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qiudou 說得很對:私房隻要出租,1956年就要公私合營,不再算私房了。文革後,所有公私合營的私房都變為

公房,當然也就不發還了。否則,文革中被占、被趕出去的私房,文革後政府有明確的政策:一律發還。但事實是,有的私房已經住進了十七、八戶人家,無法趕出去後再發還原主了,也有與原屋主商量後由國家收購的。我家在56年前有一時期,居委會來與我們商量,要借我們樓下後間平時不用的一個房間做生產組的工場,他們願意付我們房租。我母親當機立斷說:“我們不出租房子,你們要用,我們可以白借給你們用,不用付房租。”否則,我們的房子以後也不能再還了。生產組做了幾年就解散了,我們就又收回了那間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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