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而言,其實,全世界的民主憲政性質的國家,其政黨政治之統治規矩內涵(而非其其表麵現象),無不執政黨治下之黨魁組閣任命其內閣成員!故而,法定執政黨的黨主席的毛澤東,有著法理上無可爭議的職權,可提出任命其副主席或撤銷該副主席的提案,再交由執政黨高層討論通過!所以,純粹從法律黨規的角度而言,毛當年對劉的任免、抑或對林的任免,完全合法合規!手續完備準確!你挑剔不出任何法律上的毛病!
然而,即便退一萬步而言,假設毛果真有啥違法違規的犯錯,那也不是任何後來人,可以將錯就錯著效仿的法理根據或理由!而更該是糾正之、改善之、完善之!否則,就肯定被視為邪門歪道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