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1月31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上批示 “照辦”。該指示下達全國,即所謂“一?三一指示”。
指示中明文規定:“殺人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準,報中央備案。”這份文件改變了中國自古以來包括中共執政初期的一貫做法:判處死刑需報請朝廷、中央政府批準,將殺人權下放給各省市自治區。
之後的一打三反運動中,受害人數至少200萬。
實例:
1970年3月28日,山西大同市公安機關軍事管製委員會宣布對“現行反革命暴亂集團”“中國共產主義聯盟”(簡稱“共聯”)的刑事判決書:
最高指示
堅決地將一切反革命分子鎮壓下去,而使我們的革命專政大大地鞏固起來,以便將革命進行到底,達到建成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目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同市公安機關軍事管製委員會刑事判決書
……為了全麵落實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示“照辦”的“一·三一”指示,堅決鎮壓反革命破壞活動……特依法判決如下:
一、首犯徐關增,男,三十二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浙江省新昌縣人……
二、首犯王汝強,男,三十五歲,資本家出身,學生成份,北京市人。其父係留美學生,其母、兄、姐均在美國和新加坡……
三、主犯任大熊,男,三十八歲,舊職員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杭州市人……
四、主犯劉世廣,男,三十六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山東省昌邑縣人……
十三人被定為“首犯”和“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