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提問,非常好!然,並非簡單的“YES”或“NO”可簡單回答之。否則,就犯了斷章取義曆史、以點代麵的誤導失誤!首先,以法理法規

第一,華當時處於法理老大、且“組閣”地位。故,他具備法理權力棄用或留用其“閣”內成員!他有權解職那四個人,而不算是什麽非法篡位奪權“或“非法政變”。因為,他本身,就是在位的統治者。並非下級之篡位上級,而被視為“非法奪權”或“政變”。

第二,然而,問題是,他確實犯了政治和法理上,嚴重錯誤和舉措。暫且忽略政治不說。然,就法理層麵而言,他除了能以法定組織程序和行政命令解除他們四人的職務、或立即停職待定以外,確實無法理權力,對仍處於合法無定罪的那四個公民,擅自實行武力逮捕。這是非常大的法理漏洞。屬於法理嚴重犯錯!

第三,然,既然事已經發生,盡管法律程序有漏洞,然,卻被過後被全體法理法規認可的情況下。需要黨史客觀就事論事地追究記載。

然而,之後另外發生的鄧推翻華的方式,卻明顯毫無人任何的法理依據能站得住腳了!1,首先,鄧屬於被華酌情解放恢複上崗。2,且仍處於華的下級並副手。3,政治陰謀明顯而極度綿裏藏針,手段極度無情而鋼鐵公司。敵我不分,性質變質!政變性質。毫無為人道德公信力之範疇。4,而鄧被恢複工作之後,之種種以副職之位,謀正職之政的種種表現和做法,再以及他後來篡位奪權之後之政治上背叛自己作為中共黨員的政治宗旨、完全倒退複辟投降回到蔣介石政黨的政治宗旨而言,則已經完全政治性變成了背叛投敵之嫌疑了。這也正是:凡屬擁鄧者,必否毛反毛。必擁蔣降美、喪權辱國之所在了......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