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拿工資,又拿稿費,是製度設計不合理。比如演員,拿了劇團的工資,就不拿給劇團演出的出場費,或隻拿一些獎金。如果再拿出場費,不合理。
毛澤東選集,收集的大概全部是給黨的書麵報告,給黨撰寫/批改的文件、指示,在黨的會議上的演講等等,這是他的工作,黨已經為此付出了工資,待遇,提供了秘書,等等,沒有製度說這類稿費應該歸誰,我認為稿費應該歸於黨和政府。但是毛的詩詞,還有與家人的談話,比如與毛遠新,王海容等的談話,文革中曾經專門出版過一本薄薄的小冊子《毛主席論教育革命》,稿費應該歸毛。
至於其他黨和政府的領導,他們的在黨、政府會議的講話,文件等等,不應該拿稿費。好像也沒有製度規定。但有些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文章作品,屬於灰色地帶,不好判斷。陶鑄寫過一篇散文,好像叫《鬆樹的風格》(記不太確切了),如果陶鑄拿了稿費,別人不會有多少閑話。文革前的話劇名作《霓虹燈下的哨兵》,作者是部隊的文藝負責幹部及專職創作人員,當時據說拿了數目很高的稿費(小時候聽親戚說的),很不合理,但根據當時的製度,是允許的。
有沒有違反製度,比較簡單。是否合理,見仁見智。但二者是不同的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