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取證問題,比如這塊小小的Godiva巧克力而言,不過是我starbuck咖啡後隨便買的零食,就一直塞在包裏小口袋中。就一般情況而言,誰都不會保留這麽不重要的一張小票,況且難道還隨身每日帶在身上。可是當時這家店子同時出售這種款型的商品,就一定認定是我“偷”??我想“偷”的定義不應該是————包中存有他們的貨品吧?(如果這樣我更加一身冷汗了,當時我的包中還有一堆其他的東西,幸虧他們超市不賣這些東西,否則豈不是這都算是現場“偷”來的?)問題:
1,超市能否就隻是看到我包裏有他們出售的商品,就有權利扣留我的東西?是不是在他們要有十足必須的證據下,才能這麽操作?
況且你說的“店子肯定我包裏有他們的東西”~~這又是謬論吧?應該是“超市在置疑的情況下,有權不讓我出店,如果我拒絕他們強行檢查,則應該在警察當場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物品或其他檢查吧”,問題:
2,即使檢查出來有他們出售的物品,超市如果舉證,比如video tape record,比如witness,,,來十足的確定我是從他們貨架上拿下來,再在未付款的情況下,裝入我包中,然出門。如果超市不能夠舉證,哪這算什麽呢?他們並沒有出示他們存有video tape record。
3,超市當時讓我簽哪個“永久不能進入店子”的單子,警察就在旁邊“和稀泥”+忽悠,鼓勵我讓簽了,我堅持拒絕,最後超市和警方都沒有堅持讓簽。如果這樣,是不是至少就是我並沒有過失,無罪。也不需要上法庭
4,超市的工作人員,理論上是不能夠出庭,擔當“證人”的角色的,對嗎?老貓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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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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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請老貓回複這個問題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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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8 postreply
1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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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拒絕與商店合作,等警察處理是正確的。
-sjy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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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8 postreply
18: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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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 She was right not let store people search her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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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8 postreply
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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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以為這邊的商店真正尊重消費者呢,沒想到消費者這樣被冤枉了,居然什麽賠償都得不到
-曬太陽的大花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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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008 postreply
21: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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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超市就慘了,你看到的就是如何從超市獲得賠償
-步戰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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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2008 postreply
05: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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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二十多年了, 從沒看到或遇到類似情況。
-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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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2008 postreply
17: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