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的身世:
孫小果(1977年10月27日—2020年2月20日),男,漢族,曾用名陳果、李林宸,雲南昆明人。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在武警雲南邊防總隊新訓大隊、昆明市支隊、武警昆明邊防學校服役(因未達到入伍年齡,其繼父李橋忠利用擔任武警雲南邊防總隊司令部警務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將其出生日期改為1975年10月27日)。
孫小果母親孫鶴予,曾用名孫學梅,1952年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原民警,因包庇孫小果1994年強奸案於1998年被開除公職,後被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釋放。
孫小果生父陳躍,曾用名陳耀,1940年生,1973年從部隊轉業到昆明市公安局任普通幹警。1982年2月與孫鶴予離婚。1985年離開昆明市公安局到昆明市物資局工作,1996年因腦溢血中風癱瘓後病退,2016年8月20日去世。未發現孫小果生父陳躍涉及孫小果案。
孫小果繼父李橋忠,曾用名李喬忠,1958年生, 1992年與孫鶴予結婚,1996年從部隊轉業到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任副局長(正科級),1998年因為孫小果1994年強奸案違規辦理取保候審等受到留黨察看兩年、撤職處分,2002年任五華區城管局副局長(副科級),2004年任局長,2018年10月退休。
孫小果爺爺陳玉清,原昆二十中工人;奶奶陳慧芬,原昆十一中工人,均已故。
孫小果外公孫其翔,原成都鐵路局重慶分局工人;外婆吳秀蘭,原山城針織廠工人,均已故。
李橋忠父親李發成,現年81歲,雲南省墨江縣農民;李橋忠母親馬貴芝,雲南省墨江縣農民,已故。
一、1995年12月孫小果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後被非法保外就醫。
1994年10月16日,孫小果等二人夥同4名社會無業青年駕車遊蕩,在昆明環城南路強行將兩位女青年拉上車,駛至呈貢縣境內呈貢至宜良6公裏處將其輪奸。
1995年12月孫小果犯強奸罪,被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孫小果不服,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4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孫小果父母通過偽造病曆幫助其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其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
二、1997年12月22日,孫小果因涉嫌強奸罪、強製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犯尋釁滋事罪被逮捕(依據(2019)雲刑再3號刑事判決書查證之犯罪事實)。
1.強奸罪的犯罪事實
1.1 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孫小果等人將宋某(女,時年15周歲)叫到雲南省昆明市茶苑賓館908房間,孫小果讓馬某、康某、冉某等人看守宋某,不準宋某回家。次日淩晨4時許,孫小果打牌結束後回到908房間,在多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顧宋某強烈反抗,強行與宋某發生了性關係。
1.2 1997年6月1日晚,孫小果等人在雲南省昆明市國防路大明星太空城與張某某(女,時年17周歲)及其朋友趙某1相遇,孫小果等人即硬拉二人一起去吃宵夜,後又強行將二人帶至茶苑賓館906房間,孫小果強迫張某某與其同睡一床,在房間內還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顧張某某的反對,強行與張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1.3 1997年6月4日下午,孫小果將在校學生菠某某(女,時年15周歲)、史某(女,時年13周歲)叫到雲南省昆明市茶苑賓館吃飯,後到該賓館夜總會玩。期間,菠某某和史某多次提出要回家,孫小果以毆打相威脅,不準二人離開。次日淩晨,孫小果將菠某某、史某帶到茶苑賓館906房間,拒絕菠某某提出要與史某同睡一床的請求,逼迫菠某某與他同睡。孫小果在房間內還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顧菠某某的反對,強行與菠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1.4 1997年6月17日晚,孫小果將未滿14周歲的在校女學生張某帶到雲南省昆明市興昭飯店301房間,強迫張某與其同睡一床。孫小果脫去衣褲上床後,不顧張某反對,在張某身上亂摸,強行要與張某發生性關係。張某堅決拒絕,孫小果以毆打相威脅,張某仍然不從。孫小果遂指使崔凱、冉某將張某拉到樓下毒打,並讓二人將張某打到變形為止,打完後還不準張某回家。
2.強製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
1997年11月7日21時許,孫小果為讓張某某(女,時年17周歲)說出他人下落,糾集、指使原審同案被告人黨俊宏、楊平、楊昆鵬、趙某2等人將張某某及其朋友楊某2(女,時年17周歲)強留於雲南省昆明市月光城夜總會,讓趙某2看守楊某2。孫小果等人逼問張某某未果,遂在夜總會“溫州KTV”包房內將張某某雙臂架起,輪番對其拳打腳踢,用竹筷夾指頭、用牙簽紮指甲縫、用折斷的竹筷尖和牙簽戳刺乳房、用煙頭燙手臂,還在逼迫張某某咬住茶幾邊緣後用肘猛擊其頭部。次日淩晨,孫小果等人將張某某、楊某2挾持至昆明市豪勝娛樂城啤酒屋二樓,又輪番對二人進行毆打,再次逼迫張某某咬住茶幾邊緣,並用肘猛擊其頭部。4時許,孫小果等人將張某某、楊某2挾持至豪勝娛樂城門口,強迫二人跪下,相互打耳光,隨後將二人帶到昆明飯店大門口,再次輪番對張某某拳打腳踢,致其昏迷,黨俊宏和楊昆鵬還解開褲子,將尿撒到張某某的臉上。經鑒定,張某某全身多處廣泛性軟組織挫傷,右額葉腦挫裂傷,右額部硬膜外血腫,左胸肋2-8肋骨骨折,雙下肢活動受限,周圍神經損傷,意識方麵出現逆行性遺忘,損傷當時存在長時間昏迷,構成重傷。
3.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3.1 1997年7月13日淩晨2時許,孫小果的同夥在雲南省昆明市博佩娛樂城與被害人鄺某某、王某等人發生糾紛,孫小果及黨俊宏、崔凱等人得到消息後,即駕車追趕已離開娛樂場的鄺某某、王某等人,將對方駕乘的車輛逼撞至昆明市東風東路市中醫院門口的路燈基座上,繼而持刀和磚頭等追打被害人,致鄺某某、王某二人輕傷偏重。
3.2 1997年10月22日19時許,孫小果及黨俊宏、楊平等人在昆明市祥雲街一火鍋店吃飯時,因在隔壁餐館吃飯的被害人楊某3不聽從孫小果招呼,孫小果等人即將飯菜倒在楊某3頭上,並用碗、盤及玻璃杯等砸打楊某3,致楊某3左手中指被打斷,頭部兩處縫合6針。
三、1998年2月1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判處孫小果死刑。
1998年2月1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製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孫小果不服,提出上訴,1999年3月9日雲南高院改判死緩。
孫小果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雲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所犯強奸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其餘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孫小果及近親屬申訴,2007年9月27日雲南高院再審改判有期徒刑20年。
孫小果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雲高刑監字第48號再審決定,啟動再審。並於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所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維持其餘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六、2010年4月11日孫小果刑滿釋放。
七、2010年孫小果出獄後又犯罪、特別牛的是,他坐不改名,還叫孫小果。他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在2019年踢破別人膀胱出事後,新聞報道還特意說明,此孫小果不是十幾年前就被槍斃的孫小果,可見其來頭之硬!
孫小果出獄後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2019年11月8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雲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判處孫小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後孫小果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雲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書,維護原判。這個判決後,人們意識到兩個孫小果是同一個人,引起輿論大嘩,中央介入,這才重審,並引發雲南官場震蕩。
八、2019年雲南高院再審,2019年12月20日改判孫小果死刑。
2019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原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提交審委會討論,於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年)雲刑監1號再審決定,對孫小果的犯罪部分進行再審。
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雲刑再3號刑事判決書:撤銷雲南高院(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撤銷(1998)雲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中對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中對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即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製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將本判決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確定的刑罰與雲南高院(2019)雲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和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雲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合並,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九、2020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核準孫小果死刑。
十、2020年2月20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孫小果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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