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饑荒年代的茅台酒產量“大躍進”:看來除了羊可以吃人,酒也可以吃人

《仁懷縣誌》:“1960年茅台酒原料告急,省糧廳從全省各地調來紅糧支援,即遵義專區11萬斤,畢節專區29萬斤,銅仁專區10萬斤、黔東南州12萬斤,貴陽市7萬斤,湄潭縣1萬斤,習水縣10萬斤,桐梓縣10萬斤,正安縣1萬斤,赤水縣4萬斤,務川縣1萬斤,息烽縣1萬斤,加上本縣20萬斤,共117萬斤,仍然不夠,中央糧食部又從四川江津調來70萬斤,才保證了當年下沙需要。”縣誌為官方主持編修,所說必有依據,這證實了調糧的說法。

質疑者所說“必須用當地特產紅纓子高粱”也是不了解情況。茅台酒的生產,主要原料是高粱和小麥,小麥做曲、高粱造沙。仁懷當地所產高粱,最適合茅台酒傳統、獨特的工藝要求,但這不是說除當地高粱外就不能作為原料。據《茅台酒廠誌》記載,1954年茅台產量擴大至136噸,“約需用紅高粱和小麥約800噸,仁懷縣不能滿足需要。從1955年開始,原料收購範圍便由仁懷縣擴大到鄰縣遵義、金沙、桐梓、習水、赤水、古藺、武勝等縣……1959年、1960年茅台酒年產量增長到800噸至900噸,需釀酒用糧4000噸到5000噸,當地每年最多隻能解決500噸,絕大多數要靠外縣、外省調進。”這段記載說明,上世紀50年代,釀製茅台酒的高粱的確不僅僅止於仁懷本地所產。

至於生產茅台酒的高粱是否必須用紅纓子高粱,《茅台酒廠誌》說:“據1956年的曆史資料記載,有4個紅高粱品種最適合於釀造茅台酒:(1)矮子高粱;(2)中心高粱;(3)麻雞婆高粱;(4)紅纓子高粱。”而在《仁懷縣誌》中,內容完全相同,但高粱隻有3種,缺第四種“紅纓子高粱”。不管“1956年的曆史資料”所記到底是3種還是4種,可以確定的是釀造茅台並非隻能用“紅纓子高粱”。

還有質疑說,“為什麽各地調集這麽多糧食,但釀造出來的1965年酒卻是有史以來最低產量?”這種質疑也是不了解情況所致。首先,1965年茅台酒產量是246.8噸,比1964年產量222噸略高,並不是“有史以來最低”,至於這兩年的產量低,原因如上所述,是因為質量下降和虧損。其次,這種質疑缺乏基本常識,即不清楚產量是指原酒產量。茅台酒生產一年一個周期,生產過程8次發酵,7次接取原酒,產量均指當年生產的原酒數量。原酒經過數年窖藏、勾兌後再出廠銷售,出廠量和產量不是一回事。

生產1斤茅台酒需要5斤糧食(高粱、小麥各半),1960年茅台酒產量高達912噸,需糧食4560噸,即912萬斤(實際用糧990萬斤)。據時任貴州省糧食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王民三在其日記中所記,當年貴州全省糧食極其緊張,他自己每月23斤糧食定量,得了中度浮腫,一家六口,浮腫就有四個;在農村,每人每天6兩(一斤16兩製)糧食都不能保證;大街上搶糧、搶飯時有發生,聚眾搶糧事件也不少見。990萬斤糧食,可不是一個小數目,這些糧食從哪裏來?

上世紀50年代的茅台酒廠,實際上隻是個生產車間。公司誌對茅台產銷有個說明:“1951年至1979年,茅台酒廠產品銷售一直處於國家計劃嚴格控製之中,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屬典型的生產型企業。生產的全部產品均由國家統一計劃安排,由企業按出廠價調出。產品調撥權屬貴州省酒類專賣事業局,業務由仁懷縣酒類專賣局代理,產品全由國家糖煙酒公司及外貿部門負責包銷,企業沒有銷售權。生產發展所需的原料、資金也由國家全部負責安排,企業基本上不直接參與市場經銷活動。”

由此可知,茅台酒的生產、銷售計劃不由酒廠自己決定,原料也由“國家全部負責安排”。王民三的日記中提到:1959年4月3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糧食廳局長會議上,王民三在匯報壓縮糧食銷售時,“談到壓縮釀酒用糧,餘部長馬上插話,茅台酒用糧可不能壓呀!”餘部長,指糧食部副部長餘傑。1962年元月19日,“省委開會研究茅台酒的生產和糧食供應,確定今年拿出600萬斤糧食(小麥、紅糧各半)。我說,在糧食困難情況下,要力爭加以照顧,糧食部長也打過招呼要支持生產。當然,酒的產量目前還不能滿足市場需要。”這就說明,茅台酒的原料由貴州省委乃至國家糧食部安排,除仁懷當地外,可以從貴州各地乃至鄰近的四川省調運,這與上述調糧地相符。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