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我的記憶與你完全不同。按邏輯,那時根本沒有私人出國一回事,難道每個人都能申請護照?我記得,不但要單位證明,還要

國外親友經濟擔保證明、國外學校錄取證明等文件才能去申請。不過,我不記得那時是去哪裏申請的了:派出所?公安局?區的?市的?因為那時根本就沒有申請護照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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