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俐盡管是被迫入夥,但是她同時也是多樁案件的共犯,主動引誘他人被殺,判死刑是罪有應得

假如隻是一個案件的被迫共犯,或許罪不至死。但後續很多案件中她都是主動的共犯,判死刑罪有應得。最初的脅迫並不能低消後麵的主動。

很多流氓集團,黑惡勢力,包括殺人團夥,最初的入夥都有被迫,不情願的因素。但隻要該成員後期多次主動作惡,那就是已經從人變成魔,必然要受到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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