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林彪和“四人幫”分開來
不平
文化大革命中有兩大幫派: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基本上已是共識。文化大革命以後,官方一向是把林彪和“四人幫”拴在一起的,或者說是,把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拴在一起,說到“迫害”,一定是“受林彪、‘四人幫’迫害”,說到“鬥爭”,一定是“和林彪、‘四人幫’作鬥爭”。1980年公審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更是引起了一些人對此憤憤不平:怎麽能把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綁在一起?林彪集團可是和江青集團作鬥爭的呀!下麵的一些文字比較有代表性。
毛主席去世之後,鄧小平、彭真有他們特別的政治目的,硬是人為地樹起了一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這是根本違背曆史事實的。從文化大革命以來,我們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是完全正確的。沒有軍隊抵製江青一夥,就沒有軍隊的穩定,沒有軍隊介入文化大革命,江青一夥就要奪取更大的權力,這不是危言聳聽。黨的十大,上海幫奪取了中央很大部分權力,不就是事實嗎?但奇怪的是,毛主席去世後,對我們過去反江青一夥的曆史事實不僅不承認,反而要把江青一夥同我們捆在一起,實行公審,這連江青都不承認。他們硬要把林彪與江青綁在一起進行審判,實際上就是要審判毛主席的九大政治局,從而審判毛主席和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從而把我們做了這些反毛主席“英雄們”的墊腳石,這就是我們黨有史以來最大的冤案。
所以邱會作堅決反對“把林彪與江青綁在一起進行審判”。那麽要不要“把林彪與江青分開來進行審判”?邱會作沒有說。在說到“羅瑞卿案”的時候,《邱會作回憶錄》說:
林彪陣營有一批能人,這是優於賀、羅陣營的,特別是林彪同毛主席的關係特別密切,這也是特別的優勢。
所謂的“林彪陣營”,不就是“林彪集團”麽?隻不過當時江青集團還沒有崛起,所以邱會作把對立麵說成是“賀、羅陣營”。當然,這其實是在瞎說,哪裏有什麽“賀、羅陣營”?看看邱會作所說“我從一九五九年就是軍委辦公會議成員,天天和羅在一起辦公,羅對我有拉也有打,但對我的工作支持還是多的”。看看吳法憲所說“從一九五〇年我到北京以來,羅瑞卿真的對我一直不錯,我們倆的關係很好,現在他挨批鬥了,卻要我來衝鋒陷陣,提這個‘四條’,我實在是下不了這個決心。”這像是存在“賀、羅陣營”的模樣麽?不過,“林彪集團”是確實存在的。《邱會作回憶錄》中還有文字:
九大之後、黃、吳、李、邱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員了,可以同桌共議了。關於林總、江青之間的問題,我們四人之間無話不說了,我們四個人的關係起了質的變化。黃說:“過去有些事沒有同你們說,有過去的情況。現在就會一切都同你們說的,毫無保留了。不僅如此,過去沒有同你們說過的事,也會同你們說的,補上這一課。因為事情都有一個發展過程,過去的事不同你們說清楚,就不能為你們了解今天。我們是一根繩子上的螞蚱,出了什麽事,我們一個也跑不了的。你們怕不怕?要是怕也可以退出。”說完他自己笑了起來。
再來看看下麵的效忠信。
這樣的效忠信是不是表示“我們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要問邱會作了。
邱會作的文字至少說明了“林彪集團”的存在。至於“江青集團”的存在,恐怕沒有人會有異議。
所以問題是,要不要把“林彪集團”和“江青集團”分開來?
筆者是讚成把他們分開的。還別說,很多的老百姓也是把他們分開的。為了滿足一些人的“林、江有別”的欲望,筆者收集了一些資料,看看當年老百姓是如何“區別對待”林彪和江青的。
大數據
有人信奉一種奇怪的邏輯:林彪和“四人幫”作鬥爭,“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老百姓反對“四人幫”。言下之意,不大好意思直接說出口的是:林彪集團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擁護林彪。
我們來看看當年的老百姓是怎麽看待林彪和“四人幫”的,看看當時的民心。
文革以後,各地出版了很多的地方誌。這些地方誌多數還是沿襲了官方的一貫說法,把林、江兩個集團捆在一起批判。不過,也有一些《地方誌》把林彪和江青兩個集團區別開來。我們來看看本人找到的幾個信息。下麵是《山東省司法誌》中的文字。
各級法院認真查閱了“文化大革命”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期間判處的全部現行反革命案和部分刑事案件16700起,查出三類案件1083起,其中純屬三類案件的164起,非純屬三類案件的919起,屬於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幫”的326起,為鄧小平鳴不平的94起,這些案件判處時間,1968年2月以前(群審群判時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軍管時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複後)197起。如莒縣劉官莊公社呂莊大隊傅春綠,男,中農出身,28歲,高小畢業後於1966年5月應招到臨沂礦務局莒縣煤礦當合同工。為人忠厚耿直,工作一貫積極。文化革命開始後,有人動員他寫大字報打倒幹部,他不寫,說“不符合大方向”。1968年2月12日去北京,他把親筆書寫的題為《炮打江青小賤妃,火燒林彪狗奸寧(佞)》大字報放在天安門東觀禮台下地麵上,被當場抓住,押回山東審理。臨沂地區公安軍管會於1968年5月9日以現行反革命判處付春綠死刑,立即執行,在上報複核期間,於1970年1月12日在獄中死亡。根據中央(1976)23號文件精神,臨沂中院報經地委和省院同意,為其平反昭雪,恢複名譽。
先說說其中有關傅春綠的文字。《山東省誌大事記》也提到傅春綠,文字如下。
(1968年)2月4日臨沂礦務局莒縣蘭官莊煤礦青年工人傅春綠,書寫《炮打江青,火燒林彪》的大字報。12日,親自貼到北京天安門牆上。為此,被逮捕入獄,判處死刑,1970年1月12日慘死在獄中,時年28歲。1978年9月3日,中共莒縣縣委召開大會,為傅春綠平反昭雪。
比較《山東省誌大事記》和《山東省誌司法誌》,說的都是傅春綠,但是,大字報的標題不同,貼(放)的地方也不同,一個是“北京天安門牆上”,一個是“天安門東觀禮台下地麵上”。不過這些都是枝節問題,傅春綠的事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從標題上說,《山東省誌司法誌》更為可信。
《山東省誌司法誌》也有點說得不太清楚。1968年5月9日上報,1970年1月12日尚未批複,時間上有點過長。在當時,這樣的案子會拖上一年半,不可思議。怎麽回事?是否為筆誤引起?不清楚。
《山東省誌司法誌》中提到的三類案件為:反林彪,反“四人幫”,為鄧小平鳴不平。總數為663+326+94=1083。那麽有沒有既反林彪又反“四人幫”的?應該怎樣歸類?文字中緊接著提到的傅春綠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到底是把他歸入“反林彪”還是“反‘四人幫’”呢?所以,對於數字的精確度筆者並不完全相信,但是,筆者相信這些數字大致上應該不差的,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討論。除了《山東省司法誌》以外,其他也有一些地方誌把林彪和“四人幫“分開來。下麵是筆者收集到的。
《濟南法院誌》(453頁):
複查組首先複查因反對林彪、“四人幫”和為鄧小平同誌遭誣陷而鳴不平而判刑的案件(簡稱三類案件)。複査“三類”案件106件,其中:市中級法院判處30件,區縣法院判處76件;案件中因反對林彪被判刑56件,反對“四人幫”被判刑48件,為鄧小平鳴不平被判2件。經複査,維持原判27件,減輕刑罰22件,免予刑事處分4件,宣告無罪53件。
棗莊市誌:
(二審刑事案件)從1977年3月開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對因反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和為劉少奇、鄧小平被誣陷鳴不平而被判刑的“三類案件”進行了複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並作了改判無罪處理。對全市判處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審查,查出“三類案件”31件34人,其中純屬“三類案件”的8件9人,非純屬“三類案件”的23件25人;反對林彪的17件19人,反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13件14人,為鄧小平同誌被誣陷鳴不平的1件1人。對排查出來的“三類案件”實事求是地進行了處理。其中宣告無罪的23件26人,改變性質和減刑的6件6人,維持原判的2件2人。
延安地區誌審判誌:
“文化大革命”中處理的案件不少是事實不清,真假不分。各地在辦案中,首先注意弄清事實真相:一是查閱原處理案卷,弄清原定案事實根據;二是內查外調,核定原定案事實有無出入;三是分析研究,確定可靠證據。在弄清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各地堅決依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把出於反革命目的、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同因一時一事不滿而說錯話、辦錯事的人區別開來;把政治問題同思想認識問題區別開來;把刑事犯罪同一般違法亂紀行為區別開來,慎重處理每個案件,基本做到全錯的全平反,不留尾巴;部分錯的部分平反,不錯的不平反。從1978年10月份開始,至1979年底,共複查“文化大革命”中判處的各類案件4515件5372人,占全區“文化大革命”中判處案件總數4543件5419人的99.3%。複查反革命案704件923人,複查糾正的情況:宣告無罪482人,免予刑事處分71人,減輕刑罰83人,維持原判156件287人,宣告無罪和部分改判的占複查案件的78%;在反革命案件中,有“三類案件”55件(其中反對林彪的22件,反對“四人幫”的28件,為鄧小平遭誣陷鳴不平的5件),這些案件中有純屬的10件,主罪12件,兼有的33件。經複查宣告無罪45件,占82%,免予刑事處分5件,減輕刑罰2件,占12%,改變定性,刑期不變的3件,占6%。
《安徽法院誌》:
據各地市不完全統計,到1978年1月底止,全省清查出上述“三類案件”173件,173人,其中為鄧小平鳴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對“四人幫”的45件45人,反對林彪的38件、38人。已複查處理81件,其中宣告無罪的42件,改判免予刑事處分的3件,減輕刑罰的26件,維持原判的10件。為解決當時複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中共安徽省委於1978年3月專門召開了各地、市、縣委分管“揭批查”運動的書記會議,研究製定了《關於認真做好冤錯案件平反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各地黨委遵照執行。之後,省委直接抓了中共縣趙樓大隊支部書記王瑞英和巢湖維尼綸廠青年工人房文淮等冤案的平反工作,並在《安徽日報》上公開報道,有力地推動了複查反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同年8月貫徹全國第八次和全省第十五次司法工作會議以後,各級法院都把複查糾正冤假錯案,作為聯係實際揭批林彪、“四人幫”,肅清流和影響的重要內容,加快了工作進度。到年底,全省共複查各類刑事案件8357件,其中宣告無罪的1202件,改判免予刑事處分和減輕刑罰的1031件,改判麵為26.7%。在複查的案件中,“三類案件”591件,平反糾正了450件,占76.1%;“惡攻”案件1064件,平反糾正546件,占51.3%.
《金華法院誌》:
至1979年全地區査閱了1966年至1976年案件5521件,5673人。査出需要複査的1422件,其中因反對林彪而被判刑的93件,因反對“四人幫”(王洪文,江青,張春橋,姚文元)而被判刑的51件,因替鄧小平同誌蒙受冤屈而鳴不平遭判刑的15件,因所謂“惡毒攻擊文化大革命”而被判刑的338件,其他反革命案件168件,其他刑事罪案757件。複査辦結323件,其中維持原判49件,改判101件,宣布無罪平反的93人。另外減刑5人,免刑3人。冤案54人錯案43人,明顯是三類案件,因尚在複查,當時被告人仍繼續關押的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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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林彪 |
反“四人幫” |
為鄧小平鳴不平 |
山東省誌司法誌 |
663 |
326 |
94 |
濟南法院誌 |
56 |
48 |
2 |
安徽法院誌 |
38件38人 |
45件45人 |
90 |
棗莊市誌 |
17件19人 |
13件14人 |
1件1人 |
延安地區誌審判誌 |
22件 |
28件 |
5 |
金華法院誌 |
93件 |
51件 |
15 |
比較有趣的是《綿陽市審判誌》,沒有分類,但是突出了“林”。文字如下(195頁)。
經過艱苦努力對“三類案件”清理複查結果,純屬反對林彪、江青案件的4件均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有其他罪為主,因涉林判刑過重改判16件;在法律文書上有涉“林”事實,但不影響主要罪行隻作修改判詞的154件;純屬為鄧小平同誌鳴不平而判刑的8件均全部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從以上數據來看,《安徽法院誌》和《延安地區誌審判誌》上反對林彪的比反對“四人幫”的少,其餘的幾個地方誌都是反林彪的遠多於反“四人幫”的。這裏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第一、反對林彪的發生在1966年至1971年,五年之間,反對“四人幫”的發生在1966年至1976年,十年之間。而且,反“四人幫”的很多發生在1974-1976年,特別是“天安門事件”期間。《安徽法院誌》很有代表性:“其中為鄧小平鳴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對‘四人幫’的45件,45人,反對林彪的38件、38人。”“為鄧小平鳴不平”,明顯的就是發生在天安門事件期間。因此,可以說,在1966-1971年期間,在林彪與“四人幫”共存的文革前期,在中國最黑暗的時期,在曆史上、世界上最惡的惡法——“公安六條”肆虐橫行的時候,在二當家發出了“全黨共誅之,全國共討之”的屠異令的時候,思想犯、言論犯、反革命犯,主要的就是反林彪。即使是既反林彪也反“四人幫”的,基本上也是以反林彪為主。
當然,分析起來,還有其他的一些特點。一是刑罰的酷烈程度不同,文革前期反對林彪的,死刑、重刑屢見不鮮,文革後期反對“四人幫”的,鮮有死刑。另一個特點是,反對林彪的基本上都是散兵遊勇,各自為戰,星星之火,雖然也有一些小的團夥,而反對“四人幫”的,多在天安門事件期間,多有群聚的性質。正因為刑罰的酷烈程度不同,文革早期的反抗,很多是以匿名的形式,很多是匿名信;文革後期,很多是公開的大字報。文革早期反對“四人幫”也有。其原因大致如下:從曆史上看,張春橋曆史不清,江青曆史很醜,姚文元“出身不好”(姚蓬子之子)。從現實中看,江青在文革中頤指氣使,幹了不少壞事,上海市反對張春橋的人不少,姚文元則是因為他作為“金棍子”,發表《評新編曆史劇〈海瑞罷官〉》《評“三家村”——〈燕山夜話〉〈三家村劄記〉的反動本質》等。而反對林彪的,基本上就是針對其言論。
魯迅說:
所以中國一向就少有失敗的英雄,少有韌性的反抗,少有敢單身鏖戰的武人,少有敢撫哭叛徒的吊客;見勝兆則紛紛聚集,見敗兆則紛紛逃亡。
其實,文革早期的英烈們,正是曆史上這類“少有”的人。
下麵再具體分析一下《山東省誌司法誌》中的數字。
屬於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幫”的326起,為鄧小平鳴不平的94起,這些案件判處時間,1968年2月以前(群審群判時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軍管時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複後)197起。
可以看到,1973年以後的197起,基本上都是反對“四人幫”和為鄧小平鳴不平的。作一個算式,663+326+94=1093,85+807+197=1089.數字大致相合。從文革開始到1973年6月,85+807-663=229.也就是說,即使這229件案件全部發生在文革開始到1971年,而且全部是反江青的。也隻占反對林彪的三分之一。老百姓對林彪是什麽態度還不清楚麽?當然,數字不是很精確,有很多案件是交叉的,傅春綠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但反林彪的多於反江青的案件大致上不錯。
比較林彪和“四人幫”,林彪可是在“公安六條”上明令不準“攻擊”的,“四人幫”則是需要將“攻擊”罪“推而廣之”的。可是,人們還是挺身而出,反林彪多於反“四人幫”的,這還不夠反映中國的民心嗎?說當年有成千上萬的人反對林彪,是說得少了,如果說,當年有成萬上十萬的人反對林彪,恐怕還是少的,這還不夠反映中國的民心嗎?
文革中打擊“現行反革命”,有兩件大事,一是中央發布“公安六條”,二是中央號召開展“一打三反”運動。“公安六條”,其全稱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幹規定》,於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名義出台,並布告全國。其中部分內容,尤其是臭名昭著的第二條,如下:
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思想掛帥下的、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大民主運動,它把廣大群眾的革命積極性調動起來了。形勢大好。沒有無產階級專政,就不可能實行人民群眾的大民主。公安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須適應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形勢發展的需要,采取恰當的方式,加強對敵人的專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連的正常進行,保障無產階級的革命秩序。為此,特規定:
(一)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放毒、搶劫、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暗害、衝擊監獄和管製犯人機關、裏通外國、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等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
1979年2月17日,由公安部建議並經黨中央批準,宣告將“公安六條”撤銷。
“一打三反”運動,是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認為當時的國際和國內形勢是:“蘇修正在加緊勾結美帝,陰謀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國內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機蠢動,遙相呼應,這是當前階級鬥爭中值得注意的新動向。”因此,要求全黨:“放手發動群眾,打一場人民戰爭,掀起一個大檢舉、大揭發、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2月5日,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的指示》和《關於反對鋪張浪費的通知》。根據上述指示和通知,在全國開展的“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鋪張浪費”的活動,簡稱“一打三反”。
這場運動的重點是“打擊現行反革命分子”。
“一打三反”中一共有多少人受害?一個數字是28.48萬名,這是在十個月中產生的數字。“據統計,1970年2─11月的短短10個月間,全國共抓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48萬名。”(《中國國情總覽》,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頁);這一數字也為王年一先生所引用:“1970年2月至11月共十個月挖出了‘叛徒’、‘特務’、‘反革命分子’184萬多名,捕了28.48萬多名,殺了數以千計的人。”(《大動亂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37頁)。
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報告說,文革中全國經過法律手續錯誤判處的“反革命”案件共十七萬五千多個、十八萬四千餘人,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
我們姑且承認這28.48的數字是正確的。這中間,有多少人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恐怕永遠是個謎了。
大致上可以說,從文革開始到1971年“九一三”事件爆發,因反對林彪而被判被囚的,應該有六位數。如果加上有暴露而未被判刑的,教育釋放的,以及未曾被發現、被處理的,有腹誹的,在六位數後再加上一個零差不多。筆者就在1968年寫下了批判林彪的文章,日日提心吊膽,幸未成為孤魂。
現在有些人反對當局把林彪和“四人幫”綁在一起。筆者以為,這是林彪在借“四人幫”的光。其實,從民間的角度看,林彪集團的惡行遠比“四人幫”多,民間反對林彪的也遠比反對“四人幫”的為多。
一些大案
上麵是從大數據來分析,下麵我們看幾個民間反林彪的個例。筆者所見,主要有兩方麵,一類是從理論上進行批判,一類是口頭上進行斥責。
下麵說說當年的幾個比較有名的案件。
南京的查全華案
查全華、王家慶、柯德運、李家驤、馬如奎等(均為南京市工人、社員或插隊知青)在一九六八年底前後,常在一起議論我黨曆史上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問題,當時認為“反革命兩麵派大野心家林彪、全麵地篡奪了黨權、軍權、政權”,於1969年12月15日,以反革命罪分別判處,查全華被判死刑,其餘多人被判有期徒刑、管製不等。2月12日,陳卓然、蘇小彬(南京市插隊知青)用剪刀剪下報紙上的字,拚合成六十多條標語,貼到南京市的主要街道上。標語的主要內容有:“查全華烈士永垂不朽!”“打倒林彪!”“打倒江青!”等。陳卓然被判死刑,多人被判。
福建的陳壽圖案
《福建省誌大事記》、《福建省誌審判誌》、《福建省誌公安誌》、《福清市誌》、《為真理而獻身 記模範共產黨員陳壽圖烈士》、《福建英烈傳略 下》、《八閩英模》、《福唐清風》、《中國共產黨福清曆史 第2卷 1949.8-1978.12》、《山莊隨筆》、《福州革命列士傳略》、《福建革命烈士傳 12 社會主義時期之三》、《劃破夜幕的隕星》、《文革英烈》《文革中公民異議文獻檔案匯編》均有記載。
陳壽圖(時為福建省福清縣城頭公社黨委委員、城頭公社公安特派員)直斥“林彪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靠奉承拍馬,騙取毛主席的信任,培養為接班人。他在中央搞宗派主義,奪取中央黨政軍三大權”、“林彪這樣搞政變,是破壞黨的團結和統一,給黨在政治上、組織上、經濟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他是個人野心家”。1970年2月27日,縣人民保衛組以“現行反革命”罪名判處陳壽圖死刑,立即執行。1979年3月,縣人民法院改判宣告無罪。同年4月3日,中共福清縣委召開全縣萬人平反昭雪大會。1980年1月追認為烈士。
北京的舒賽(王藕)案
《湖北省誌人物(上)》《荊州地區誌》、《江陵縣誌》、《烈女傳 第一個貼林彪大字報的人》、《曆史的錯位》、、《共和國洗冤錄》、《共和國珍聞》,《中國現代冤獄紀實》,《長江中遊傳奇人物選》、《往事鉤沉 重大冤案實錄》、《中國現代名人珍聞軼事》、《湖北省誌人物誌稿》、《鐵流 第34集》,《人物辭典 下 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吉林黨史人物 第9卷》、《江陵文史資料 第4輯》、《雲夢文史資料 第2輯》、《熱血壯歌 第1輯》、《孝感文史資料 第2輯 抗戰專輯》、《安陸近現代人物傳》、《中共襄陽人物》《文革英烈》《紅牆見證錄—共和國風雲人物留給後世的真相》、《楚魂 (江陵黨史通訊-舒賽紀念專輯)》均有記載。
生於1917年。1938年入黨,次年擔任當時鄂豫抗日根據地中心地帶京(山)安(陸)縣巡店區首任黨委書記,不久又擔任了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代部長。44年任中共襄南中心縣委社會部長兼襄南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長,成為中共領導的革命政權中第一位女公安局長,解放後在中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和中南民委任副處長,定行政13級。後遭誣陷。由於她揭露黨內不正之風,57年被開除黨籍,撤銷職務,隻發生活費,成了無業婦女。
1966年10月27日,舒賽(王藕)寫出六張同樣內容大字報,題為《揪出在毛主席身邊的赫魯曉夫式的人物》,張貼到王府井大街一帶。由於她的大字報不醒目,很快就被別人的大字報覆蓋了。1966年12月2日到3日上午,49歲的舒賽騎著自行車,頂著刺骨的寒風,帶著18份大字報《誓死揪出在毛主席身邊的真正的資產階級陰謀分子》,先後在王府井百貨大樓、北京市委、府右街、西單菜市場、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宿舍、石景山鋼鐵廠、頤和園門口、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門口、西直門裏、國務院接待室、東四人民市場門口、北京火車站和景山後街軍委宿舍西樓等十八處重要地點張貼。1966年12月7日傍晚被捕。被捕時高喊:“打倒林彪!”1969年10月,她被押解到山西臨汾第三監獄。1971年5月,舒賽(王藕)因患肺結核病得不到及時治療而瘐死獄中,年僅54歲。
“九一三”後,舒賽的親屬(下稱親屬)多次要求北京市公安局為舒賽平反。直到1972年12月24日,第六大隊(原預審處)才向市局軍管會送了一份《關於對案犯王藕定性意見的報告》(72)京公軍六407號。此《報告》僅提出對舒賽作一個無罪結論,並非徹底的政治平反。但當時受“四人幫”所控製的公安局軍管會,卻遲遲不予批複。
隨後,六大隊再次向市局申報,並附上主要物證——大字報原件。軍管會負責人之一劉進才在此件上批示:
“請楊、胡、程、張代表閱考慮:我粗料(略)的看了一下這張大字報,很明顯是向林賊的,看不出有攻擊毛主席和黨的意思。在曆史條件下,攻擊林彪應該抓起來審查,也應定性判刑。但今天林賊已被揪出來,是全黨全國人民的敵人,再不定罪(案)欠妥。不定罪(案)就意為(謂)有罪。我仍堅持個人意見,應定該人無罪,或不定罪,請考慮。”
而軍管會主要負責人則以“再慎重審查”“審查一下有無反無產階級司令部的因素和動機”為由,將報告打回。直至1976年“四人幫”倒台之前,此案竟然紋絲未動。
1977年11月9日,公安局預審處在親屬的要求下,再度上報一份《對王藕定性意見的報告》(77)京公預字137號。報告提出:“對王藕給林彪貼大字報問題應予平反,恢複政治名譽。並將結論通知王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
1978年3月初,親屬收到北京市公安局3月2日發出的、僅蓋有“北京市公安局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專用章”的結論通知書,內稱:
王藕因張貼反對林彪的大字報,於1967年4月11日,經前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逮捕,1971年5月24日病死獄中。
經複查:王藕於1966年12月,先後在北京王府井大街等地張貼了十八張題為《揪出在毛主席身邊的真正的資產階級陰謀分子》的大字報,內容完全是針對林彪的。據此決定:對其恢複政治名譽。特將此結論通知你(同時亦通知你的單位組織)。
1987年2月26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在八寶山革命公墓,為舒賽(王藕)舉行了“骨灰”安放儀式。親屬為親人選購了一個楠木鏤雕骨灰盒,正麵鑲嵌上一張舒賽生前頭像,上簷鐫刻“優秀共產黨員舒賽同誌永垂不朽!1917年9月15日生於湖北江陵——1971年5月24日故於山西隰縣”;左右鐫刻“為黨為人民無畏無懼忠心耿耿,鬥敵鬥歪風有膽有識鐵骨錚錚”;下簷鐫刻舒賽主要親屬的姓名。骨灰盒內沒有骨灰,裝的是舒賽生前特意留下的一縷青絲。
於同年7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為舒賽(王藕)反林彪一案徹底平反,作出《對王藕案複查結論決定書》,全文如下:
對王藕案複查結論決定書
王藕,又名舒賽,原名祝成龍,女,一九一七年生,湖北江陵人,一九三八年入黨。捕前無業(原為中央建築工程部人事司處長,行政十三級),住本市東城區大佛寺東街旁門五號。王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七日被拘留審查,經前市局軍管會批準,於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一日以“反革命罪”宣布逮捕。一九六九年十月轉移至山西省臨汾第三監獄,一九七○年四月轉押於山西省隰縣公安局看守所,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隰縣獄中去世。
經複查,“文化大革命”中,王藕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在清華、北大校園內、王府井大街等處張貼了十八張題為《誓死揪出在毛主席身邊的真正的資產階級陰謀分子》的大字報,指出林彪“一貫奸巧的”“招降納叛,殘害忠良,妄圖篡黨變天”“禍害廣大工農兵人民”。內容完全是針對賣國賊林彪的。王被拘捕後冤獄四年半中,始終堅持反林彪的觀點,蒙受過辱罵、戴腳鐐手銬等體罰虐待。王藕同誌被迫害致死逝世時未通知其親屬,即行就地掩埋,致使遺骨未存。
決定如下:
1、將王藕同誌以“反革命罪”拘留逮捕,關押四年半之久,是完全錯誤的,以致王藕同誌被迫害致死,純屬冤案。撤銷原以“反革命罪”的立案,予以徹底平反昭雪,恢複政治名譽,消除影響;
2、撤銷我局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對王藕案的原複查結論;
3、按規定對王藕同誌的卷宗材料進行清理,將王藕被捕時所查抄的現存日記、手稿、自傳、信件等材料退還其親屬;
4、此複查決定書發還王原單位城鄉環境保護部、王原住地派出所、王的親屬及其親屬所在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王容芬這樣描述山西監獄中的舒賽:
每到“七一”,她就換上一身嶄新的藍製服,頭戴藍帽子,乘出牢房打水的時候高喊:“今天是七月一日,是偉大光榮的中國共產黨的生日,我要高呼:偉大的中國共產黨萬歲!打打叛徒、賣國賊、野心家林彪!”
安徽石仁祥案
石仁祥(1942~1970),《安徽省誌大事記》、《安徽省誌人物誌》、《安徽法院誌》、《安徽省誌司法誌》、《安徽省誌公安誌》、《巢湖地區誌》、《和縣誌》、《黨和人民的好兒女》、《失蹤者的足跡》、《豐碑 中國共產黨八十年奮鬥與輝煌 安徽卷》、《天地翻覆》、《文革英烈》、《“夢魘”係列冤案卷 八載秦城夢》、《和縣人物,和縣文史資料6》均有記載。
安徽省和縣濮集鄉王塘行政村人。1959年從安徽省和縣師範學校畢業,曾擔任小學教師、區宣傳幹事、文教委員。後參軍,任新兵班長、工程兵實驗員。1968年4月退伍回和縣,安排在水利局工作。回老家後,他一連寫了兩天三夜,刻印好《致中共中央的一封信——關於林彪問題的匯報》,在信中列舉了林彪28條罪狀,他在信的末尾寫上自己的真實姓名“革命戰士石仁祥”。他特別選擇毛澤東誕辰這天,將這篇聲討林彪的檄文分別寄給黨中央、毛主席、周總理、和縣縣委書記馬健、巢湖軍分區第二政治委員熊玉坤、中共安徽省委第一書記李德生、南京軍區司令員許世友、南京部隊空軍政委江騰蛟及武漢、濟南等軍區負責人。
後來的報道摘選了信中的部分內容。石仁祥在信中列舉了林彪28條罪狀,指出:“林彪不是馬克思主義者,而是打著紅旗反紅旗,耍弄反革命兩麵派的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他口是心非地妄圖逐步推行資產階級的反動軍事路線,陰謀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社會主義,反對毛澤東思想。”“林彪不是馬克思主義者,而是反革命修正主義者,對人民危害太大。堅決打倒林彪!”並指出林彪“五一八”講話是“反革命白皮書”。
據當時的辦案人員回憶,寄出的信件,江騰蛟將石仁祥的信件轉給時任中共中央軍委委員的吳法憲,吳法憲在信件上批示:“死硬的反革命,嚴懲!”1969年1月8日石仁祥被捕。1970年7月12日被處死。
“九一三”事件以後,1972年,《安徽日報》和安徽省團省委極力為石仁祥鳴不平,要求為其平反。在石仁祥的親屬和廣大群眾的強烈要求下,“四人幫”在安徽的代理人不得不同意組織複查組,對冤案進行複查。經過幾個月的複查,盡管澄清了基本事實,但“四人幫”的代理人在省委常委會上仍堅持這樣的論調:“他反對林彪,不是站在馬列主義立場上……當時林彪問題未出來,他還是無產階級司令部的人’,並且說“我們維持原處理不變”。更有人拋出這樣的話語:石仁祥“是以反林彪為主反無產階級司令部”,是出於“個人恩怨,政治押寶”等等,叫囂“不予平反”。
石仁祥的冤案激怒了全省廣大人民群眾。1974年批林批孔運動中,許多群眾挺身而出,走訪有關單位了解情況,在合肥街頭上貼大字報,散發傳單,公布案件的真相,宣揚了石仁祥同誌的英雄事跡,揭露了“四人幫”在安徽的代理人親自批準殺害石仁祥、拒不為烈士平反的罪行,並在會議上同他們展開麵對麵的鬥爭。在這種強大的壓力下,他們才被迫重新複查這一冤案,於同年12月28日發出《關於石仁祥同誌平反的通知》。但他們仍然掩蓋事實真相,給石仁祥留了“尾巴”,不予徹底平反。
1978年11月24日,中共安徽省委在合肥市召開萬人大會,省軍區的一位副司令宣讀省委42號文件,即“關於為反林彪戰士石仁祥同誌徹底平反昭雪的決定”,為石仁祥徹底平反昭雪,並追認他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革命烈士;凡受石仁祥案件株連的人員一律平反,恢複名譽。1979年7月12日,中共和縣縣委和縣革委會在西梁山山頂,為石仁祥興建了烈士墓,並舉行了莊嚴隆重的骨灰安放儀式。
下麵是1974年的有關文件。
空軍黨委給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報告
中共中央、中央軍委:
五月八日收到南空黨委大字報匯編第二號、司政後十三個單位,100多人,29張大字報、集中揭發吳法憲一夥殺害反林彪戰士石仁祥,其中還涉及到李德生同誌,並強烈要求徹底查清平反,收到這個報告後,我們已責成南空黨委調查,報告空軍黨委。選編了六張大字報報上。
中共空軍黨委
1974、5、13
江青同誌批示:
洪文同誌:建議責成南京軍區徹查、平反,對有關罪犯按黨紀國法論處。
請酌
江青
1974、5、18
河北王懷靜(敬)案(很多文獻都是“王懷靜”,《河北省誌》是“王懷敬”)
《玉田縣誌》、《河北省誌審判誌》、《玉田古今名人錄》、《中國現代冤獄紀實》、《文革英烈》均有記載。《河北省誌·審判誌》中文字如下:
此案發生在1970年。
王懷敬,男,漢族,時年26歲,初中文化,共青團員,河北省玉田縣王生甫村人。1965年3月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服役,1968年3月退役回原籍。
1970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70)公偵反65號函將王懷敬寫給黨中央的信轉給河北省革命委員會,函稱:署名“王懷敬”的“反革命分子……反動透頂,瘋狂至極,責令“列為大案,盡速偵破嚴處”。河北省公法軍管會於1970年2月11日以冀公軍偵字(70)第90號函告唐山地區公法軍管會,該會於同月16日夜電告玉田縣公法軍管會偵破。玉田縣公法軍管會於1970年2月23日拘留了王懷敬。玉田縣公安機關軍事管製小組於1970年2月25日審理後判處王懷敬死刑,立即執行。同日,玉田縣革命委員會同意判處王懷敬死刑,立即執行。1970年3月3日唐山地區革命委員會研究認為:“該犯思想極為反動,於1970年1月,向黨中央投寄反革命信件,惡毒攻擊誣蔑無產階級司令部,實屬反動透頂,罪惡累累,民憤極大。當王犯之反革命罪行被揭露後仍負隅頑抗,堅持反革命立場,拒不認罪,反動氣焰極為囂張,我們意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然後送省審批。1970年3月8日,河北省革命委員會以(70)刑複字第133號批複唐山地區革命委員會“同意判處現行反革命犯王杯敬死刑,立即執行。希執行後函告。”1970年3月20日玉田縣公法軍管會製作了判處王杯敬死刑的法律文書。全文如下:
最高指示
不管什麽地方出現反革命分子搗亂,就應當堅決消滅他。
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省玉田縣公法軍事管製委員會刑事判決書
(70)軍刑字第13號
現行反革命犯王懷敬,男,現年26歲,玉田縣陳家甫公社王生甫大隊人。
王犯自幼即養成一種專橫習氣。成年後,思想極端反動,1965年曾因多次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受過批判教育,該犯不但不低頭認罪,反而變本加厲地進行反革命活動,1969年7月以來,除在群眾中公開散布反動言論外,還明目張膽地三次向黨中央投寄長達數萬言的反革命信件。咬牙切齒地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其內容之反動,語言之惡毒,已達登峰造極之地步,更為嚴重的是,該犯被拘捕後,仍堅持反革命立場,繼續負隅頑抗,狂妄至極,實屬罪大惡極,不堪改造的現行反革命分子。
為了保衛黨中央,保衛無產階級司令部,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根據黨的政策和廣大革命群眾的要求,經報請河北省革命委員會批準,依法判處王犯死刑立即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省玉田縣公法軍事管製委員會(章)
1970年3月20日
1970年3月23日上午,玉田縣公法軍事管製委員會將王懷敬提出監獄,驗明正身,隨即赴公判會場,進行宣判,當日11時將王押赴刑場(海子村後),執行了槍決。
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國出逃的反革命事件發生後,群眾反映王懷敬被判處死刑是因為給黨中央寫信批判林彪,此案應當複查糾正。1973年8月唐山地委責成唐山地區公法機關進行了全麵複查。經查;王懷敬1970年1月2日的信是寫給毛主席的。信的主要內容是:反對林彪提倡的“一幫一,一對紅”,信中寫道:“一幫一,一對紅活動......的要害,不是兩個相對,而是兩個絕對的產物”,“以我們實際體會,我反對林彪的一對紅,擁護毛主席的開展談心活動”。批判林彪提出的“三十個字學習方針”。信中寫道:“帶著問題學,活學活用,本身就是反對毛主席的革命理論......企圖叫人們走馬觀花看,他反對人們詳細地串通學習...他們學習方法和思想方法,純粹是主觀主義的形而上學唯心論者,完全違反了毛主席所倡導的馬列主義革命學風”中還說:“目前,林彪修正主義出現不是個小問題了,是關係到我們國家的前途和世界革命運動前途的問題了,不能等閑視之,在政治、思想、理論上肅清林彪流毒之必要,已經是時候了。”原信的後半部分,比較紊亂,用拆字批判的,涉及內容主要是“四組一隊”、“三三製”、“三種打法”等。但矛頭都是批判林彪的。
複查後,中共玉田縣委、唐山地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和河北省委政法領導小組及中共河北省委一致的意見是,原定王懷敬為現行反革命並判處死判,屬於錯定錯判,應對此案徹底平反,宣告王懷敬無罪,恢複其政治名譽。
1975年11月16日,玉田縣革命委員會以玉革(1975)58號作出《關於王懷敬案件平反的決定》,與此同時,玉田縣人民法院作出了宣告王懷敬無罪的刑事裁定,並撤銷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省玉田縣公法軍事管製委員會(70)軍刑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
海南官明華案
海南的官明華也是一個大案。《海南省誌審判誌》、《白沙縣誌》、《中華青年英烈辭典》、《黨和人民的好兒女》、《曆史的代價文革死亡檔案》、《文革英烈》均有提及。下麵文字取自《海南省誌審判誌》426頁。
五、相關案例(官明華“現行反革命”糾正案)
官明華,又名官美容,女,原籍廣東省始興縣人。家庭出身地主,中專文化,原係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生產建設兵團四師八團醫生。1968年至1970年間,由於受林彪的“懷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極“左”思潮影響,原兵團四師八團領導齊尚華,對官的丈夫單達昆(原兵團四師八團汽車司機)老賬新算,大搞逼供。官明華深為不滿,加上又被白沙縣保衛組懷疑與雷玉蟬特務案(已查明屬假案)有關聯,1969年1月被八團領導齊尚華以革命委員會的名義隔離審查。審查中,有人設下圈套,使她喊出“打倒齊尚華”的口號。齊便利用職權,組織專案組對她審查。因找不到確鑿的材料,便采取逼供的手段,把她定為“現行反革命罪”。1971年3月1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生產建設兵團軍事法院(1971)刑字第25號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官明華死刑,執行槍決。
當時認定官明華的犯罪事實主要是:
1.猖狂惡毒地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攻擊林副主席、攻擊黨的“九大”光輝文獻、為劉少奇翻案;
2.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製度,向子女灌輸反革命思想;
3.長期隱瞞反革命親屬罪惡曆史,公開為地主階級鳴冤叫屈。
案經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複查,審理認定的具體事實是:
1.關於猖狂惡毒地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攻擊林副主席、攻擊黨的“九大”光輝文獻、為劉少奇翻案問題。所謂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問題,原材料認定:一是官明華說毛主席委托的人不一定都是好的,其理由是劉少奇當國家主席就是毛主席委托的。二是否定毛主席的話句句是真理。這是審問人審問她時,提到毛主席在1966年說過劉少奇是竊取黨的名義的大黨閥時,官明華說毛主席這句話不對,不是真理。並說這句話給林彪這個修正主義分子鑽了空子,所以林彪在“九大”的報告中就利用“劉少奇竊取領導權”來攻擊劉少奇。三是1970年6月15日分析了林彪的政治報告,說這篇報告是打著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旗幟,進行反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一篇毒草。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邊的一個赫魯曉夫式的野心家和陰謀家。一旦讓他接班,中國必將變成修正主義國家,人民就會遭殃。因此,她要捍衛毛主席、捍衛毛澤東思想,要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馬,使社會主義祖國永不變色。根據群眾反映,在“文化大革命”前,官學習毛主席著作是努力的,在她1969年至1970年寫的8本手記中,共摘錄毛主席語錄180多段,寫了223篇日記和學習心得,計有10多萬字,其中洋溢著對毛主席、共產黨無限熱愛的思想感情。因此複查認定官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為劉少奇翻案的罪名,應予否定;攻擊林彪和“九大”文獻則屬實。
2.關於惡毒攻擊共產黨和社會主義製度問題。(略)
3.關於長期隱瞞反革命親屬罪惡曆史,公開為地主階級鳴冤叫屈問題。(略)
據此,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中央(1976)23號文件和公安部(1977)34號文件中“凡是純屬反對林彪、“四人幫”反黨集團的案件,一律徹底平反”的要求,做出判決:官明華因反對林彪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屬於冤案,應徹底平反昭雪,並做好善後工作。對於製造此案的主要人員,應追究責任。1979年1月11日,中共廣東省委為官明華平反昭雪,批準其為革命烈士。
報告文學《昭雪之後》(李士非,朱逸輝,羅德禎,原載《花城》,曾在《南方日報》連載)披露了官明華的一些日記: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五日
林彪利用毛主席的親密戰友、接班人這個崇高的稱號,掩蓋他反對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在中國搞和平演變,複辟資本主義的陰謀活動。現在我就按他講的,誰反對毛主席,誰反對毛澤東思想,就全黨共討之,全國共誅之。林彪反對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就發動全國億萬群眾對他進行共計之、共誅之。
我為捍衛毛主席,捍衛毛澤東思想,敢提出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馬!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六日
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邊的一顆定時炸彈,是赫魯曉夫的個人野心家和陰謀家。.........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七日
頭可斷,血可流,誓死捍衛毛主席,捍衛毛澤東思想,捍衛毛主席的革命路線。你們要我向林彪投降,簡直是自作夢。你們用武力鎮壓了我一個晚上,隻能損壞我的皮肉,卻動搖不了我忠於毛主席的一顆紅心。“砍頭不要緊,隻要主義真”。隻要我打倒林彪是正義的,你們把我的頭砍下來我也心甘,我也感到死得其所。
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九日
你們還口口聲聲稱呼他是“林副主席”,把他和毛主席擺在一個“無產階級領袖”的位置上.........,這是對毛主席、對毛澤東思想的根大侮辱!
我提出打倒林彪,這是我最光榮、最偉大的革命行動。可是,你們竟把我這種光榮的革命行動,汙蔑為反革命行動,還胡說我“反對林彪就是反對毛主席”,我認為這種謬論,是對毛主席、毛澤東思想的極大侮辱!
親定林彪是毛主席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這是對毛主席,對毛澤東思想,對偉大的、光榮的、正確的中國共產黨,對具有反帝反修光榮傳統的英雄的中國人民的侮辱,是極端錯誤的。
一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我一定要和全國人民一道,誓作消滅帝修反的尖刀,堅決把埋藏在毛主席身邊的一顆定時炸彈、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一--林彪挖出來,用實際行動迎接四屆人大的召開,向四屆人大獻禮。
一九七0年十月六日
我感到我沒有辜負毛主席,沒有辜負黨對我的培養和教育,沒有向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林彪投降。這是我最感到愉快的經得起黨對我的考驗的革命行動。
下麵是一則批判記錄。
批判官明華時的記錄材料
一九七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宿舍,小組骨幹同誌對官進行批判時,小組長首先宣布,隻準你老老實實,接受批判,提高認識,承認錯誤,徹底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可她仍不接受批判,相反,怒氣衝衝的大叫“我要堅決把林彪拉下馬,打倒林彪!”的反動口號,“不論你們如何批判,我也決不會向你們低頭認罪,我把林彪拉下馬,打倒林彪,這是我的革命行動,林彪總有一天要垮台的,你們不相信,那就走著看吧!”當時我們又嚴加製止她的反革命言論,不許她再放毒。我們繼續進行對她的頑固思想、反革命行動的批判後,叫她去勞動,她站起手來,哈哈大笑,並說:“頭可斷,血可流,你們兩人坐在鐵凳子上,我也不會向你們低頭,我堅決要把林彪拉下馬,打倒林彪!”
(在這次批判中,她喊了三次反動口號)
在這份原始記錄的後麵,官明華寫道,記錄材料整理是我的言論(原話》官明華:6.25.
寧夏餘渭國案
餘渭國案是寧夏的一個大案。(《當代中國的寧夏》;《當代寧夏史通鑒》;《銀川市誌》;《寧夏審判誌》均有記載。)
男,1936年生,原籍上海市人,1952年入團,1959年由北京地質學院畢業,寧夏綜合地質大隊物探技術員。1970年3月30日寫出了〈砂不見木〉的討林檄文,被判處死刑,文革後平反,追認為中共黨員。〈砂不見木〉中有下麵文字:
我看到了一個大的不得了,了不得的龐然大物,我能懷疑他嗎?盡管他有點禿。。。並洋洋得意地宣稱他在大樹底下乘涼呢!他‘戰功赫赫’,‘舉世公認的毛主席的當然接班人’,這一點已載入‘黨章’。記得日本報刊評論他是‘天才’的軍事家,《星火燎原》上有很多高級將領大談他那套幾麵幾線的戰術是如何的‘靈驗’。這麽一個大人物我再去碰他一下,不是有明文規定是現行反革命嗎?可是形勢卻逼著我上梁山。。。我深信判決的決不止我一個,而是一大片,也有德高望重的朱總司令(曆史上形成的毛主席的親密戰友,卻被他搞了個突然襲擊,被貶成‘飯桶’不算,還有‘野心’)。。。且看日本帝國主義的愛憎:‘朱毛兩命亡’,而林彪卻是‘天才’的‘常勝將軍’,見鬼去吧,‘常勝’將軍,你這‘常勝’騙不了人,打倒林彪。
下麵是《寧夏審判誌》227頁的文字。
據1978年11月24日的不完全統計,全自治區共判處“三類”案件130件214人,其中判處死刑的就有多人。原寧夏綜合地質大隊物探技術員餘渭國,於1970年3月30日寫的“砂不見木”一文中,反對把林彪吹捧為“天才的軍事家”、“常勝將軍”、“舉世公認的毛主席的當然接班人”,反對林彪貶低、迫害德高望重的朱德總司令,公開提出“打倒林彪”。餘渭國因此於1970年4月27日被逮捕。在審訊中,餘國仍堅持自己的觀點說:“林彪說毛主席的話句句是真理,這句話完全是錯誤的,是反馬克思主義的,一個人說的話,哪能完全是對的,他這樣一搞,實際上把毛主席搞成偶像了。............他(林彪)的突出政治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姚文元評《海瑞罷官》是大毒草,這不是人民群眾所接受,而是強加在人民頭上。”銀川市革委會保衛部於1970年4月29日將餘渭國判處死刑。1979年6月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對餘渭國宣告無罪。
青海賈正玉案
賈正玉案是青海省的一件大案。《青海省誌總述》、《青海省誌人物誌》、《青海省誌審判誌》、《青海審判誌》、《西寧市誌大事記》、《西寧市誌公安誌》、《西寧市誌審判誌》《城東區誌》、《西寧市教育誌》、《青海省情》、《青海省誌報業誌》提及,其它的書籍有《中華青年英烈辭典》、《劃破夜幕的隕星》、《西寧文史資料第5輯》、《文革英烈》均有提及。
下麵是《西寧市誌教育誌》421頁文字:
賈正玉
賈正玉,生於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元月,犧牲於1970年2月23日),河南省溫縣人,從小生活於農民家庭,勤勞好學。解放後由於家庭經濟狀況好轉,堅持到高中畢後,響應建設大西北的號召,來到青海。
1958年9月入青海師範學院政史係學習,1962年畢業後,被分配到青海省實驗學校,擔任小學部曆史科的教學。
1969年11月4日,當“天天讀”剛結束時,賈正玉大喊:“大家別走!”“剛才我想好了一首詩,念給大家聽聽!”
“看包裹,熱淚湧,心中呼喊劉主席萬歲!
握雙拳,跺雙腳,踏死林賊!
你們專橫跋扈,禍國殃民,
反把種種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給劉主席?!
這血海深仇啊,這血海深仇一定要報!
寧可粉身碎骨,決不背叛曲膝!”ㄉ
當天下午,他被隔離,第二天,被捕入獄。幾經審訊,他寧死不屈,並在監獄的牆上寫出:“打倒林彪!打倒康生!打倒葉群!”等口號。
賈正玉的言行,無疑是對當時“無產階級司令部”的公開挑戰,以此,被判處死刑。於1970年2月3日12時20分,被搶決於小蟻刑場。
十年過去了。1980年7月3日,中共青海省委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召開了平反昭雪追悼大會,省委領導鄭重宣布:追認賈正玉同誌為革命烈士和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並號召全省各族人民向賈正玉烈士學習。
他所教過的40多名學生,趕來參加了追悼會。送來長10多米的白挽幛,上麵書寫了陳毅同誌的詩篇:“大雪壓青鬆,青鬆挺且直,要知鬆高潔,待到雪化時”。
江西李九蓮案
江西的李九蓮案也是一個大案。《江西省法院誌》、《贛州地區誌(一)》、《贛州地區法院誌》、《中國的眸子》、《失蹤者的足跡》《我的1976(彭子誠編)》、《文革英烈》、《文革中公民異議文獻檔案匯編》、《胡耀邦與平反冤假錯案》、《共和國重大事件和決策內幕》、《1958年的中國麻雀》、《百年大案追蹤》均有提及。
李九蓮,原江西省贛州市第三中學團委宣傳部長,學生會學習部長。1969年2月29日(1969年並無“2月29日”,疑其故意寫錯。)給男朋友寫信,信中有文字“對今後的天下到底屬於誰,林彪到底會不會象赫禿一樣,現時的中國到底屬於哪個主義?等項問題發生懷疑。”男友把此信交了出去,成了反革命信件。5月1日李九蓮被抄家,5月15日以“現行反革命”罪被拘留審查。
1970年元月,贛州地委常委會,依據地區革委會保衛部審查結論和贛州冶金機械廠黨委、群眾意見,討論研究了兩次,擬定對李九蓮教育釋放。在省革委會主任程世清幹預下,迫使地委常委會決議被推翻。在拘押李九蓮已經一年零八個月之後,判處罪犯李九蓮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69年5月15日至1974年5月15日。)
“九一三”後李九蓮獲得釋放。結論是:現行反革命性質,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發配到江西興國縣鎢礦廠當徒工。
她被開除團籍、禁止加入工會;有病也不能去看,必須通過礦長批準。周圍人仍把她當成危險人物,見麵躲著走。原地區公安處辦過她案子的人對她說:“你在林彪沒暴露前就反林彪,是唯心論的先驗論,是錯誤的。”
由於一直不能為自己平反,1974年4月4日(一說3月19日)李九蓮一怒之下在贛州公園女牆貼出第一張公開申辯大字報——《反林彪無罪》,引發社會極大關注。隨後陸續貼出《一評反林彪有罪——斥反林彪是唯心論的先驗論》《二評反林彪有罪——誰是反林彪的英雄》《關於我的日記》《血淚控訴》《亂講一通》《駁“反林彪是逆潮流而動”》《辟謠》《我的態度》《曆史將宣告我無罪》等公開申訴,要求贛州地委和公檢法機關為其否定“現行反革命”“敵我矛盾”的結論,為她的三年冤獄徹底平反。
1974年4月25日,贛州地市二百五十九個單位簽署要求立即釋放李九蓮的《聯合聲明》。4月26日,贛州地區有3萬人組織“李九蓮問題調查研究會”,並走上街頭,給予聲援。六次赴京上訪。
1975年5月30日,李九蓮被判15年徒刑。被刑罰者就逾60人,遭黨紀政紀處分的600餘人,受株連者數千人,另有四十多人因替李九蓮辯護而被判刑,此外還有六百多人受刑事、行政、黨紀處分。
1976年12月,李九蓮寫了《我的政治態度》,認為“華國鋒把黨政軍大權獨攬於一身”“是資產階級野心家”“寄希望於江青”。於1977年12月8日被判死刑,李九蓮拒絕在死刑判決書上簽字,也不上訴。1977年12月14日處死。
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平反冤假錯案後,贛洲地區中級法院幾經複查,仍認為此案是“輕罪重判,錯殺,但李九蓮確已構成反革命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省委“同意法院意見”,認為“李九蓮有罪,但不另行判刑”。他們抓住李九蓮為江青說話這條,堅持不給平反。1981年4月,胡耀邦作出批示,此案得以重新審查,李九蓮獲得平反。
以上,說的是幾件大案。從大數據來看,這樣的案例成千上萬。小的案件,更是不計其數。
其餘一些案件
郭香亭《濰坊市人民法院誌》98頁。
平反糾正冤假錯案大得人心。濰坊藥材站會計郭香亭,寫了一封斥責林彪迫害老幹部錯怪了毛主席的信件,被定為反革命,判刑7年。平反糾正後,她全家一起到法院感謝黨,感謝政府,立誓為“四化”貢獻力量。郭香亭回單位後,帶病堅持工作,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腳不能走路,由女兒推著去上班。她所在的財務科有2個人病了,她挑起重擔,長達3個多月。1979年,這個科被評為先進科,她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副科長反映說:“給郭香亭平反,黨委滿意,群眾擁護,人人歡迎,”黨支部的同誌講:“給郭香亭平反,大得黨心,大順民意!”
李國璽《哈密地區審判誌》166頁:如李國璽說了“向毛主席早請示晚匯報是宗教信仰”,“林彪說‘理解要執行,不理解也要執行’的說法不對,要改一下”,“林彪要走赫魯曉夫的路”這三句話,被判刑10年,複查後給予平反。
趙文祥(《零陵地區法院誌》92頁)
江華縣貝江營業所幹部趙文祥,在1967年向毛澤東主席寫匿名信,列舉林彪十大罪狀,1969年即以現行反革命判刑12年,後經複查糾正。
金立邦
((蕭舟:《十年檔案》,95-102;<敢說“林、江”是壞人的一條漢了>,《“文革”洗冤錄》,240-249))1966年,40歲的金立邦是水電部第二工程局修配廠廠長。在和同事、親友的談話中說:
“我看林彪有野心,就像當年赫魯曉夫一樣,早晚壞事壞在他身上。”
金立邦被判處5年徒刑。1971年秋,林彪反黨集團自我爆炸了,他要求減輕一些罪名,但得到的回答是:“林彪當時是副主席,反對他是錯誤的,這個案翻不了。”
《德宏法院誌》251頁:雲南的彭孟生,由於對“以人劃線,層層站隊”,抓鬥幹部群眾,憤懣地說“林彪是個壞家夥,壞東西,林彪不是毛主席的接班人”“林彪不按毛主席指示辦事,林彪還沒有被揪出來”等。因此,以惡毒攻擊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湘潭市法院誌》:(186頁)湘潭市園林處技術員江幹周,因患有精神病,經常胡言亂語:“林彪愛搞崇拜,是靠吹捧上去”,“敬祝毛主席萬壽無疆,過去皇帝也冒略突出”,“全市人民都望著我笑”,“我身體看著看著很高,連房子都不能進去”。1967年經湘潭地區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療。在此期間,周又寫了類似上述內容的日記18篇。1968年9月11日,原湘潭市公安機關軍管會將其以現行反革命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周在長沙監獄服刑期間,因繼續胡言亂語,長沙市公安機關軍管會又以其抗拒改造,改判死刑。1980年6月,湘潭、長沙兩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不平按:前麵說的是“江幹周”,後麵兩次均為“周”,不知何故,原文如此。
《武漢法院誌大事記》50頁。
(79年12月)4日市法院召開千人大會,為被殺的李鄭生平反昭雪。李係湖北劇場跑片員,因印發“文化大革命犯了錯誤”、“林彪的頂峰論是錯誤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等內容的傳單,1972年6月被以“現行反革命”判處死刑,複查確認為冤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並作好了善後工作。
《嵐皋縣誌》327頁:馬彥進因說“林彪明輔曹操,暗保劉備,林彪可能是壞人,是漢奸。”“林彪一下子變了,毛主席就完了,林彪將來可能要篡位。”“還是劉少奇的政策好,把我拉到殺場上,我還要高呼劉少奇萬歲。”“解放前我隻挨過一繩子,解放後我挨了五繩子,現在把我打成反革命,將來我還要成順革命”,被判有期徒刑20年,於1978年11月15日仍以現行反革命罪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1979年2月平反。
(遇羅錦《這正是童話》,原載《共識網》)當年遇羅克之妹遇羅錦被判被勞教三年,是公安局在她那二十本日記裏,篩糠似地隻找出了六句話,或者說是六大罪狀,其中的一條便是“林彪長相一臉奸陰,令人無法有好感”。
(程惕潔《文革“被殺思想犯”的分類及認識高度》,載《文革五十年:毛澤東遺產和當代中國》,2016):
許來格:我的老鄉,河北饒陽縣一個中年村婦,娘家成分貧農,父親是抗日村長和老黨員,但從小許配給臨村一家地主的兒子,因此在土改中被劃為地主成分,曆次運動受到批鬥,自己的孩子也難找對象。文革中不堪忍受群專打罵,想被轉到政府的監獄,相信公檢法“能依法辦事”,於是交代自己罵過林彪“長得像奸臣”。趕上一打三反,就憑地主成分和這句言論,被縣公檢法判處死刑。
《鄭州法院誌》205頁:胡金銘,在“文革”辯論時說“反正林彪有軍權,可以左右國家局勢,很難說”,又說“林彪想變天,想搞軍變”等。1969年以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鄭州法院誌》206頁:鄭州針織廠原革委會副主任董雨來1970年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複查認為,原認定董的言論,主要是反對林彪“四人幫”及其極左路線的。他說“林彪像奸賊、小醜”“林彪上的那麽快,那是他喊萬歲喊出來的”“林彪像赫魯曉夫……不要看林彪現在喊萬歲,喊得最響,將來還不知怎麽樣呢?”
《鄭州法院誌》210頁:再如鄭州第二砂輪廠技術員董瑛,五十年代畢業於清華大學,“文革”中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又送回農村監督改造。造成精神失常,本人一直沒有申訴,經複查,發現董瑛是在“文革”中公開為劉少奇鳴不平,反對林彪被判刑,複查後決定改判無罪。單位為董瑛恢複了工作,晉升為工程師,現董瑛的精神已恢複正常,在工作中埋頭苦幹,兢兢業業,受到全廠職工的稱讚。
《銅仁地區誌審判誌》(頁118)
如印江縣羅場公社農民羅景高因呼喊一句“打倒林彪“的口號,被判處重刑20年。
《吉安法院誌》(365頁):吉水縣某生產隊長胡友愛,因罵了:“林彪這個叫化子上台後,政策就變了。”結果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合肥市誌第三冊》(2205頁):合肥市圖書館館員吳新標,1968年1O月公開說“林彪不適合當接班人,是野心家,竊國大盜”,並在毛澤東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上批寫“反馬克思列寧主義代表作”,吳新標被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10年。
《商洛地區法院誌》(188頁):商縣麻街鄉農民張彥勝,1968年談論文化大革命時說,“江青像妲己,把忠臣都害完啦,毛主席遲早要吃江青的虧”,又說“你不要看林彪笑,,那是笑裏藏刀,林彪是個奸賊”。1970年被軍管組判處徒刑15年。
《南京市誌》(152頁):浦鎮車站裝卸工張鳳起,因說“毛主席紅光滿麵,林彪骨瘦如柴”,被定為“反革命”,判刑5年。
朱耆泉(王友琴《文革受難者》)
男,上海人,1950 年代中後期大學畢業,北京大學俄語係教員,因為 1956 年後教員(其實也包括別的人)幾乎沒有機會提級,1966 年的時候,他仍然是助教級別。
1968年,32 歲,被指控“惡毒攻擊”林彪,1968 年被關押在學生宿舍小房間裏“隔離審查”,1968 年 9月 15 日晚上,從四樓跳下身亡。
據說朱耆泉的“現行反革命活動”是他說了批評林彪的話。在當時,這類“反動言論”作為“罪證”,並不告訴群眾,說是怕“散毒”,還發明了一個專門術語叫做“防擴散材料”。所以,隻有軍工宣隊和“專案組”知道這些能置人死地的言論是什麽。朱耆泉的同事們盡管參加“揭發”和“批鬥”他的“反動罪行”的會議,卻不知道他到底說了什麽。
朱耆泉死時尚未結婚。關於朱耆泉的親屬,他的同事僅僅知道他的父親是朱物華,著名工程教授,文革後曾經出任上海交通大學校長。上海交大的人說,似乎沒有聽到過他談起他兒子的死。即使在文革後,這樣的痛苦也隻能深藏在心底不予論及。
網文《中科大6221(14) 英雄李名倩》介紹了中科大的李名倩:
李名倩,Female,湖南長沙人,中科大6221學生。1964年大三時,抽調到中科大英語專業班,直屬外語教研室。“文革”中,因為反對林彪而被定為“反動學生”。在中科大受到錯誤批判,監督勞動和“延遲分配”。
以上的數據和個案舉例,充分說明了當年的老百姓是何等地痛恨林彪,遠比反對江青的人要多得多。若按邱會作所說的“我們反對江青一夥的禍國殃民是完全正確的”,那怎麽理解這樣的民心、民情、民憤?
丁凱文說原因
以上的數據和個案基本上是把林彪和“四人幫”區分開來的。充分說明了當年的老百姓是何等地痛恨林彪,遠比反對江青的人要多得多。為什麽會如此?筆者以為,“文革專家”丁凱文說出了一些原因。在此,願與大家分享。
《請跳出黑白兩極的是非分野》(楓華園第四二四期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跳出黑白兩極的是非分野》,華夏文摘增刊第三六三期,2003年12月09日)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諱言林彪曾在文革中助毛為虐,當了毛發動文革的幫凶。
《找尋真實的林彪》(2011年7月,215頁):
林彪過分強調“突出政治”、“學毛著”造成了個人崇拜的泛溢。林彪所說的“毛澤東同誌是當代最偉大的馬克思列寧主義者”,“毛澤東思想是當代馬列主義的頂峰”,“毛澤東思想是當代最高最活的馬列主義”等,實乃極左思潮在中共黨內的泛濫。林彪大力提倡的“突出政治”運動,諸如在軍隊創造出“三八作風”,“四好連隊、五好戰士”,“四個第一”以及“學毛著”,“學老三篇”等,更是走向了極端。由於林彪的參與及支持,中共全黨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深入到各行各業,滲透進千家萬戶,其影響之廣、範圍之大、效果之強使中國大地的精神麵貌為之改變,使毛澤東成為淩駕於全黨全國的最高“神祇”,成為毛澤東發動文革運動的重要籌碼和依據。在這一點上,林彪對此不能辭其咎。
《解放軍與文化大革命》(2013年,23頁)
從這段曆史的發展來看,學毛著運動是從軍隊開始而逐漸走向社會的,這期間林彪起了主導的作用。學習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原本就是中共建國以來大力提倡和推廣的,但是到了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學習毛主席著作開始全麵主導了全國的政治生活。正是由於這一活動是從軍隊推向整個社會,而軍隊在中國又具有其特殊性,所以軍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為中國政治中一隻舉足輕重的強有力的力量,在日後的國家政治生活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解放軍與文化大革命》(2013年,26頁)
解放軍樹立起的這些英雄人物和學毛選的群眾運動把毛澤東送上個人崇拜的最高峰,通過學毛著,毛澤東更加被神化,毛澤東思想成為無所不能的精神武器,甚至於被稱為“精神原子彈”,不僅指導全軍的政治思想工作,也成為指導全黨全國人民的思想武器。軍隊走在神化毛澤東的最前列。它不但造就了千千萬萬狂熱崇拜毛澤東的青少年,而且使解放軍這支黨軍徹底變成了毛軍。
突出政治的結果更加強了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把學毛著、堅持四個第一,以及狠抓“四好連隊”、“五好戰士”等工作推到了極端的程度,如此一來也使軍隊滑向“極左”的方向,更成為毛澤東發動文革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
綜上所述,解放軍英雄人物的樹立,進一步加強了毛澤東的絕對權威和個人崇拜,林彪在軍隊思想政治工作中宣揚的“突出政治”賦予“個人崇拜”更多的內容,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了個人崇拜的加持,毛澤東不僅在與蘇共赫魯曉夫的鬥爭中膽氣日壯,氣勢如虹,而且在國內掩飾了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失敗,並維護他樹立起來的“三麵紅旗”和有些消弱的個人權威,並為其下一步發動文革運動作了最好的鋪墊。
《解放軍與文化大革命》(2013年,201頁)
1965年1月24日,《人民日報》發表林彪講話:林彪同誌說:“突出政治不是一項任意的政策,不是可以這樣做,也可以那樣做.這是根據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規律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提出的根本措施。不突出政治,就是違反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規律”。林彪同誌說:毛澤東思想是當代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頂峰,是最高最活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又說,毛主席的書,是我們全軍各項工作的最高指示。毛主席的話,水準最高,威信最高。威力最大,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
而這一切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相結合,對於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淺談林彪事件的幾個問題》(《記憶》167期,2016年):
與此同時,林彪一貫高舉毛的旗幟,對製造毛個人崇拜立下了汗馬功勞。
林彪文革前對毛過分的諂媚和吹捧,使毛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以致毛擁有了發動文革的底氣、籌碼和依據,林彪自不能辭其咎。
蕩蕩世界,如果要排名“個人崇拜”的話,中國應該是名列前茅。個人崇拜,一直在中國這塊土地上遊蕩,時烈時衰,綿綿不絕。為國人所痛恨而無能為力。而從曆史上看,中國的“個人崇拜”,又以文革為烈,文革的起因,可以說,一半就是個人崇拜。把上麵丁凱文的文字提煉一下,可以看到林彪在文革中的作用:
在文革中助毛為虐,當了毛發動文革的幫凶。
一貫高舉毛的旗幟,對製造毛個人崇拜立下了汗馬功勞。
林彪文革前對毛過分的諂媚和吹捧,使毛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以致毛擁有了發動文革的底氣、籌碼和依據
對於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它不但造就了千千萬萬狂熱崇拜毛澤東的青少年,而且使解放軍這支黨軍徹底變成了毛軍。
使軍隊滑向“極左”的方向,更成為毛澤東發動文革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
為其下一步發動文革運動作了最好的鋪墊。
丁凱文的這些觀點,言之有據,也解釋了文化革命中有識之士冒著生命的危險,站出來反對林彪的動機和原因。
正是因為有了“底氣、籌碼和依據”,有了“‘思想’基礎”,有了“強有力的工具”,有了“最好的鋪墊”,終於燒起了“文化革命”的烈火,釀成一場浩劫,人間慘劇。而林彪,也因為提供了這些毛澤東的最需,得到了“親密戰友”和“接班人”的回報。然後,林彪自持功高蓋天,冀望於“親密戰友”和“接班人”之外,再把“國家主席”攬入懷中,使出了“火烤老大”的毒計,終於和老大分道揚鑣,去溫度爾汗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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