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老貓,問題是

我是停車在我住的私人公寓內,並且拖車的欺騙經理說我把車賣給他人了,所以我知道這車拖得不合法。我的思路是不能鑽入他們的圈套起訴小偷(而且我隻有小偷的姓名沒有其他的信息)。因為把小偷作為起訴對象之一後是不是就意味者拖車的和CFF會脫身這個案子?那就像您所說的“有可能認定 CFF 也是騙局中的受害者而無需負責” 。因為他們與小偷之間有一個拖車合約(STORAGE LIEN FOR ABANDONED VEHICLE OR PRIVATE TOW), 所以他們可以把一切責任推卸給小偷。他們真的就憑這個可以把拖車行為合法化嗎?他們真的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嗎(查證誰是車主等)?您說對方拖車之後仍然負擔有保管的責任,是不是就不成立了?(包括“對於拖車公司,對方採取"破壞性"方式,來拖車,造成您財產上的損失,同時事後沒有善盡保管的責任,造成您車內財物的損失,這個部份您可以依法求償,要求對方負責. ” 這部分?因為拖車的是按CFF要求來拖車的,而且把車交給了小偷。(當然敲破車窗玻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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