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的答複。我們付費1/3是因為他們把COUNTERTOP燙壞了

我們付費1/3是因為他們把COUNTERTOP燙壞了(有鍋底那麽大),我們要修,可是必須換掉大於燙壞的那整部分,費用不菲。所以我們提出1/3,他們的2/3由以前的DEPOSIT中扣除。他們同意了。

因為他們以前一直沒有麻煩,所以我們信任他們,大家最後見麵時將要修的及要清理的部分達成一致就互相白白了。(由於我們很難再回去,接下來的通信是通過EMAIL。雙方也都明確同意)

他們這會律師說的不是這個,是說(依據當地法律)我們不可以從DEPOSIT中扣除用於修理損壞部分的錢,而且我們最後沒有一個WALK OUT LIST 說明哪裏要修哪裏要由他們負責(這點是我們大意了,以為大家說好且EMAIL中也同意就可以了)。還說我們沒有在LEASE結束後45天之內退還DEPOSIT。

其實我們一直向他要新的郵址(EMAIL及電話),他們沒有回複,直到超過了他們離開的第47天;而且他們沒有付清UTILITIES((直到超過了他們離開的第44天,我們一直打電話給COUNTY OFFICE),所以沒辦法計算精確的RETURN值.

您說"證據證明給他們的這筆錢不是為我們的過錯而支付的",什麽樣的證據呢?我們已給他們原始的收據。請修理COUNTERTOP的作證人?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