定向治療,並由衛生檢疫部門對其定期檢查;同時,在此期間他也不能進入學校就讀,以免傳染給別的孩童。為此,直到三個月之後,衛生檢疫部門於五月五日對其身體進行了最後一次檢查,確認其完全痊愈之後,才將他從衛生防疫監控的名單中除名。
一九二四年五月六日,即在海關檢疫部門宣布黃進鴻獲得完全自由之次日,他正式注冊入讀鄺浪街皇家學堂。學校提供的例行報告顯示,他的在校表現和學業都令人滿意,被認為是一個遵守校規潛心向學的好學生。由此看來,在赴澳留學前,他顯然已經接受過一定的英語學習,因而到了新的環境後可以很快適應。學校提供的有關他在校表現的報告非常簡練,沒有特別說明因語言問題導致其學習困難,可能就與其此前對英語具一定的認識有關。隻是他在這裏隻讀了大半年時間,到年底學期結束,就從該校退學。一九二五年新學年開始,十五歲的黃進鴻轉學到蘭域預科學校(Randwick Preparatory School)念書。進入該校之後的一年半時間裏,他獲得的評價與在鄺浪街皇家學堂一樣,被學校認為是熱心學習,努力完成所有課程作業,聰穎向上的好學生,且基本上保持全勤。
但從一九二六年下半年開始,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先遵守校規學習努力的黃進鴻突然變成了另外一個人,不去上學,隨意曠課,最終於八月二十二日開始徹底從學校的課堂上消失,不見了蹤影。十月十一日,忍無可忍的蘭域預科學校校長將此事向內務部做了匯報,後者遂指示雪梨海關對黃進鴻的去向予以核查。到這個月的月底,海關稽查人員在鄺浪街皇家學堂找到了黃進鴻。據該校教務處的記錄顯示,他是在九月二十日重新返回該校就讀,除了二天病假之外,他保持了全勤,且各方麵表現都尚稱令人滿意。內務部見到這一結果,覺得還算差強人意,也就不再追究他此前的曠課行為,也對其轉學予以默認;到次年初中國總領事館按例為這位中國留學生申請簽證展延時,內務部也沒有留難,很爽快地予以批複。
可是這樣的情況隻是維持了半年時間。一九二七年五月十三日之後,十七歲的黃進鴻又故態複萌,再一次從學校課堂上消失不見了蹤影。七月初,鄺浪街皇家學堂校長不得不將這位中國學生的曠課行為及不辭而別的情況報告給了內務部。這一次,雪梨海關根據內務部指示詢查的結果就與上一年大為不同,即有人看到這位中國學生離開學校後就呆在黃欽的“新萬利”號商鋪裏。據此,內務部認為黃進鴻退學的目的,就是為了到黃欽的商鋪中幫工,而不允許中國學生在澳期間打工是內務部嚴守的規矩。為此,內務部秘書便在八月十六日致函中國總領事館,以黃進鴻嚴重違規為由,要求其盡快將該學生遣返中國,換言之,就是取消其留學簽證。
中國總領事魏子京接到上述公函後感到震驚,覺得有必要先核實一下再采取行動。經與黃欽取得聯絡後,得知後者實際上並不知道其被監護人已經曠課達數周之久,還以為他仍像以前那樣每日正常去上學。而黃進鴻呆在“新萬利”號商鋪裏亦屬於正常現象,因為他日常就住在這間商鋪裏;而在放學之後的時間裏有人見到他出現在商鋪裏,亦是大概率的事情,因為放學後的時間他也必須要回到這裏住宿。經了解到他的曠課情況後,黃欽表示,他將督促其重返學校念書,並會與學校保持聯絡,以確保其正常上學;為此,他懇請魏子京總領事向內務部陳情,給予黃進鴻一個機會。此後一旦發現他繼續出現曠課行為,屆時他便不再袒護,亦會協助中國總領事館及海關當局將其遣返。由是,魏子京總領事於九月五日複函內務部秘書,告知所了解到的情況以及黃欽的期望,望其收回成命,以觀後效。
內務部秘書接到魏子京總領事的上述信函後,覺得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總是不放心,決定再核實一下才予以回複。九月十四日,他向海關發出指示,希望將黃進鴻重返學校後的情況再去詢查一下,如果情況不符,應對其采取遣返行動。十月七日,海關報告說,自五月中離開學校後,黃進鴻事實上便再也沒有回到學校,終日留連忘返於賭場番攤之間,即便是在總領事與黃欽交談溝通後,這種情況也沒有改變。海關人員也去到“新萬利”號跟黃欽核實過黃進鴻的情況,這位商鋪東主現在也對此無能為力,轉而希望海關協助,盡快將其遣返。海關也了解到,黃進鴻現在還付錢給他人,讓其寫信給中國總領事館,謊告說他此時在校上學,且表現良好,企圖利用中國總領事館蒙混過關。獲得上述信息後,內務部已經明白這位中國學生業已無可救藥,便重申其遣返令。為此,海關已經采取措施,一是找到黃進鴻本人,二是盡快落實當月從雪梨港出發的輪船日期,將其遣返。
於是,在海關執法部門的努力以及黃欽的配合下,十七歲的黃進鴻終於在十月十九日被送上從雪梨駛往香港的“太平”(Taiping)號輪船上,將其遣返回國。待上述事情處理完畢,內務部秘書方才於十一月五日複函魏子京總領事,通告了這一結果。事已至此,魏子京總領事也算是鬆了一口氣,因為他也不願意出現這樣的中國留學生,讓他這位駐外機構負責人在處理這樣的事情時十分為難。
從一九二四年初入境,到一九二七年十月離境,黃進鴻在澳留學未滿四年。期間他因初抵澳洲時身患疥癬而被強製治療達三月之久,以及此後曠課退學又有近半年時間,實際上他真正在校讀書也就三年左右。他在進入十七歲前後時期出現的那些曠課等反常行為,或許與青少年的逆反期有關,隻是無論是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以及相關機構,都未有對此引起重視,及時加以引導,終於導致了他被遣返的局麵。
一九二三年八月一日,黃欽以監護人和財政擔保人的身份,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辦時年已屆十三歲的黃進鴻赴澳留學手續,為其請領學生護照和入境簽證。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廿七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魏子京給黃進鴻簽發的中國學生護照。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Wong Ching HUNG - Chinese student, NAA: A1, 1927/2279
[1] 根據鳥修威省檔案館(NSW State Archives & Reocrds)所藏該省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工商企業注冊記錄,新萬利號重組注冊的日期是一九一九年九月二日,有三個股東,未有黃汝欽的名字,也許他是此後加股補進去的。見:https://records-primo.hosted.exlibrisgroup.com/permalink/f/1ebnd1l/INDEX1824677。但檢索雪梨中國報紙,新萬利號早在一九○六年之前便已設立。見:“救濟同胞”,載雪梨《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六年十月十三日,第五版。
[2] Yee, Wong Young and another - Student passports, NAA: A1, 1926/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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