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56年“公私合營”時所有出租的私房全部歸公了,房主就拿“定息”,所以,不會再去收房租了。在“文革”中

沒收的(自住)私房,後來有政策,一律發還,不管上交不上交。但是,有的房子已經住進了許多人家,就很難處理了,所以,拖了十年才發還的都有。我們房子住的是警察局,當然帶頭執行政策,所以,很早就發還了。當然,賠償是沒有的。房子已經破壞得很嚴重,我們自己花錢去整修了。要是房主已經故世,據我知道,後代可以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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