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逮捕任何人,抑或懲罰任何人,並非該純粹僅憑個人感情上之意氣用事、抑或憑個人情緒之好惡用事!而該是:純粹就是完全遵規守法地依足國家憲法治下之相關法理來做法理名正言順之抓捕人、懲罰人!關鍵能否令人服氣的問題:在於確保十分準確地吻合執政黨所口口聲聲的所謂“依法治國”、所謂“改革開放”法理準則!
否則,那一切都無非是一幫類似文盲性質的法盲!自毀政治和司法之起碼的公信力!自毀起碼的社會政治道德操守的環境!而這類踐踏司法、濫用職權而侵犯人權、踐踏人權的暴力專政的事情,非但隨意、輕易地發生在那手無寸鐵、手無縛雞之力的“四人幫”身上,也照樣可以發生在人民身上、你自己的身上!1989年所發生的那更為慘絕人寰的、由鄧右踐踏司法、濫用職權之“六四”慘案之發生,不就完全類似這種非法非規的、偽共對人民實行資產階級暴力專政的衍生情況的真實寫照嘛!
故而,有誰拿得出“四人幫”可曾涉嫌違法犯罪的具體證據嗎?哪怕後來庭審上調查出來,被人證、無證所確證的證據來佐證自己那些胡說八道也行嘛!嗬嗬,然而,悲哀的是:到現在也沒人可以拿得出任何官方性質的曆史記載!那不就等於變相承認了、或被視為了:無論當年抓捕、抑或判刑“四人幫”之舉,都純屬政治個人之公報私仇、濫用職權、踐踏司法而百分之百的冤假錯案了嘛!根本經不起司法曆史的考驗!
另外,必須要特別透過現象看本質的是:作者文中這一段所謂“毛主席晚年雖對‘文革派’屢有訓誡,稱之為‘四人幫、’,要他們和二百多個中央委員搞團結,‘上半年解決不了,下半年解決;今年解決不了,明年解決;明年解決不了,後年解決。’
“但在另外的場合,毛主席又敦促政治局扶助他們。吳德在本書記下了毛的此一希望與指示:毛主席對政治局的同誌,尤其對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當時是寄予了希望的。
“我記得十大後不久,毛主席在遊泳池住處找我們談話,曾經向政治局提出扶助他們。毛主席指著窗外菜地裏一些碧綠的蔬菜比喻說:就像培植它們的生長一樣......”的說道,就已經完全透視得到,關於毛主席所謂“解決四人幫”的問題,純屬政治上僅限於,作為黨內人民內部矛盾性質的問題來幫助他們進步,不容再搞小團體、小山頭主義之類幫派活動而已!故而,所謂“解決”,根本就不是濫用職權、踐踏司法性質的、抑或類似對待敵我矛盾性質般動用武力抓捕、更非以自毀司法和政治信譽之上升踐踏司法來審判之、也更非毫無任何具體犯罪的事實的前提下居然判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